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生產商只有生產的品種太單一,而批發商就有許多品種供你選擇,你比如你開了一家服飾店,需要不同款式衣服的時候,而廠家無法滿足你的選擇,所以這時找批發商就方便多了,當然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有實力、有一定規模的零售商,他們有相當的市場規模,那麼他們就會直接找生產商去談供貨。
B. 明尼唐公司經營決策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可以從經營的狀態,和經營的效果來分析。
C. 計算消費稅的時候,什麼是卷煙的批發環節是批發商賣給零售商那生產商賣給批發商按生產環節交稅
卷煙的批發環節,是指生產商在出售給批發商的過程中,進行消費稅的徵收。其中,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一、法律規定:
企業在委託加工煙絲時,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即由委託方提供煙葉,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收回後繼續生產成卷煙銷售的,按當月生產所領用數量計算抵扣應納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
委託加工的煙絲,按受託方的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煙絲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三、公式運用:
例如:甲煙廠2002年5月3日委託M煙廠加工煙絲,兩廠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煙廠提供煙葉價值10000元,5月9日M廠收取加工費4000元,增值稅680元,加工煙絲1噸,M廠沒有同類煙絲的售價。甲煙廠5月12日收回煙絲。煙絲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或連續加工成卷煙銷售的會計分錄如下:
情況一:甲廠(委託方)煙絲收回後直接銷售,售價為30000元(不含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貨款。
1、5月3日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10000
貸:原材料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
貸:銀行存款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4、收回煙絲入庫待銷售:
借:產成品——煙絲20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20000
5、銷售煙絲: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情況二:甲廠用委託加工收回的煙絲加工成卷煙對外銷售。當月銷售額為50000元(適用稅率為45%),月初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消費稅7000元,期末庫存委託加工應稅煙絲已納消費稅3000元。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的會計分錄與情況一相同。
2、因為修改後的稅法已將「收回扣稅法」改為「生產實耗扣稅法」,為了在會計上清晰反映其抵扣過程,可設「待扣稅金」賬戶,支付代收消費稅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收回委託加工煙絲時:
借:原材料——煙絲14000
貸:委託加工物資14000
3、收回的煙絲加工成卷煙後銷售:
(1)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2)計算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50000×45%=22500(元)。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22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2500
(3)當月准予抵扣的消費稅=7000+6000-3000=10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0000
貸: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10000
(4)下月初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消費稅額=22500-10000=125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2500
貸:銀行存款12500
D. 自製還是外購 自製還是外購 明尼唐克公司生產並向批發商出售一類非
(1) 間接費用總額=15×10000=150000(美元)
其中包括:固定費用=125000(美元)
那麼,變動成本=150000-125000=25000(美元)
則單位變動成本=25000/10000=2.5(美元)
因為現有的生產能力可以利用,生產滑雪板無需發生其他固定費用,所以不考慮滑雪板總的固定製造費用。
如果自製的話,單位產品成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單位變動成本
=30+35+2.5=67.5(美元)
如果外購的話,單位產品成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緄邊價格+單位變動成本
=35×(1-10%)+30×(1-20%)+10.5+2.5
=68.5(美元)
因為單位產品成本自製<外購,所以明尼唐公司應當自製緄邊。
(2) 如果購買緄邊,則直接人工和變動間接費將減少10%,即(35+2.5)×(1-10%)=33.75美元,直接材料成本將減少20%,即30×(1-20%)=24美元。單位產品成本由(1)可知是67.5美元。假設明尼唐公司對緄邊承受的最高價格為x。
10000×(x+24+33.75)=67.5×10000
可得x=9.75(美元)
所以明尼唐公司對緄邊可承受的最高夠買價格是9.75美元。
(3) 調整後的銷量是12500副,同時增加了10000美元的租金租用額外的設備,則增量成本=10000/12500=0.8美元,
所以如果選擇自製,單位產品成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增量成本+變動成本
=35+30+0.8+2.5
=68.3美元
而外購緄邊的單位產品成本為68.25美元<68.3美元,此時應該自製緄邊。
(4)比如:夠買緄邊時緄邊的質量、供貨商供貨的速度、緄邊的原材料的價格的變化等。
E.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系統系統設置中的,分類管理代碼各是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999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海關通過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遵守海關法律法規情況的評估,核定企業的信譽程度,設置A、B、C、D四個管理類別。第三條 海關對企業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制度,依據企業在從事與海關業務有關的經營活動中的守法和違法記錄,及時調整對企業的管理類別。第四條 海關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施企業分類管理。全國海關實施統一的企業分類管理評定程序、評定標准和管理措施。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五條 海關總署成立由各有關業務部門參加的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協調各部門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處理企業分類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關企業分類管理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及企業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統一由企業管理主管部門歸口負責。