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鹽業放開後老百姓能做鹽的生意嗎
2017年1月1日歷經千年的鹽政終於開放,作為鹽業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很多人看到了鹽業市場的商機都躍躍欲試。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國家對鹽業放開的真正目的,一味的想去撈一把。本人先前在鹽企業里上班10年後來出來,正好公司老闆也很想從事這塊事情。近期對各地的鹽業政策進行了仔細的研讀,把體會的心得給大家說下。
首先鹽政放開不是所謂的對公眾的放開,其實是體制內的放開。國家為了有效的控制鹽業企業的發展,資源合理利用。我國是一個鹽業資源豐富的國家每年的產鹽量遠遠大於需求量,導致一些鹽業企業發展困難,經營窘境。所以針對鹽業生產性企業放開了鹽業市場的銷售權利,取消了鹽業運輸的督察環節。促使企業從單一的生產型向產銷一體型轉變,讓企業發展壯大,成為質量型企業,而非規模性企業。但實際情況很多鹽業企業受制於多年鹽業體制,一直沒有銷售意識,更談不上銷售渠道和團隊,一下子讓他們出去銷售產品,企業不適應。而恰逢此時很多人從鹽業價格上看到了鹽產品的巨大利潤,都扎進的鹽業市場。去各個廠家談合作,搞經銷。很多本身瀕臨倒閉的企業自然高興,收取了預付貨款和保證金,有些企業甚至從別的廠家調貨賣出。這樣做嚴重違背了國家開放鹽業市場的意願,也擾亂的市場正常的運行。目前來說各地市場的鹽業稽查部門針對這種無證經營的研產品進行了扣押。在這里需要給大家說明的是,想從事鹽業經銷必須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鹽業批發許可證,而這個證國家規定是不再頒發了。也就是說只有以前取得這個證的企業和單位才可以從事鹽業產品的流通。很多人以各種手段和名義來經銷食鹽產品都是不能長久的,國家對這塊肯定要嚴查的。你仔細想一想涉及到民生的必須消費品,國家怎麼可能讓你在這里賺錢呢~!
㈡ 以鹽業公司業務員身份批發食鹽有風險嗎
這已經不是風險問題了,而是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食鹽經營證的情況下是不能私自經營批發食鹽的。
㈢ 申請鹽業專賣許可證後,鹽從哪裡進貨
按照現行的鹽業法規,食鹽的批發業務你是沒有辦法做的,你現在可能做食鹽的零售流通環節;工業鹽的經營問題各地都不同,在政策沒有改變的當下,也不能跨越鹽業公司從鹽業生產企業直接購進工業鹽並銷售……
等體制放開以後再做吧……
㈣ 鹽業公司是否純在暴利
向鹽業潑臟水的兄弟:你如果對鹽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態度有意見,您可以到相關部門投訴,在網上發信息,將時間、地點、人物都匿了,你讓我對你說的能相信多少啊!
不說了,還是向當地機關舉報吧!我相信像你說的「說點話還特尖酸、囂張」等情況,他們領導也一定會管理整頓的!
謝謝你的意見!
㈤ 實用鹽不都是鹽業公司統一賣嗎,為什麼還有假鹽,現在到處都有假鹽,
有些不法分子和商戶合作,自古就有,有人圖便宜,才滋生的
㈥ 去鹽業公司做業務員怎麼樣是不是要自己跑出去賣鹽的有了解的請賜教
如果是國企做業務員還是挺好的,有專門營銷科室除工資外根據個人業務量的多少有提成,搞鹽業這一行還是挺好,因為是直屬企業福利比較好!做工人比較苦一般鹽礦都比較偏遠。
㈦ 食用鹽可以私人買賣嗎如題 謝謝了
不可以。
根據《鹽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
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在使用和儲存食用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密封保存。
碘鹽受熱、光和風等影響,容易氧化分解而使碘失效,故碘鹽應存放在加蓋的有色密封容器內。放於乾燥、陰涼處,避免日光暴曬和空氣吸濕。要隨買隨吃,一次不要購買太多而長期存放。
2、避免高溫爆炒。
碘鹽遇高溫會分解成單質碘而揮發掉,故炒菜時不要用鹽「爆鍋」,應等菜八成熟後才放入鹽,這樣可減少碘的損失。
普通市面上食用鹽是沒有保質期的 但添加了了碘或鋅,硒、鈣,核黃素等微量元素的食用鹽的保質期為一年。
㈧ 鹽業公司的鹽零賣嗎
是的 鹽業公司對外批發零售 各大超市賣場銷售的是要均由地方鹽業公司配送 各自地方的鹽業公司 都有自己專屬的食鹽零售批發部
㈨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嗎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
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9)鹽業公司賣鹽是批發嗎擴展閱讀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規定:
第三條第八項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三條第九項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准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