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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批發廠員工職責

發布時間:2021-07-28 23:35:45

A. 生產員工崗位職責是什麼

生產員工崗位職責:

1、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使生產規范化;

2、隨時檢查設備的運行狀態,做好日保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處理,保證生產安全操作;

3、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生產出的產品質量有問題時,應停止生產,及時處理或上報;

4、節約能源、愛惜材料,對落地的材料、產品廢棄物及時撿起,分料盒隔離放置,杜絕浪費因素;

5、修機、換模停產時,當班人員不準私自離開崗位,離崗時必須經車間主任的同意,換下的模具及使用工具,要歸放原處;

6、對產品的操作,員工應提高創新能力、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人人都應具有提高企業形象的意識;

7、每天下班時,清理工作檯面和機器設備清潔,檯面衛生,做好衛生值日工作,日常負責打掃車間清潔衛生;

8、對生產產品的質量及不認真作業,造成浪費或完不成指定生產任務負責;

9、對因工作不認真或不按照規格操作,造成身體傷害負責。

B. 水果店的理貨員都負責做什麼

主要負責商品的陳列展示和日常售賣,具體如下:

1、負責在每天不同時間段將水果擺放到貨架上。

2、負責整理檯面水果整齊度(同時將不好的水果剔除出來—)。

3、負責商品售賣區及倉儲區的衛生工作。

4、負責價格牌的更換維護工作。

5、負責統計當日營業結束後,商品的庫存量,通知負責人及時補貨。

6、做好現場的售賣服務工作。

(2)水果批發廠員工職責擴展閱讀:

理貨員作業規范:

一、崗前准備:

准時打卡,更換工作服,佩戴工作牌,整理儀容儀表。

二、賣場檢查與記錄:

檢查貨、價簽是否相符,擺放位置是否正確;貨架上商品有無缺貨狀況;有無破損品或過期變質品,對上述檢查做詳細記錄。本人所轄區域內商品無破損,無變質,並且一貨一簽,貨簽對位,對朝會後自己所要補貨的品項及數量做到大致了解。

三、商品作業:

注意庫房商品的安全碼放,按檢查記錄進行大量的補貨;保持排面整齊,依次向前遞補,把新補充的商品放在後面;做到商品正面面向顧客。缺貨時及時補貨,補貨按照有關補貨作業的流程及規章進行,商品的陳列也應做到豐富、整齊。

四、條碼檢查作業:

檢查所貼條碼是否正確,有變價的商品價格是否相符。

五、顧客服務:

補貨時不可妨礙顧客購物,熟悉本部門商品的陳列位置及單價,按顧客要求為顧客提供服務,簡單介紹商品,協助顧客購物,對本人所轄區域內的商品位置及單價都應對答如流。對顧客熱情,做到百問不煩,百拿不厭,並注意體積小、單價高的商品。注意殘品及時下架、及時待送地再退換區。

C. 水果店店長工作職責

保證在水果腐爛前賣出去咯。

D. 怎麼寫雲業員賣水果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上級的安全生產文件、規章制度。

2、按照單位領導有關工作部署,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各項安全工作任務的落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廣泛聯系員工,組織和指導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組織召開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本單位安全工作,傳達上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和會議精神,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難點和熱點問題,並做好記錄。

5、按照「人人落實,人人意識」的原則,不斷完善本單位安全管理網路,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建設,並做好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工作。

6、認真做好有關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工作,按時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各類安全生產報表和年終安全工作總結,定期匯報轄區內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反映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合理化建議。

7、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協助上級安監部門開展各項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進行安全大檢查,監督本單位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和執行情況;並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9、認真指導、督促和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安全事故隱患,應跟蹤督查,確保限期整改到位;對屢整不改或無法整改的部門,應及時上報上級安監部門。

10、根據單位網格化監管責任體系的工作要求,依法組織開展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隱患整改、驗收工作。

11、積極推進本單位和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有效的適時演練,切實提高每個員工自我保護和自我救援能力。

12、切實抓好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督促各部門開展 「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13、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事故,協助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4、按時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E. 水果區的崗位職責