第六條 直屬海關成立由主管關長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關一級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一)審定本關企業管理部門提交的企業管理類別的初審名單;(二)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做好企業分類管理工作;(三)處理企業分類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四)監督落實企業的分類管理措施。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企業管理部門。第七條 直屬海關企業管理部門統一歸口負責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包括:(一)受理企業申請,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二)匯總各職能部門提供的信息和記錄,向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提交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的初審意見;(三)保存企業評定的原始材料;(四)及時維護企業檔案資料庫企業管理類別標志;(五)通知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B類除外);(六)跟蹤企業分類管理措施落實情況;(七)與所在地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工商、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互通情況,共享信息。第八條 海關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企業分類管理的聯系工作,及時向企業管理部門提供與企業分類管理有關的記錄和信息。第九條 隸屬海關的企業分類管理工作由直屬海關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確定。第三章 管理類別評定標准第十條 海關評定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時應嚴格按照《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標准進行。《辦法》第六條所稱「連續二年」,系指海關接受企業申請之日前兩年。企業在兩年前發生違反海關法律法規情事但至提交申請之日仍未結案的,不具備申請適用A類管理的資格。第三項「有正常的進出口業務」,系指企業年進出口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上。進出口總額以海關統計數據為准。第十一條 凡不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項條件,且未發生《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企業適用B類管理。企業第一次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時可按B類管理。企業注冊登記後發生《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對其實施C類或D類管理。第十二條 企業有《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實施C類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違規」,以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的規定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的處罰(處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罰款的除外)且該處罰決定書已生效為准。第二項「拖欠海關稅款」,系指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正常進出口應繳稅款,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補交的稅款。該項同樣適用於超過三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私貨等值價款。第三項「賬冊管理混亂」,以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對企業所作稽查報告的結論為依據。第四項「遺失重要業務單證,」所指情形為藏匿、損毀或不能提供有關單證,致使海關無法監管。第七項「出借企業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系指以收取代理費方式,讓委託企業(或貨主)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或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中付匯、收匯、報關等手續。第八項「被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等行政處罰」,系指外經貿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對違規、走私企業給予警告、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外經貿政發〔1998〕929號)對企業進行的批評或處罰。第十三條 企業有《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實施D類管理。《辦法》第十條所稱「走私」,以海關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為准。第一項所稱「二年內」,系指海關審核企業管理類別之日前兩年。企業以成立新企業或變更企業名稱逃避海關分類管理和監管,海關掌握確鑿證據的,對其成立的新企業或變更名稱後的企業實施D類管理。第四章 評定程序第十四條 海關必須實行公開、透明的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程序。關一級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以多數通過的方式對本關區企業適用管理類別進行審定。第十五條 海關在開展企業適用管理類別評定工作中,應加強與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外匯管理、中國銀行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並商上述部門向海關推薦監督員,列席有關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會議,對評定工作進行監督。第十六條 主管海關接受企業提出適用A類管理的申請時向企業發放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各職能部門應進行下列工作:(一)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二)調查、偵查、稽查、監管、關稅、保稅、審單、統計等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提供企業走私違規、拖欠稅款、加工貿易合同核銷、進口海關必檢商品簽訂免予取樣化驗協議後二年內的申報記錄、企業會計制度和倉庫管理、年進出口量、報關單差錯率等信息資料及處理意見。(三)企業管理部門匯總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意見,結合企業分類管理計算機評定程序進行初審,初審意見提交關一級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評定。第十七條 主管海關應自評定企業適用A類管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企業名單抄送所在地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外匯管理、中國銀行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請上述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反饋意見中對評定的企業管理類別出現異議時,海關應要求其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上述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無反饋意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第十八條 海關匯總反饋意見後,對無異議的企業立即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對有異議的企業名單進行復審。對核准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應自核准之日起30日內通知該企業(通知書式樣見附件2)。