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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賠款審批發現問題

發布時間:2021-06-10 16:42:37

① 人身保險公司審核發現

個人人身保險可報銷的事項,是由保險公司理賠員在按照理賠程序處理後,認定可以理賠的事項。
從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到保險人作出理賠策略,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工作處理過程,為了保證人身保險理賠工作的質量,必須遵循一定的理賠程序。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根據不同險種和保險事故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通常包括登記立案、單證審核、現場勘察、責任審核和賠付計算等環節。
一、登記立案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義務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出險人姓名、身份信息、保險合同號、險種類型、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及時地通知人身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可見,當發生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時盡快發出出險通知是被保險人一項應盡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該按照所投保險種的具體規定在限定的時間內報案,及時到指定的理賠部門或機構填寫「人身保險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我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作為人身保險的理賠部門在收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後,應該按照固定的程序對索賠事故進行登記,及時填寫「出險登記簿」,對相關事件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報案時間、被保險人姓名、保單名稱及號碼,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等情況,及時抄錄相關保險單、批單副本,並在抄錄單上註明抄單日期,確認簽名,以確保保險事故能順利地進入理賠處理過程,實現保險事故的登記立案。
能夠進入理賠程序的保險事故,其在登記立案的時候就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出險人必須是人身保險合同承保的被保險人;其次,申請理賠所發生的風險事故必須是在人身保險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事故,同時也要在限定的時限內提出理賠請求,而且要提供完備的理賠請求材料才能得以登記立案。
人身保險的理賠部門在登記立案的過程中,要對索賠人提出的索賠請求,按照相應的保險合同號碼編制理賠序號,並受理索賠申請人提交的人身保險理賠申請書,以及確認《理賠資料交接憑證》材料,確保申請理賠的資料的完整。
在實際業務中,被保險人一般先以口頭或電話形式向保險人發出通知,然後再補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發出出險通知標志著保險人理賠活動的開始。它是理賠活動的第一個環節。
二、單證審核
單證審核是人身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審核人身保險事故及保險責任的行為過程。在理賠申請人向人身保險公司提起理賠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理賠相關的單證材料,主要包括:保險單或者批單以及其他的保險憑證,附加險要提供主險的保險單,團體保險要提供所在團體的投保證明;繳納保費的證明材料;保險事故的相關材料,如當被保險人由保險事故導致死亡的,由保險公司認可機構提供的死亡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當造成被保險人健康損害的,提供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傷殘證明、醫療診治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相應的委託證明材料等。
出於風險防範的目的,人身保險公司在接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申請單證以後,保險內勤人員要立即進行單證的審核,以決定是否理賠。理賠部門的審核通常也分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理賠審核人員具有不同的審核許可權,在相應的審核范圍內,對理賠事故進行核賠。
單證審核主要審理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保險合同、申請書等單證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審核損失發生的日期是否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審核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人身保險合同是否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
(2)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完整,檢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就是理賠需要的材料,所出具的死亡、傷殘、疾病等證明是否真實;並檢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具有理賠認可的法律效力,是否是定點或認可的醫院證明,是否具有相應的印章等內容。
(3)審核申請人在索賠時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受到損害的是否為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等內容。
(4)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理賠事故是否有現場勘查的必要,人身保險理賠人員根據申請的單證判斷是否需要現場勘查。在初步確定賠償責任後,保險公司根據損失核對保單副本與出險通知單,並編制理賠調查通知書,提出調查內容及要點,為現場勘查准備。
三、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是掌握保險事故出險情況的重要手段。現場勘查是正確處理理賠案件的有效手段,能夠有效地保證理賠工作的真實、准確,減少騙賠、誤賠、錯賠事件發生的可能。
現場勘查是理賠人員根據理賠調查書的相關內容,提前做好准備,並與被保險人取得聯系,採取包括走訪、現場調查、委託調查等方法在內的一系列手段進行現場調查,客觀、合理、公正地給出現場勘查結果。現場勘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現場勘查確認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間的調查確認,可以有效地保證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之內;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地點的調查確認,包括對出險地點的拍照、對現場概況的考察以及具體的人員傷亡核實,有利於確認保險事故的責任范圍。
(2)現場勘查和核實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也是對於保險事故責任的進一步確認。
(3)現場勘查被保險人的年齡、姓名、受到傷害的程度和進行醫學治療的過程,核實被保險人的損害程度和范圍以及支出的相關費用情況。
(4)為了獲得保險事故的舉證材料,保險理賠人員在現場勘查過程中還要取得有關行政部門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
現場勘查是明確理賠責任的重要方法,但對於人身保險來說,並不是每個人身保險理賠案件都需要進行現場調查。對於單證完備、保險責任明確且給付金額較少的理賠申請,大多不需要進行現場勘查,就可以進入責任審核程序,這也提高了人身保險公司的理賠效率。但對於較為特殊的人身理賠請求,則要進行現場勘查,以減少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要對現場勘查中涉及的被調查人的姓名、職業、年齡、勘查地點、時間、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及時記錄,以保證現場勘查的真實有效。
根據現場勘查和現場記錄,保險理賠人員要及時地做出保險事故的勘查報告或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的報告要保證真實、准確,有據可循,並應該附加相關的證明材料,註明詳細的立案編號、被保險人相關信息、現場勘查的時間、勘查地點、保險事故的原因、費用的支出以及其他通過現場勘查獲取的材料,同時及時提交報告,從而為進一步責任審核提供第一手資料和理賠依據。
四、責任審核
責任審核是保險人在現場勘查後,根據單證的審核以及對現場的勘查報告,最終審核保險事故的性質,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行為過程。如果損失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就要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和賠償范圍;如果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必須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書面通知。如果涉及第三者責任,還必須分清責任大小。
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是以保險合同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為前提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保單規定的義務,保險人可以拒絕賠付。責任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核人身保險合同是否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在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時候,要秉持最大誠信原則,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在進行責任審核的時候,主要審核是否存在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不實告知,是否存在保險欺詐的事實。如果發現違反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行為的,且足以影響投保人作出承保決策的,保險人有權撤銷對保險事故的責任負擔,但對於存在不可抗辯條款的保險事故例外,一般的可抗辯期為兩年。
(2)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遵循保險合同的要求行事。審核人身保險理賠請求是否遵循了合同的要求,也就是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存在違背保險合同的欺詐行為。對於保險合同中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遵循的事項遭到違背時,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3)審核申請人提請的理賠事故是否是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事故。在人身保險中,在審核導致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損害是否是所承保風險引起時,需要審核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以及批單的內容,從而區分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確定造成傷害的風險是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經過了責任的審核以及各方面的核查、勘查和論證後,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理賠申請,最終作出拒賠的決定,並由相關理賠人員填寫並提交拒賠報告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向申請人發出拒賠通知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車險理賠大的案子,有可能被懷疑騙保,保險公司一般會怎麼調查麻煩說的詳細點