水果店應制定員工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
1店內員工規章制度
1、准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工作期間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3、上班第一時間打掃店裡衛生,必須做到整潔干凈,如:(冰箱、冰櫃、收銀台、地板等)隨時補貨,做到貨架豐滿,並查看商品日期。
4、上班時間不得睡覺,不穿高跟鞋,不穿拖鞋,不披長發,不紅妝艷抹,不和顧客開玩笑。
5、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
6、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本店形象,透露本店機密。
7、認真聽取每位顧客的建議和投訴。
8、偷盜本店財物者交於公安部門處理。
9、熱情接待每位顧客,做好熱情、熱愛的服務。盡快了解店內的食品擺放,以便更好的為顧客服務,如「您好,歡迎光臨」、「謝謝光臨,請慢走」的口頭語和顧客打招呼,禁止和顧客爭吵,說臟話、粗話。
10、員工獎罰規定
獎:全勤每月100元,衛生干凈每月100元
罰:透露店裡機密將扣除本月的工資
私下使用本店電話者扣罰20元
11、應聘條件:
①需交身份證復印件;
②所有應聘者試用期3-4天。
③試用期間必須遵守本店規章制度;
④新員工不得進收銀台。
店裡宗旨:以食品安全為保障,以信譽經營為理念,以服務優質、信譽良好為追求目標!

2店員工規章制度
一、每天早上提前二十五分鍾正常開門營業。
二、開門時,必須經理或主管、當值日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在場方可開門。
二、(衣服整潔、嚴禁披頭散發、留海須齊眉毛,嚴禁穿高跟鞋、拖鞋、短褲、裙子),(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必須提前做好營業時的准備,到崗位後應認真、迅速的上貨、擦貨,拉架,保證商品貨架的整齊,干凈衛生和貨架的豐滿,(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
三、上班時間必須站立規范,嚴禁坐、手插口袋、抱肩、靠貨架,(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嚴禁在營業場內吃東西,嚼口香糖、哼歌、吸煙、聚堆聊天、嘻笑打鬧、看書看報,(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
四、文明用語、熱情為顧客服務,不準與顧客頂嘴、吵架、不得以貌取人,(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如遇顧客來店退換貨、質量問題或其它稅費部門來店,熱情告之對方稍等,立即通知主管,若主管不在,可電話聯系,不允許不報告主管或經理擅自處理來店顧客退換貨或質量問題等事情。(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0元/次)。
五、嚴禁私自倒班,若確需要倒班者應提前給經理或主管說明原因,以便及時安排、調整.請事假者,應提前一天遞交假條,主管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一天(35元/天),加班一天(35元/天加提成),曠工(50元/天)。
六、各街區員工要及時在各管轄區內巡視,及時拉架並為顧客導購,同時應提防盜竊行為,保證商品安全。
七、凡遇供貨商來貨(或進貨),必須先核查售價、進價再訂價,方可標價,再上架,如若不按規定標價誰標錯價由誰補齊標錯差價。過期商品及被損商品要及時下架,如不及時下架而給超市造成損失者,由區域負責理貨員承擔一切責任。
八、服裝、鞋櫃組銷售嚴禁。內部營業員收顧客錢單獨到收銀台為顧客交錢。必須帶實物商品協助顧客到收銀台交款。(營業員違反規定給以10元/次經濟處罰,收銀員違反規定給以1元/次經濟處罰,嚴重不按規定,按當次收顧客實際錢數處罰)
九、上班時間員工不得購物,早班員工須在下班時間購物,晚班員工必須在下班前五分鍾購物,若未吃(用)完者,必須與當日下班時間帶離超市。帶離超市必須讓主管查看實物和電腦小票才可下班離開超市,(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次)。
十、上班期間,不得干與工作無關事情.不準攜帶手機,攜帶手機必須關機(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5-50元;如:接、打手機處以50元/次;私會親朋友處以5元/次;等等)。
十一、每天上班前10分鍾要簽到,遲到五分鍾處罰5元,遲到半小時扣除當天工資並參加當日工作,如不參加工作者視為曠工計算(50元/天)。
十二、全體員工偷、吃、用行為一經發現,給以此商品十倍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上班期間賣錯商品價錢,誰出錯由誰補齊賣錯差價,少收賣出商品錢數,誰出錯由誰補齊少收錢數,可按店內規定最低價補齊。
十三、損壞任何設施(打價槍、條碼稱、等等)、任何商品照價賠償。
十四、各早班營業員每天上班必須各自負責區域貨架地面及門外玻璃、門外地面清掃一遍,各營業員下班後必須把各自負責區域商品整理整齊,門內外清掃干凈並進行衛生簽到才可簽到下班,(違反規定給以經濟處罰10元/次)
十五、在工作方面全體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主管的一切安排管理;在紀律方面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初次進行提醒,嚴重批評警告,展教不改報之經理簽單處罰)。

