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場開具罰款單 商會該怎麼做
商場規定是要遵守的。至於罰款可以找到商場管處,講明未開門的。特殊原因,減少或者免除處罰。保證以後不再犯此類錯誤。以後吸取教訓如果有事提前去商場管理處請個假。讓他們批個假條貼門口,告知客戶有事請假了。你想想都隨便關門,其實對自己的生意也不好。來顧客了。一看都關門了。下次都不來了。商場損失,商戶也有損失啊!
⑵ 經銷商完不成銷量罰其保證金是否違法
如果單從罰款的字眼來看,是違法行為,因為只有國家相關的權利機構才能使用罰款。
事實上廠家給經銷商的銷售任務,屬於合同,廠家對經銷商的罰款實際上是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因而這樣是不違法的。
希望能幫到你!覺得可以請採納!謝謝
⑶ 超市從批發商進貨,無意間侵犯了廠家的商標權,怎麼辦
根據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的;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被侵犯的商標為著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的;侵犯3種以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粗製濫造,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因商標侵權行為受行政處罰未滿5年又從事商標侵權行為的;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私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證據的等侵權行為,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不滿5倍的罰款。
而侵犯中國馳名商標,或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害、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的罰款,如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處以25萬元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⑷ 公司有權針對經銷商開罰單嗎
看公司有沒有該項管理制度,如果有,而且沒有明顯顯失公平,就不是亂罰款,就是合法行為。
⑸ 工廠罰員工的款,需要開罰款單給員工親筆簽名才有效嗎
工廠對員工進行罰款是不需要員工親筆簽名的。但工廠是否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要看具體的公司制度。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罰款,在一定意義
上說,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於財產罰的范疇。依照《立法法》和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
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
律法規的明確授權。那麼,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是否有法律授權
呢?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系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現實中很多用人單
位也是參照了這兩條規定在其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這種做法被
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然而,國務院2008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所代替,《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如果想要繼續保留對員工的罰款權利,用人單位必須重新尋找新的法律依據。那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是否有罰款這一處罰措施的相關規定?答案是否定的。縱觀這兩部法律,並沒有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做出任何規定。只是在《勞動法》第四條提到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至於對用人單位何「依法」、依據哪部法律,來制定內部處罰規章制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但這也進一步說明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對於涉及需要法律授權內容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可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勞動者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行為,用人單位只能採取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以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而並不能採取罰款的處罰。也就是說,現實中某些單位在規章制度規定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對
於員工的違章行為採取罰款的措施是沒有法律授權的。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單位與員工之間
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侵犯員工財產權的理由。這就猶如行政
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即使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也不能
藉助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隨意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這兩
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樣的。
綜上分析,勞動者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應當有法律的授權。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規定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對於員工的違章行為採取罰款措施是沒有法律授權的。對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不享有罰款權,如無特別規定,只能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權利。因此,筆者建議勞動者,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違反法律的責任承擔方式,要敢於說「不」,維護自己的權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了罰款權,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就沒有經濟管理權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直接罰款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設立「月考核獎或年考核獎」等類型的綜合考核獎項,范圍可包括出勤、安全、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來行使管理權和規范員工行為。]]如果勞動者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考核要求,則全額享受獎勵,否則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獎勵。當然,用人單位要注意這些獎金的額度,要確保員工獲得的工資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否則,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違法而形同虛設。另,根據「勞動部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6條中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依法制定科學的勞動定額,在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當勞動者超額完成定額時給予獎勵,在勞動者沒完成定額時,可酌情扣減工資,當然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⑹ 工商局罰款單是什麼樣的
名稱叫做行政處罰決定書,樣式如下:
**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行處字〔2010〕第*號
對***持未驗照的營業執照
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類型:個體工商戶;當事人:***;性別:男;年齡:37歲;文化程度:高中;現住址:**省**縣**鎮**街*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年*月*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發現,位於*縣*鎮*路*號的「*店的《營業執照》上無2009年度驗照標記,其行為涉嫌違反*工商辦〔1999〕77號《關於個體工商戶持未驗照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理意見》之規定,遂於*年*月*日報縣局批准立案,並指派*、**進行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 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內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2009年度驗照登記手續,繼續持未驗照的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內衣銷售活動,於2010年*月*日被查。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正在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和營業執照未加蓋2009年度驗照標記的事實;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未驗照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所持營業執照未加蓋2009年度驗照標記情況和事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工商辦〔1999〕77號《關於個體工商戶持未驗照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理意見》之規定,屬於無照經營行為。根據《*省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時,可以對無照經營者實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5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作如下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待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2、處罰款1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內,到中國農業銀行*縣支行(戶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帳號:*********)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本局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規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送:當事人(**)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財務室
⑺ 對供應商罰款單怎麼寫
一定要寫清楚,因為什麼罰款,然後罰款項目是多少,這個寫清楚就可以了
⑻ 被工商局罰款 想關門走人 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被工商局行政處罰拒不繳納,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工商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批發商把罰款單別人看擴展閱讀:
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1條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2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⑼ 我賣了沒有CCC認證的燈具,但是進貨的時候並不知情,批發商也沒告知,質檢部門查出後,要罰我5-20W合理嗎
你口頭上講沒有用,應該拿出不是偽劣商品的證據。你進誰的貨,去問他要證據,他沒有證據,或者拿不出證據,你的貨就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