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等。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應制定覆蓋車險理賠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醫療審核、資料收集、理算、核賠、結銷案、賠款支付、追償及損余物資處理、客戶回訪、投訴處理以及特殊案件處理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進行統一規范。

逐步實現標准化、一致性的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為防範風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理賠處理各環節銜接點要嚴格規范,前後各環節間應形成必要的相互監督控制機制。

(2)保險公司賠款審批發現問題擴展閱讀:

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司應建立理賠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規范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管理。理賠費用分攤應科學、合理並符合相關規定。

2、直接理賠費用要嚴格按照列支項目和原始憑證、材料,如實列支,審批權應集中到省級或以上機構,並按照直接理賠費用占賠款的一定比例監控。

3、間接理賠費用要制定嚴格的間接理賠費用預算管理、計提標准、列支項目、列支審核以及執行監督制度,間接理賠費用的列支項目和單筆大額支出應規定嚴格的審批流程等。

③ 保險理賠核賠涉及到的一些大行業的有關問題

很多人認為保險騙人,堅持不買保險,保險名聲一直不大好。深究其原因,這與理賠難脫不了干係。
保險理賠難,到底誰該為此負責?保險公司,代理人,還是投保人?理賠是雙方的事情,理賠難不是單方面造成的。
作為投保人,應該破除對保險的偏見,冷靜地看待理賠中的各項要求。同時,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在保險上要多投入些精力。重視保險、學習保險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投保時不違規,發生事故後遵循理賠流程,備齊理賠材料,清楚了解理賠前前後後這些事兒。
一些優秀的保險公司已經開始著手改善理賠服務,正通過建立高效、順暢的理賠系統,讓消費者重塑信心。這是投保人的希望所在。
保險理賠真難?
見諸報端的保險理賠糾紛並不多,涉及的金額相較全國每年2000多億元的理賠支出(中國保監會2007年統計數據),更是滄海一粟。但為什麼在很多消費者心中,卻有保險理賠難這個根深蒂固的印象呢?
保險理賠難成因種種
很多消費者,遲遲下不了購買保險的決心,就是因為擔心事後理賠麻煩,甚至得不到賠償;即便買了保險,也對將來理賠時會不會遇到麻煩心存隱憂。保險理賠,幾乎成了阻礙公眾選用商業保險的最大障礙。
保險公司難辭其咎
俗話說無風不起浪,在保險公司的實際理賠中,客觀存在著惜賠現象。惜賠是一種現象,也是保險公司理賠時的一種心態。當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險公司出於獲得更多利潤的需要,會對賠款進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現為拖賠、少賠、拒賠。當然,這與保險公司每年遇到大約10%~30%的欺詐賠款,而慎重對待保險賠付不無關系。
保險公司作為營利性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也很正常,但如果經營中有通過犧牲投保人利益而減少理賠支出的動機,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是得不償失。良好的市場口碑對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極為重要。而良好口碑建立起來非常難且緩慢,毀掉卻很容易。
很多保險公司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加之監管力度加強,投保人維權成本降低,現在故意刁難投保人,該賠不賠的情況已大大減少。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公司內部有利潤考核要求,這類個案完全杜絕不太可能。
有數據顯示,當一家公司為投保人提供服務時,如果投保人感受良好,他會將他的經歷告訴10個人;如果投保人感受不佳,他會將他的經歷告訴50個人。所謂的"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因此,即便現在保險公司在理賠問題上的態度已經擺正了,但早期因惜賠問題導致的惡劣影響消除起來還需要一定時間。
部分代理人素質低劣
一些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低下或專業知識貧乏,也是造成消費者感覺保險理賠難的一大原因。
虛假的宣傳與刻意或無意的誤導,投保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比如誇大保障范圍和理賠金額,代投保人簽字,慫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存在的疾病、多報收入等,都給投保人未來的理賠埋下了隱患。有些投保人,就是因為輕信了業務員的宣傳,以為買了一份"什麼都管"的保險,等到發生保險事故,滿懷希望地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時,才發現受了騙。到時候失望、氣憤就很難避免了,也很容易將一個代理人的不良行為,遷怒於整個保險業,放大了保險理賠難。
還有的保險代理人,雖然在消費者投保時沒有什麼違規行為,售後服務意識卻非常淡漠;或者發現投保人失去加保及轉介紹的能力後,在服務上就大打折扣,發生理賠時讓投保人自己准備資料、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很多投保人並非專業人士,對理賠問題研究得也少,往往會由於准備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來來回回跑好幾趟才能把事情辦好。就算最後對理賠額並無異議,順利地拿到了理賠款,但仍會發出保險理賠難的感慨。
如果碰到保單業務員已經離開保險公司,保單變成"孤兒單",也很容易出現上述現象。眾所周知,絕大多數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時間都很短,在保險公司間的跳槽流動率也超過其他行業。
投保人自身的過錯
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自身的過錯也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一大原因。
比較常見的過錯包括,投保時不如實告知,隱瞞病史帶病投保;不清楚具體的保險責任,比如投保時不仔細看條款,或者有時候就算代理人當時講明白了,但時間一長就記不清或記錯了,潛意識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險人簽名;觸發免責條款,如酒後駕車或無照駕駛,等等。
其中最常見的錯誤行為就是因擔心保險公司加費或拒保,在投保時懷著僥幸心理,不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希望即便發生保險事故也能躲過保險公司的調查,結果在理賠時病史敗露,被保險公司拒賠。這些過錯,與很多投保人對保險的重視程度不夠、保險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漠有關。
輿論導向推波助瀾
形成保險理賠難印象的原因,還涉及到媒體宣傳和社會輿論導向問題。
一個很淺顯的道理,如果是一件被保險公司正常理賠的案例,報紙電視一般都不會報道,因為沒有新聞性可言,"抓不住大眾眼球";只有發生了理賠糾紛的案例,即負面新聞,才可能見諸媒體,甚至被大肆渲染,因為這符合大眾的關注取向。時間長了,自然會讓消費者容易產生保險理賠難的印象。
與保險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勢群體,當理賠發生糾紛時,輿論從感情上會傾向於同情弱勢群體,從而對保險公司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在口口相傳中,以訛傳訛也很普遍。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講述"保險理賠真難"的案例時,極少有人去深究案例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條款規定、出險情況、拒賠原因等,卻熱衷積極地傳播"保險理賠難"這樣一個看似深得人心的結論。
根治理賠"痼疾"還需多方聯手
