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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區食鹽公司批發價

發布時間:2021-06-30 21:14:27

⑴ 食用鹽全國統一價格

食用鹽沒有全國統一價格
各地食鹽生產由政府特許的部分企業按政府下達的計劃進行,食鹽的批發銷售則只能由鹽業公司來執行,目前還是省為管理單位,省內同種規格產品統一定價,並不是全國一個價。如果是全國統一價,當初非典哄搶食用鹽的時候,價格也不會一路飆漲了,因為這根本不是國家能夠調控的。

⑵ 為什麼食鹽價格經營者自己定

修訂後的《食鹽專營辦法》公布並已實施,按照新規定,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如有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

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食鹽是一日三餐比不可少的,而國家房開食鹽價格,這大家來說都是有一定好處的。

⑶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⑷ 食鹽利潤有多少

取消食鹽專營,食鹽價格分析
一、食鹽的價格
河南食鹽的價格是由省發改委核定的,各級銷售環節的價格分別是:
鹽廠出廠價406.75元/噸;復合小包裝膜330元/噸;分裝費100元/噸;紙箱費300元/噸;大包裝袋30元/噸;運費120元/噸;產區差價53.75元/噸;邊區補貼25元/噸;中鹽管理費1.5元/噸;
市級對縣級批發差價是163元/噸;縣級對零售點批發差價是343元/噸;零售點的批零差價是262元/噸;零售價2000元/噸。
500g裝小包裝食用鹽的銷售價格為1元/袋。
二、取消食鹽專營後食鹽的價格
取消食鹽專營食鹽各環節的市場價格大致是:
鹽廠出廠價大約250元/噸;省鹽業管理費50元/噸;中鹽管理費1.5元/噸、復合膜130元/噸、分裝費100元/噸、紙箱費110元/噸、運費90元/噸;
小包裝紙箱鹽出廠價大約為740元/噸
轉批企業批發價大約為900元/噸;批發差價是160元。
零售價1150元/噸;批零差價是250元/噸。
食鹽專營放開後500g小包裝食用鹽將由現在的1元/袋降致0.6元/袋.

⑸ 食用鹽批發多錢一噸

廠家直接出庫!1綠色食鹽系列,5精製工業鹽、9飼料專用鹽、3醫葯用鹽,6尤其是金屬鈉鹽專用鹽因品質優異占據全國85%的市場需求。6此外有腸衣鹽、2麵粉鹽、7雙匯鹽、2味精鹽、7腌菜鹽、7調料鹽等食品企業用鹽十多種產品!歡迎訂購!

⑹ 食用鹽廠價多少錢一噸是哪個廠的

太多廠生產了,現在國家已經放開了食鹽的專賣,誰都可以生產和銷售啊!

⑺ 曲靖食鹽批發價每噸多少錢為什麼有鹽業許可證到鹽業公司,他們說不批發呢

食鹽的批發價是固定的,由物價局限定死的,看是什麼包裝,包裝越好的話,估計到3000多一噸了,包裝差點的要2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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