3店面員工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創造一支以店面利益至高無上准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於每一位客戶,商店嚴格規章制度,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一、值日生需提前到崗,7:50前衛生打掃完畢,衛生包括室內、衛生間、室外門臉玻璃,櫃台由個人負責,保持清潔明亮。
二、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店面形象,透露店面機密,精神飽滿地進入工作狀態,不得面帶倦意,坐姿、立姿都要大方得體。
三、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做好本職工作。
四、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上班時間不得嬉笑、打鬧、睡覺而影響本店面形象,遲到30分鍾扣50元,30分鍾後扣100元,當天未來者按曠工處理,早退人員扣100元,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曠工三天當自動離職處理,請假需提前一天申請,經過經理同意方可請假。
五、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鍾,不許用店面電話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1次罰款20元,下次再犯則罰款50元。
六、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顧客(您好!金立手機專賣店);微笑是每個銷售人員的基本表情,面對顧客應表現出熱情、真誠、親切、友好、專業、不準不理不睬。
(2)了解各產品性能,向顧客合理的介紹,說話語氣要輕。
七、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力60元,遲到、早退,每分鍾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12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10分鍾罰5元,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准按照曠工處理,周六日不得請假。
八、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一次,衛生未整理干凈者扣罰5元一次。
九、上班時間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鍾,違者扣罰5元一次,工作時間不得玩微信、QQ等違者罰10元。
十、辭職條件
(1)員工合同期滿後方可離職,離職將發放所有工資,合同期滿後如繼續續約者當次獎勵100元。
(2)如需離職者須提前3個月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准後方可離職,離職只發工資,不發提成。
公司宗旨:敏銳觀察和自我創新,以時尚品質、溫馨、潮流為產品風格,以信譽、創新、完美經營為理念,以包裝精美、質量上乘、價格合理、服務優質、信譽良好為追求目標!

4水果店員工管理制度
為明確水果間員工崗位職責及工作要求,提高水果間衛生質量,增強水吧工作職能,監督管理內部員工,特結合本門店實際情況制定該制度。
一、適用范圍:
銀座歌唱家旗艦店全體人員
二、水果間管理制度:
1、水果間內不得打鬧嬉戲,禁止聚眾聊天;
2、除水果間吧員外其他員工、客人不得進入水果間逗留,員工如工作需要,得到吧員授權後方可進入;
3、除水果間吧員外,其他員工不得打開、使用水果間內物品、不得翻閱水果間內櫃子;
4、除水果間吧員外,其他員工、客人不得擅自使用水果間內設備、食用食品;
5、如員工需要食品、飲品等,告知水果間吧員,並在水果間操作台外側等候;
6、水果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例如:個人的清潔、洗刷);
7、水果間禁止放置私人物品。
三、懲罰措施
1、未通過水果間吧員允許,私自使用水果間物品、食品、設備,
(1)違規一次,罰款15元;
(2)違規二次,罰款30元;
(3)違規三次100元;
(4)三次以上交由店長處理。
2、於水吧內進行個人清潔衛生工作(例:洗頭、洗衣物),
(1)發現一次,罰款15元;
(2)發現二次,罰款30元;
(3)三次以上(含三次)交由店長處理。
3、擅自食用或使用水果間食品、飲品等,
(1)違規一次,罰款30元;
(2)違規二次,罰款50元;
(3)違規三次,罰款100元;
(4)三次以上交由店長處理。
4、無故於水果間逗留者,
(1)第一次警告
(2)違規二次,罰款15元;
(3)違規三次,罰款30元;
(4)三次以上交由店長處理。
5、於水果間放置私人物品者,
(1)第一次警告;
(2)違規二次,罰款15元,;
(3)違規三次,直接將放置物品回收或處理;
(4)三次以上交由店長處理。
五、水果間衛生要求1、水果間檯面:
(1)工作台整潔、干凈、無污漬、無油漬;
(2)除水吧用品外不能出現不屬於水果間的東西(如員工私人物品、衣服、充電器、零食等);
(3)票據、鑰匙、檯面的小型設備(微波爐等)擺放整齊。
2、水果間櫃子

(1)每周對櫃內進行清理,確保干凈無灰塵、無污漬;
(2)水果間櫃子內物品按分類擺放整齊;
(3)水果間櫃子內做好防潮、防熱、防蟲。
3、水果間清洗區
(1)水龍頭光亮,無污漬,無油漬,無手印;
(2)水盆內無垃圾,無污漬,無油漬;
(3)水盆內使用過的器具及時進行清洗;
(4)水果間清洗區檯面上物品擺放整齊;
(5)清潔工具(如手套、抹布、洗滌液等)統一擺放。
4、設備
(1)水果間內設備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污漬,無油漬;
(2)對果汁機等設備儲槽內的飲料及時清理,確保水槽干凈。
5、水吧器具
(1)器具表面清潔、光亮、無灰塵、無污漬、無油漬。
(2)玻璃杯上無手印。
(3)水杯等倒置擺放且朝向相同。
(4)盤子、食碟等正置擺放且朝向相同。
(5)器具在使用後立即清洗,不得重復使用。
(6)使用的器具,當次使用當次清洗,一周84消毒一次。
6、地面
(1)地面干凈,清潔,無垃圾,無污漬,無油漬,無水漬。
7、垃圾桶
(1)垃圾達到垃圾桶2/3時及時更換。
(2)如有特殊氣味的垃圾立即更換。