保險理賠難問題的症結在於多方面,若想改善這個沉痾已久的問題,需要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人多方共同發力。
監管力度增加
從監管方面看,保監會對於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違規處罰力度在逐年加大,嚴格的監管和高昂的處罰代價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能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的動機。同時,清理各種霸王條款也是行動之一,比如"重疾險風波"之後,保險行業協會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對重疾險的疾病定義、術語解釋、除外責任等都做了規范。
保險公司內控加強
保險公司在代理人招聘、曝光違規行為、加強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作為,並在努力做到對猶豫期內保單100%回訪。為了解決部分代理人的短視問題,一些保險公司也在探索新途徑來增加他們的歸屬感,比如增加福利、職員制、員工持股等。
重在個人努力
外界的努力改變的是大環境,投保人個人對保險的重視才是關鍵。如果能努力學習一些保險知識,認真挑選代理人,投保時仔細閱讀條款,發生保險事故及時報案,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准備理賠資料,遇到問題隨時與保險公司溝通,相信保險理賠不再會是難題。(李小燕)
合理拒賠的9個原因
保險公司是風險的受讓者,也是保險資金的管理者。為了使大多數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險公司會對少數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條款約定的理賠申請進行拒付。到底是因為哪些原因,讓有些人花錢買了保障卻得不到理賠服務呢?
不如實告知
在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中,未如實告知高居首位。在購買保險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認識到不如實告知的嚴重後果。如果隱瞞或漏報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列明的情況,就可能既得不到應得保障,甚至連保費都拿不回來。
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內障,且已由醫生確診並進行過一些治療。在購買重疾險時,她並沒有意識到這與自己買保險有關系,代理人也沒有詳細詢問。一年後,方女士感覺視力逐漸下降,到醫院檢查,結果是需要開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對於履行如何告知義務時容易犯的幾個錯誤,以及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參考本刊保險欄目小專題《綳緊如實告知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前發現自己在告知環節犯了錯誤,應該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以秉持公正的態度來處理。
超出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只針對特定風險提供保障,每個保險產品都有規定的保障范圍。只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才管。
平先生長期從事長途貨運工作,2007年底為自己購買了一份意外險(含意外醫療保障)。2008年春節期間,平先生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其雙腿殘疾。在治療期間,平先生的親屬認為平先生購買了意外險,因此決定使用昂貴的進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屬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來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可保險公司只承擔了平先生入院檢查、治療所花的費用,而其佔比例最大的假肢費用缺不予賠付,理由是假肢超過了國家社保的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很多投保人對保險望文生義,比如以為買了車險,出了事故都能索賠;買了重疾險,得了什麼大病都可以要求賠償。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內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事前了解清楚自己買的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而不是一味譴責保險合同是"霸王條款"。
屬免責條款范圍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麼的"保險責任"部分,還要重點關注"除外責任(免責條款)"。
錢先生2007年2月份買了一份意外險。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遊,在一次攀岩中不幸摔傷。經過醫院治療出院後,錢先生便到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告知攀岩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拒絕賠償。錢先生回家翻閱自己的保險條款,才發現條款中將漂流、賽馬、攀岩等列為保險的除外責任。
目前所有的保險都有除外責任,比如車險中車輛超載出險、駕駛員酒後駕車等都不在保險范圍內;重大疾病保險把遺傳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對自殺、故意殺人等有除外規定。即使同一險種,不同產品對除外責任的規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來說,高風險活動和危險項目都會被列入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
超出繳費寬限期不賠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繳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投保人在繳費期間因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據等原因可能會出現一些無法按時繳費的情形。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公司一般給投保人一個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仍給付保險金。但如果過了寬限期仍未交費,又沒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保單就會進入失效期,發生保險事故就得不到賠償了。
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繳費期30年。2003年起,彭先生由於生意虧損沒有按時繳納保費。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屬索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單已經超出該公司規定的60日的寬限期,因此保單已經失效。
《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如果因某種原因,60天內都沒有繳納保費,投保人還有最後一次機會令保單"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請保單復效。保單復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辦理均可辦理,投保人要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聲明書或到指定機構體檢。
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是指在投保書、健康告知、授權委託書、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保險資料上,保險公司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監護人)親筆簽名卻非本人簽名的。如果違反了此規定,缺少親筆簽名這個要件,保險合同便不成立,理賠更是無從談起。
