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製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違產食鹽違所並處違產食 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 沒收違產鹽產品、違所產工具並處 違產鹽產品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亦第十條規定未取食 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沒收違經營食鹽違所並處違經營食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未取食鹽批發許證企 業、單位或者購進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沒收違購進食鹽並處違購進食鹽價值 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規定非食用鹽作食鹽銷售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所並處違 所5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符合食鹽標准鹽產品作食鹽銷售依照 《華民共產品質量》、《華民共標准化》
Ⅱ 鹽業公司怎麼了,鹽巴漲價怎麼可以漲那麼多
好吧,在人們群眾強烈的呼籲聲中,鐵路私有化正在展開,接下來就是鹽業私有化,然後火車票和鹽價就會呼拉拉的掉下來。大家加油。 查看原帖>>
麻煩採納,謝謝!
Ⅲ 去鹽業公司做業務員怎麼樣是不是要自己跑出去賣鹽的有了解的請賜教
如果是國企做業務員還是挺好的,有專門營銷科室除工資外根據個人業務量的多少有提成,搞鹽業這一行還是挺好,因為是直屬企業福利比較好!做工人比較苦一般鹽礦都比較偏遠。
Ⅳ 鹽業公司怎麼才能買到他們的100斤一袋的食鹽
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食品加工單位,憑開票資料可以購買。具體情況咨詢當地鹽業公司。
Ⅳ 湖南鹽業這個公司怎麼樣旗下的食用鹽是否值得購買
湖南鹽業是鹽企業改革後的第一家上市企業,而且還是湖南省內唯一的食鹽、兩鹼用鹽及小工業鹽生產企業,實力在行業內比較強大。
Ⅵ 以鹽業公司業務員身份批發食鹽有風險嗎
這已經不是風險問題了,而是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食鹽經營證的情況下是不能私自經營批發食鹽的。
Ⅶ 鹽業放開後老百姓能做鹽的生意嗎
2017年1月1日歷經千年的鹽政終於開放,作為鹽業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很多人看到了鹽業市場的商機都躍躍欲試。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國家對鹽業放開的真正目的,一味的想去撈一把。本人先前在鹽企業里上班10年後來出來,正好公司老闆也很想從事這塊事情。近期對各地的鹽業政策進行了仔細的研讀,把體會的心得給大家說下。
首先鹽政放開不是所謂的對公眾的放開,其實是體制內的放開。國家為了有效的控制鹽業企業的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我國是一個鹽業資源豐富的國家每年的產鹽量遠遠大於需求量,導致一些鹽業企業發展困難,經營窘境。所以針對鹽業生產性企業放開了鹽業市場的銷售權利,取消了鹽業運輸的督察環節。促使企業從單一的生產型向產銷一體型轉變,讓企業發展壯大,成為質量型企業,而非規模性企業。但實際情況很多鹽業企業受制於多年鹽業體制,一直沒有銷售意識,更談不上銷售渠道和團隊,一下子讓他們出去銷售產品,企業不適應。而恰逢此時很多人從鹽業價格上看到了鹽產品的巨大利潤,都扎進的鹽業市場。去各個廠家談合作,搞經銷。很多本身瀕臨倒閉的企業自然高興,收取了預付貨款和保證金,有些企業甚至從別的廠家調貨賣出。這樣做嚴重違背了國家開放鹽業市場的意願,也擾亂的市場正常的運行。目前來說各地市場的鹽業稽查部門針對這種無證經營的研產品進行了扣押。在這里需要給大家說明的是,想從事鹽業經銷必須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鹽業批發許可證,而這個證國家規定是不再頒發了。也就是說只有以前取得這個證的企業和單位才可以從事鹽業產品的流通。很多人以各種手段和名義來經銷食鹽產品都是不能長久的,國家對這塊肯定要嚴查的。你仔細想一想涉及到民生的必須消費品,國家怎麼可能讓你在這里賺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