第十九條 海關各有關職能部門發現企業有《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列行為,應在制發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有關材料提交企業管理部門。企業管理部門據此對有關企業管理類別進行實時調整,實施C類或D類管理。企管部門無權不予調整。有特殊情況的,須報經本關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同意。第二十條 對審定適用C類或D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應自審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並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企業(通知書式樣見附件3)。第二十一條 企業管理部門應結合年審工作,根據《辦法》規定的標准,對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進行年度核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的管理類別進行調整。調整意見提交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一)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在年度核定中未發現有《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列行為、但不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至七項條件的,調整按B類管理。對經調整後不再按A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應自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企業取消對其實施A類管理(通知書式樣見附件4)。(二)適用D類或C類管理的企業在年度核定中符合《辦法》第十七條有關條件的,轉為按C類或B類管理(通知書式樣見附件5)。《辦法》第十七條所稱「二年內」和「一年內」,系指自企業被審定適用D類或C類管理之日起二年內或一年內。第二十二條 企業管理部門應對企業評定的原始材料進行歸檔並保存,以備必要時進行調閱。原始材料保存期二年。第五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條 海關對經評定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應認真執行《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各項便利措施。第二十四條 海關對適用B類管理的企業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監管。第二十五條 海關對適用C類管理的企業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實施重點監管。其中第四項「重點查驗」,按《海關總署關於試行〈海關監管工作查驗、檢查、核銷量化標准〉(試行)的通知》(署監〔1998〕247號)和《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海關對進出境貨物查驗規程〉(試行)的通知》(署監〔1999〕270號)規定辦理。第五項「不予辦理異地報關備案」,系指經海關審定適用C類管理的企業不得在異地自行開展報關業務,必須在備案地委託專業報關企業或委託承運其貨物的代理報關企業報關。第二十六條 海關對適用D類管理的企業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採取監控措施。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四項「暫停」或「取消企業報關資格」的,各海關執行時應按規定製發處罰決定書。第二十七條 凡辦理異地報關備案的企業在備案地發生《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地海關應在制發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有關材料寄送企業注冊地海關,由注冊地海關對企業的管理類別進行調整。第二十八條 各海關發現異地企業在本地發生《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制發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及有關材料寄送企業注冊地海關,由注冊地海關對企業的管理類別進行調整。第六章 加工貿易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和實施第二十九條 經海關評定適用A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海關可不對其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一)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保稅工廠的;(二)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三)企業年進出口總額3000萬美元(自營生產型企業出口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貿易出口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第三十條 適用B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除開展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外,繼續實行現行的銀行保證金台賬「空轉」制度。第三十一條 適用C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時,海關對其備案進口料件收取應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等值的保證金。《辦法》第九條第五項「不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系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廣東、福建兩省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名義項下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加工生產企業可視同經營單位)超出海關規定的合同核銷期限,經海關催核,仍不向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並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二條 適用D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第三十三條 加工貿易經營單位與承接委託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時,以A、B、C、D為順序,海關按較後的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經營單位不得委託適用D類管理的生產企業加工。第七章 企業名單的報送第三十四條 企業管理部門應自企業管理類別審定或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管理類別錄入企業檔案資料庫並通知各有關執行部門實施。第三十五條 各直屬海關審定的企業管理類別每日通過企業檔案資料庫傳輸至總署。各海關通過「異地備案網上查詢系統」查詢異地備案企業的管理類別。總署每日將企業管理類別的增量文件反饋各海關。各海關列印出在本關區備案的異地企業的管理類別調整結果,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並執行。第三十六條 注冊地海關對企業管理類別審定或對原適用的管理類別進行調整後,對其中經本關辦理異地備案手續的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報備案地海關(通報單式樣見附件6)。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經營單位與其委託代理報關企業、運輸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時,海關按經營單位的管理類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1999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