馬女士去年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當時由於丈夫到外地出差,並且代理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單上簽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馬女士的愛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當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單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由拒絕賠付。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即使夫妻,也不能想當然地代簽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後陷於被動。實在無法親筆簽名,需由他人代簽的,在代簽保險單時也一定要取得對方的書面授權書。如果已經代簽名,要馬上與保險公司聯系,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觀察期內發生保險事故
觀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到1年),如果被保險人患合同規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健康保險中最為常見。
黃先生2004年8月15日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規定觀察期為90天。2004年10月8日,黃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過翻閱相關條款,黃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險是及時給付型保險,只要醫院確診就可以提前獲得足額保險金。於是他在2004年10月13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查看保單情況後,以該保單還在觀察期內,不需要承保為由拒絕賠付。
沒有過觀察期即意味著保險合同沒有正式生效,投保人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之所以會有這項規定,是保險公司基於防範風險的考慮,也防止帶病投保造成對健康體投保人的不公平。觀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
醫療費用重復索賠
部分保險產品的賠付,依據的是補償性原則。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補償,不會讓投保人從損失補償中獲利。
郭女士以前買過意外險並經歷過出險事故,雖然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賠付但最後的賠付額並沒有完全補足付出的醫療費。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買一份醫療費用險,哪怕出險後保險公司不能全賠但卻可以得到兩份賠償。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個保險公司買了一份附加醫療費用保險。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廳就餐時被餐廳上方掉落的盤子擊中頭部入院治療。她順利地在第一家保險公司得到了賠付,但她到另外一個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被告知拒絕賠償。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即數家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
另外,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葯、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
理賠材料不齊備
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對損失的補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險公司就無法對事故進行判斷,而有些材料丟失或短期內難以取得,就會造成理賠延遲,嚴重者在保險有效期內會導致索賠失效。
李先生2007年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有效期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為肺結核住院治療,前後共半年時間,治療費用4.5萬元。出院時只拿了張發票就回家了,安頓好孩子之後李先生想到了為孩子購買的醫療保險,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在隨後申請保險理賠時發現要補交病歷、費用清單等資料,於是又跑了幾次醫院。折騰的筋疲力盡。按照他的話說,補辦這些手續甚至比照顧孩子還讓他覺得累。
為了讓理賠更順利、迅速,在發生事故後,就應馬上向保險公司詢問需要哪些理賠資料,並按照要求認真准備,理賠時一次提交齊全,免得給自己既添麻煩又誤事。
遺漏必要手續
很多理賠糾紛都是由於投保人不了解保險條款,或未能按照理賠所需要的批轉手續或正規程序而導致的。例如未辦理轉讓手續等現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矛盾。
2006年7月,胡某以8萬元價格從郎某處購買一輛轎車,該車登記車主為郎某。2006年5月,郎某為該車投保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時止。胡某購買該車後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也沒通知保險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交警認定,胡某承擔全部責任。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胡某購買該車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且未辦理保險轉批手續而拒絕賠償。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保險標的的轉讓(轉賣、轉讓、贈與、變更用途等),多見於財產保險,如車險、家財險。因此,發生車輛、房屋轉讓時,一定要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轉手續。
順利理賠的4個步驟
北京的趙先生攜父親到新疆遊玩期間,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故。趙先生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匆忙在當地處理了喪葬事務。回京後,帶著喪夫之痛的他到保險公司索賠時,卻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證明、屍體處理證明等材料,無法馬上得到賠付。從北京到新疆,路途遙遠,為了取得完整的理賠材料,趙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費了不菲的路費不說,也因此將理賠耽誤了許多時日。
很多人一提到理賠過程,就覺得頭大。記者也遇到過像趙先生這樣被理賠問題折騰得心力交瘁的讀者。其實,只要了解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環節和步驟,對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項做到心中有數,就會發現理賠門檻其實並沒想像中那麼高,理賠程序並不復雜,心裡會踏實很多。
及時報案
《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出險)後,相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該盡快將保險事故的發生通知保險公司,稱為報案,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報案是理賠申請的第一步,報案的及時與否對保險公司來說很重要,可能會關繫到能否理賠:一方面,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時調查發生經過、收集證據。
