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批發商以每件50元的價格購進800件T恤,第一個月以單價80元銷售,售出了200件;
第一個月批發商賺的利潤(80-50)*200=6000元;第二個月批發商賺的利潤為(70-50)* [ (80-70)*10+200 ]=6000元 ,其中單價降了(80-70)=10元,則銷量上升了(80-70)*10件;清倉時批發商虧損(50-40)*(800-200-300)=3000元。總共批發商獲利6000+6000-3000=9000元。
B. 批發價市場價結算價有什麼區別
出廠價是產品生產出來後生產廠家賣的價格,是產品轉變為商品的後的第一次價格,通常也是該商品最低最低的價格,(出廠價和賣價倒掛的除外,在此只說最常見的情況)。拿得到出廠價的就是一手經銷商,然後他們再往下賣給別人,從這里起就都是批發價了,一級批發價,二級批發價,(肯定是一個比一個高的),只到最後的零售價。
C. 市場批發價、市場單價、經銷價、是什麼意思!
市場單價就是超市、賣場等的賣家,經銷價就是經銷商從供應商提貨的價格,經銷價比市場價低很多,這也是經銷商的利潤來源
D. 批發蘋果3.5一斤,送給超市,給他按4塊錢,一斤賺5毛,一箱大約40斤,自己批發一箱140元合適嗎
如果是新手入職的話我覺得合適,雖然利潤低,但是賺個人情,發展發展,當認識的人多了,走了更加寬闊的銷售渠道時再提價也不晚,但是,如果是一直都這樣的話,講真的,利潤低,會讓更多的人懷疑你賣的東西質量之類的,這就是銷售技巧。
E. 經銷價與零售價的區別
范圍上來講銷售價涵蓋了零售價和批發價,零售價的定義范圍對於數量較少或者低於批發數量的產品銷售的賣價。
銷售價的定義范圍可以分區域,分數量,分代理商級別。
例如:某汽車連鎖維修點,某汽車配件,在該店的零售價是RMB100.00/付,數量達到100付以上的給予批發價:RMB80.00/付。而該產品在總店可能有多個銷售價下:
華東區域銷售價,華北區域銷售價,或者定點銷售價,代理銷售價
總而言之,銷售價是一個泛泛的概念,而零售價最主要的區分標準是數量。
F. 出廠價和批發價有什麼區別
1、商品流通環節不同。
出廠價的商品是由生產企業銷售或調撥給其他機構的,即是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個環節;批發價可以是生產企業銷售或調撥給其他機構的,也可以是生產企業銷售或調撥給其他機構的再由該機構銷售或批發給其他機構,可以是流通的第一個環節,也可以是第二、第三個環節。
2、價格標准不同。
出廠價一般是按國家價格政策和價格計算公式,即價格=成本+利潤+稅金所核定的價格;批發價格一般處於工業品出廠價格或農產品收購價格與零售價格之間。
3、價格包含內容不同。
出廠價包含的生產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潤;批發價包含的是進貨價格、流通費用和批發稅。
(6)批發商價格第一第三第五價擴展閱讀:
零售價格的構成:
1、當地批發企業的批發價格,即進貨價格;
2、從批發企業到零售商店的市內搬運費;
3、資金佔用利息、零售商品損耗、零售企業的經營管理費,即流通費用;
4、零售企業營業稅;零售企業利潤。
零售價格的特點:
1、零售價格處於流通和消費兩個領域的結合,體現國家、企業、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
2、處於價格體系的末端環節,工農業生產部門創造的價值最終要通過零售價格來實現;
3、在勞動者貨幣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零售價格的高低決定著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它直接關繫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政治經濟的大局。
G. 出廠價、批發價分別指什麼,區別謝謝
出廠價是產品生產出來後生產廠家賣的價格,是產品轉變為商品的後的第一次價格,通常也是該商品最低最低的價格,(出廠價和賣價倒掛的除外,在此只說最常見的情況)。拿得到出廠價的就是一手經銷商,然後他們再往下賣給別人,從這里起就都是批發價了,一級批發價,二級批發價,(肯定是一個比一個高的),只到最後的零售價。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H. 批發商商品被要求明碼標價!部分商品每天都會有幾分幾毛的價格變動,不可能維持一個價格。物價局會不定期
行政執法主體: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依據:
國家發改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 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均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規定 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前款所稱應當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是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 定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四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 格法律、法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 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
第七條 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 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點,需要實行行業統一規范標價方式的,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 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實行以人民幣標 價和計價結算,應當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內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決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明碼標價。
第十二條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 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於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 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第十三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 價格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 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
第十四條 開架櫃台、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 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並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按 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 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收購農副產品規定了保護價的,收購部門應當在收購點 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 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 第十七條 各類商品專業交易市場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標明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情況。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先消費後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並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 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 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 欺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 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具體方式和內容,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 執行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 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年2月28日發布 的《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1994年3月3日發布的《關於商品和服務 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行政行為(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監督和規范價格行為,對不明碼標價的予以糾正,違規情節較嚴重的或屢教不改的按照規定實施處罰。
行政執法程序:
調查取證後教育或處罰,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當場處罰。
I. 一件商店批發價3元買進一批商品零售,若零售價定為每件5元,估計可售出100件。
解:
每件按 5 元 賣:利潤 =(5 - 3)*100 =200 (元)
每件按 4.8 元 賣:利潤 =(4.8 - 3)*(100+20) =216 (元)
所以,該商店應該進120件,每件定價4.80元,才可獲得最大利潤 2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