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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葯批發公司人員要求

發布時間:2021-06-24 09:39:15

Ⅰ 成立一個醫葯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1)醫葯批發公司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條 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 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Ⅱ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2)醫葯批發公司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條 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Ⅲ 開辦醫葯公司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 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醫葯批發公司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Ⅳ 我想開一個葯品批發部想知道葯品從那裡來和需要什麼證書和用什麼樣的員工

首先,你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其次,可以到省一級公司或直接和葯品生產企業聯系進購葯品;
第三,你的員工最好有執業葯師證書,懂管理、熟法律、會經營;
最後,祝你生意興隆。

Ⅳ 開醫葯公司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
第二章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三章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營業執照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是必須需要的。
葯品生產企業,要認證並獲得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證書,詳情見現行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葯品經營企業,要認證並獲得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詳情見現行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其他相關文獻:《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Ⅵ i注冊一個葯品銷售公司須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6)醫葯批發公司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Ⅶ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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