不同的保險產品,對報案時間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險、家財險、車險和重大事故對報案時間要求最嚴格,有些甚至限定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在保險合同中,都有"保險事故通知條款"一項,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單上沒有標明具體的報案時限,也最好不要超過7天。
報案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比如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公司服務熱線(報案電話)、發送傳真、委託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險公司網點等方式報案。
有幾項內容是在報案時需要說明的。
1.被保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
2.保單的基本情況:保單號、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繳費情況等,其中以保單號尤為重要。
3.保險事故基本情況: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原因及損害現狀、被保險人目前情況等。如果是財產險,還要告知相關機構的處理情況;如果是醫療保險,通知的內容還要包括就診醫院、診斷結果等。
4.報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證件號碼、與出險人關系、聯絡方式等,其中聯絡方式非常重要,要隨時保持暢通。
另外,對於存在非正常原因導致保險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車禍、兇殺、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險事故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可能會引發訴訟的案件等,,除了向保險公司報案外,還應該及時向公安、交警等政府執法部門報案,以便盡快偵破案件,盡快理賠。
Tip1
採取電話報案的方式比較方便。很多保險公司的服務電話都是免費的,而且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對通話過程錄音,並會在一定時間內留存錄音。為穩妥起見,報案人還可以記下報案時間以及話務員的號碼,以便需要時調取錄音。
提交相關材料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會根據提供的證明材料來確定立案與否,因此提供索賠申請材料是最關鍵也是最繁瑣的一步。很多理賠申請就是因為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補充證明和資料,耽誤了時間。
理賠申請的必備材料包括:被保險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保險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繳費憑證、《理賠申請書》,如果投保人不能去辦理索賠,需要他人代辦時,還要提交《理賠委託書》(註明授權范圍)。完整無誤地填寫各種材料,並留存《理賠申請書》的客戶聯,是申請人需要留意的兩件事。
此外,根據情況不同,申請人還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證明材料。
事故類證明事故類證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醫療類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及處方、病理及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
受益人身份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受益人身份證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證即可;若委託他人帶領,則需要提供當地公證處出具的委託公證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如夫妻關系、父母關系、子女關系證明)。
Tip2
理賠相關證明和資料可以按照保險合同中"索賠申請"的具體要求來准備。但保險公司相關人員也表示,由於某些原因,可能實際操作中的具體要求與合同中寫明的會有微小區別。出險後應詳細閱讀保單並在報案時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咨詢,以掌握應收集的理賠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條件的,還可對咨詢過程做錄音。
等待審批
按照保險公司要求,申請人提供了所有證明和資料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會按照規定,對有關證據進行收集,以核實保險事故以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如果沒有發現問題,理賠申請會進入審核狀態。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計算給付金額,做出理賠結論。再經簽批人復核無誤後結案,保單受益人便可獲得賠付了。
從提交材料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根據情況不同會有所差異。案情簡單、保險金額較小、材料齊備的,理賠決定會很快作出;反之,調查過程會耗時較長,申請人等待的時間也比較久。《保險法》第24條,對保險公司理賠期限的規定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及時"的解釋為,"一般為三十日,確有困難的除外"。
目前,監管機構、各保險公司都盡量在縮短保險理賠等待時間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險行業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服務規范(試行)》中就規定,"對於符合索賠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理賠決定,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客戶。對於10個工作日內尚無法確定處理結果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將處理進展情況通知客戶。"
Tip3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調查階段,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作為申請人,也要對保險公司提出的需要給予積極配合,否則會影響理賠款的及時支付。
通知領款
保險公司作出賠付決定後,會按照申請書上的聯系方式及地址聯系相關受益人領取理賠款。
繼承順序
如果受益人為指定受益人,則按照合同約定,按照指定順序領取保險金。
如果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則必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領取,領取人領取前還要簽署書面保證,保證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若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代為領取。
領取方式
為了方便投保人,保險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為:現金、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或銀行匯款等。如果採取現金領取方式,領取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Tip4
建議盡量提供受益人的存摺復印件,選擇為轉賬方式領取保險金,以減少現金風險。使用此方式前,需要與保險公司簽訂同意委託銀行劃賬合同書。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向外人透露銀行賬戶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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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賠償款給用申報到州級領導審批

你說的太籠統了,具體是哪級機構,總公司還是分支機構等,都不清楚。下面資料僅供參考。
一、承保人概念、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第一條承保人是公司專業技術系列中的業務技術系列職能,是指通過公司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的資格認定、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承保人經公司總經理聘任後,在總經理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管理職能。
承保人以其業務管理的專業技術區別於營銷人員,以其業務管理職責區別於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條承保人在級別的具體稱謂上,以「經理」兩字替代,由低到高分六個等級,分別為:五級承保經理、四級承保經理、三級承保經理、二級承保經理、一級承保經理和高級承保經理。
第三條各級承保人的職責為: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監會關於財產保險的相關規定;
2、正確貫徹公司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3、准確執行各項業務操作實務,控制經營風險;
4、恪盡職守,上級承保人有效實施對下級承保人的監督控制。
第四條承保配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級機構及支公司(含辦事處)、營業部的業務管理部門。各級機構的承保人崗位設置為:
1、總公司:
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許可權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負責制定並實施核保核賠實務;
承保人管理崗位:負責制定承保人管理制度,並按公司有關業務制度進行承保人崗位設置、許可權制定、臨時授權、日常業務考核等;
代理人管理崗位: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公司代理人管理制度,並監督、指導相關管理制度的落實,負責所轄代理單位的資格初審和上報,組織代理人資格考試等;
條款費率管理崗位:負責新險的報備,並根據有關規定頒公司可經營險種的條款、費率等;
新險開發崗位:系統內新險的研製、開發與市場推廣;
業務組織與協調崗位:組織協調系統內日常營銷活動,研究和推進營銷管理及客戶服務模式的改革和創新;
大項目管理崗位:重大承保項目和組織協調和技術支持,異地承保項目的開發和管理;
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崗位:負責保險業務單證的設計印刷、號碼發放及使用登記,保險業務用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及相關管理制度的制定與監督落實;
臨分承保崗位:用監分的再保形式將合約以外的業務進行分保;
合約管理崗位:再保合約的新簽、續保;
賬單管理崗位;法定再保、合約再保、監分再保的賬單製作、報表統計;
業務統計崗位:匯總各分支機構業務統計數據,編制各類業務統計報表;
業務分析崗位:對各種業務進行科學分析,提供相應的分析報告;
業務稽核崗位:對業務經營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審計、稽核;
內勤管理崗位:負責制定內勤管理制度及對業務內勤的管理。
2、分公司級機構:
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許可權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提出相關核保核賠實務的修訂意見;
代理人管理崗位:建立代理人檔案庫,進行代理業務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條款費率管理崗位:貫徹、落實相關的管理制度;
新險開發崗位:新險的市場調研、信息收集、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業務組織與協調崗位:協調各相關業務部門關系,推動業務發展;
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崗位:建立單證保管實物庫,執行相關管理制度;
內勤管理崗位:執行公司相關的管理制度,負責業務內勤的日常管理;
業務內勤崗位:承保業務中投保單復核、業務許可權復核,保險單、批改申請、批單、保費收據的列印和初審,財務交接等;理賠業務的抄單、立案、業務許可權復核、結案登記、統計、歸檔等;各類單證的領用、登記、使用、回收、保管等;業務統計;下發文件及各類業務資料的登記、傳閱、保管工作。
3、中心支公司、營業部:
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許可權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提出相關核保核賠實務的修訂意見;
代理人管理崗位:建立代理人檔案庫,進行代理業務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業務內勤崗位:承保業務中投保單復核、業務許可權復核,保險單、批改申請、批單、保費收據的列印和初審,財務交接等;理賠業務的抄單、立案、業務許可權復核、結案登記、統計、歸檔等;各類單證的領用、登記、使用、回收、保管等;業務統計;下發文件及各類業務資料的登記、傳閱、保管工作。
公司可根據具體經營情況的變化,經總經理批准,對各級機構的崗位設置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根據崗位職責的需要,公司總經理授予承保人一定的業務許可權,使承保人可在其業務許可權范圍內獨立地處理業務。業務許可權分五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五級業務許可權、四級業務許可權、三級業務許可權、二級業務許可權和一級業務許可權。
第六條業務許可權主要包括承保許可權、理賠許可權和其他業務管理許可權。
1、各級承保許可權按險種列明了承保人處理承保業務的最高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費率浮動上限。
2、各級理賠許可權按險種列明了承保人處理理賠業務的最高賠償或給付金額。
3、附加險的選擇許可權。附加險的承保必須按「附加險選擇許可權」實行。「附加險選擇許可權」是指決定承保該附加險,承保人應具備的精力許可權最低等級。
4、所有拒賠和通融賠付案件必須上報總公司,由業務管理部門的二級承保審核,並報一級承保人審批,必要時由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5、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構的代理人管理、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業務統計、業務分析及內勤管理等項工作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和該機構最高級別的承保人按公司有關規定審核決定。
第七條承保許可權、理賠許可權和附加險選擇許可權原則上由總公司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每年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並於年內第一季度下發。
第八條崗位職責中浦各級業務管理部門的其他業務管理許可權由公司最高級別承保人根據有關部門職責予以授權。
二、承保人的資格認定、評審、聘任及處分
第九條公司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評審公司各級承保人的技術職務資格等級。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受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委託、負責日常資格認定工作及評審時的各項具體工作。取得承保人資格的人員可聘任為相應的各級承保經理,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承辦聘任、解聘、處分等工作。
第十條資格認定是公司根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認定標准,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前,直接確定員工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一種方式。公司員工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可根據標准先行為五、四、三級承保經理資格。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五級承保經理資格:
1、具有國家人事部認可的中級技術職稱的;
2、具有研究生學歷的;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參加工作滿6年的;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業務工作8年以上的。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四級承保經理資格:
1、具有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副高級技術職稱的;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
3、具有研究生學歷,參加工作滿6年的;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業務工作15年以上的;
5、擔任同行業分公司部門級以上的領導職務的。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三級承保經理資格:
1、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的;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後工作滿三年的;
3、擔任同行業分公司級以上的領導職務的。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經總公司業務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當放寬有關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各級承保經理資格評審的申報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條件及評審程序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確定。
各分支機構核保核賠崗位人員的配置以「少而精」為原則,應根據崗位職責、業務量大小合理配置,實行集中管理。在開業前確定本機構核保核賠崗位人員及許可權,填寫《承保人許可權申報表》上報總公司業務管理中心。經審核同意,有關人員可開業時取得授權。
每年年底之前,各機構確定下年度核保核賠崗位人員名單後,須填寫《承保人許可權申報表》,上報總公司業務管理中心。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各機構崗位職責的需要及上年度承保人考核情況,授予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的人員相應的業務許可權,於次年初以文件形式下發。取得授權的人員在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取得承保人資格的人員可由總經理聘任為相應各級承保經理。聘任(含續聘)工作每年根據各業務管理部門的崗位設置需要和年度業務考核開展。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職數需要,對承保人的聘任也可採取高職低聘的方式。但不可低職高聘。
第十七條取得業務許可權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承保人制度》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承保人職責,為經手的所有業務負責。承保人聘任期間,如違反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將視其情節輕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及經濟損失程度,根據公司規定分別予以通報批評、降級、取消許可權、解聘、取消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予以解聘。
第十九條離司人員自離司之日起自動解聘並取消任職資格。
三、承保人業務處理規定
第二十條承保人在其所屬機構/部門(下稱「本單位」)內,可按其業務獨立處理各項業務。本單位的各項業務由最低等級業務許可權的承保人核准。如果超出此級承保人業務許可權,則向本單位高一級業務許可權的承保人上報。如果超出本單位最高承保人的業務許可權,則向上一級機構上報,以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若有若干同一等級業務許可權的承保人,其相互關系為:
1、分管險種的承保人核准該險種業務;
2、上報的業務請示必須由行政級別最高的承保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承保人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在業務處理中嚴格執行公司業務管理和業務操作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單、批單中的承保責任、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等內容嚴格審核,對各類單證、登記簿和保險業務印章嚴格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處理賠案時,要注意現場查勘,注意定責定損的准確性,嚴禁虛假賠案和人情賠案。
四、授權范圍、承保人許可權委託與承保許可權臨時授權
第二十三條授權范圍
一總公司所有核保核賠崗位的人員,可根據業務需要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的相應授權。
二省級分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兩核人員為:
1、總經理室:三級承保人業務許可權1人;
2、業務管理部門:四級承保人業務許可權1至2人,五級承保人許可權2至3人;
三中心支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兩核人員為:
1、總經理室:四級承保人業務許可權1人;
2、業務管理部門:五級承保人許可權1至2人;
四分公司直屬的支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兩核人員為:
1、經理室:四級或五級承保人業務許可權1人;
2、業務管理部門:五級承保人許可權1人。
第二十四條承保人因幫在某期間內不能履行其簽發、核批職責時,須提議受託人(須熟悉此項業務、具有相應技術水平)在該期間內代其履行。委託申請、審批程序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1、委託人填寫「業務工作委託申請表」,要求要素齊備,並加蓋申請單位印章,經分公司級機構簽章確認後,送交/傳真至總公司業務管理部。
2、總公司業務管理部審批簽章後,交申請表傳真至申請單位,同時通知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受託人角色,期滿後由人力資源部撤消受託人角色,並在申請表中作相應記錄,申請表由業務管理部存檔。
3、委託期限最長為一個月。如有需要,期滿時可繼續提出委託申請,手續同前。
4、承保人許可權的委託必須發行上述程序,不得私自委託。
第二十五條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臨時授予某人許可權,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授予期限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並以業管委文件宣布。
第二十六條授權期限最長為一年,至當年年底終止,次年考核後重新授權。無論何種原因調離核保核賠崗位的人員,其經過授權或委託取得的許可權自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除取得授權的人員之外,各核保核賠崗位還可預留1至2名符合臨時授權資格的兩核人員。這些人員可在年初即獲得授權,也可根據業務情況在需要時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臨時授權,或經得授權的承保人辦理委託手續取得相應的業務許可權,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
五、承保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保人接受總公司人事部門對其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部門對其的技術管理。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人事部門對承保人的管理職責:
1、建立承保人檔案(包括承保人申報材料、聘任文件、考評材料、獎懲記錄、承保人述職報告和業務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工作考核材料等);
2、制定承保人工資獎金標准;
3、承保資格的初審工作;
4、承保人資格考試命題和考務工作;
5、根據總經理授權對承保人進行崗位安排。
第三十條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對承保人的管理職責:
1、承保人崗位設置;
2、承保人業務許可權及相關內容的確定和修改;
3、對承保人所授業務許可權進行初審後交人事部門審定,並提交總經理授權;
4、承保人工作的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包括:核保核賠數量、賠付率、業務差錯量等。
定性考核包括:工作責任心情況、核保核賠的質量情況、業務制度執行情況、承保理賠各環節的差錯性質、超許可權業務上報情況和同事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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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投保人拿商業險賠付款不賠付受害者家屬,耍無賴,保險公司理賠手續有問題,保險公司應該怎麼幫助受害人追償

首先你要明確,法院判決多少錢,然後弄清楚對方商業三者險保了多少。然後你搞清楚你曾經打過的收條有多少。那麼如果都能確定保險公司確實要從商業保險中拿出這么多錢的,你可以起訴商業險保險公司了,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⑥ 關於保險理賠問題!

百萬醫療的審核條件很嚴,告知了可能會拒保。不告知,如果該記錄被保存且調查發現,大概率拒賠。

⑦ 買保險時審核通過 理賠時說我隱瞞病情 這是誰的錯 該不該理賠

隱瞞什麼病情了,你可以說自己完全不知道啊。不過保險公司會去醫院調查你的看病記錄的,所以只要你看過相應的病歷,或者是別人用你的信息看過病都是不行的。

⑧ 保險公司理賠要審核多久

根據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
1、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
2、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
3、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詳情建議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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