F. 水果市場人事管理制度

一般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大框架是沒有很大的區別的,你根據相近的專業市場人事管理制度,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一下就可以用了。當然,你想創新的話,就把你創新的東西規定再相應地條款當中就行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規章 》(轉貼)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進行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一—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一—業務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個等級。

第四條 每—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職位等級。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定。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批准。

(四)科長一—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批准。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間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考;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五)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六)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七)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八)末滿十五周歲者;

(九)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四十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繳驗戶籍冊。

(四)繳驗醫院最近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五)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六)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願書及保證書(保證服務期間行為、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繳勞工保險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服 務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沒有提及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准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守規則,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從業入員因過失或故意導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四十二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的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二十條 上、下斑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十小時。所延長時效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的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辦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並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十五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末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合,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上交,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延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批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經理批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批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四條一、二款規定可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末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三十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三十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日數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一條 特別休假,應在步步為營妨礙工作的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考 核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的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的責任。每三個月一次,應將各項人員的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凡列優等及劣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分別於各員工到職屆滿—年的月份辦理。由人事部門每月將當月份到職滿一年的人員考核名冊,分別列送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優、甲、乙、丙、劣五等,優等或劣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條 凡考核列優等者,經總經理核准予以二級以上的晉級或升級,列甲等者晉升二級,列乙等者晉升一級,列丙等者留任原級.劣等者免職,均以各員工任職期滿一年考核核定後的次月起執行。但在考核年度內曾經核准升職或升級者,該年度考核不再晉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科長以上人員及優等的考核。由直屑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他人員均由各部門經理核定。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員工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獎金及升遷或晉級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於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功或記大功:

1.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以上獎金數額,各視實際貢獻的價值決定。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升遷或晉級:

1.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2.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的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為證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以上晉級可視實際情況晉升一至二級。但其薪級已達本等最高級者,可改發相當級數薪水的全年份獎金。

第三十七條 員工的懲誡,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攜帶不必要物品入廠者。

2.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擅用他人的工具及設備者。

4.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的物品者。

5.塗寫牆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看者。

6.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對上級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見,未予婉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採納,而擅自違抗指揮者。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導致部下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6.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7.故意塗改、丟失記時卡者。

8.對同事有脅迫、憫嚇及欺騙行為者。

9.在工作時間磕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場所吸煙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

1.在公司或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者。

3.在工作時間內偷獺睡覺者。

4.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5.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6.一年內記過二次者。

以上降級,應視各款實際情況降一至二級,無等級可降者,應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免職:

1.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事業者。

3.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者。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6.末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8.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9.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0.攜帶武器、凶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

11.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

12.散播有損本公司的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4.有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15.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16.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十八條 員工的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記功、警告、記過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餘均須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三十九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記功抵記過,記大功抵記大過。

離 職

第四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的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宋確定者。

第四十二條 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四十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紹,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減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僱,並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策四十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的工作時間,其請假日的薪水照發。

第四十六條 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井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

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的薪水為准。

第四十七條 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公司的主管人員批准,事後匯報總經理批准。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轉總經理批准。批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四十八條 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

退 休

第四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退休,經核准後生效:

(一)服務滿十五年,男性年滿五十五歲,女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策五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服務滿五年,男性年滿六十歲,女性年滿五十歲者。

(二)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經勞保指定醫院證明屬實者。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五十條第二款應予命令退休的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者,經童事會核定;可延長其服務期間。

第五十二條 退休金的給予,以退休人員在職員後六個月的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職務加給)為基數;於核准退休時依下表規定一次發給,但自請辭職、停職、免職者均不發給。

第五十三條 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申請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務單位填具命令退休表,連同戶籍及其他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資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後之日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年齡以戶籍記載為准。

第五十四條 奉准退休的員工如因本公司或關系企業工作需要,可以作為約聘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員。

保 險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勞動保險。

第五十九條 參加勞動保險,應於新進公司同時,親自填寫保險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納保費,由公司補助百分之八十,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自行負擔部分,由發薪部門,按月在應領的薪水內代為扣繳。

第六十條 參加勞動保險後,其應享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應由本公司人事部門代向保險公司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的給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或補助。

出 差

第六十一條 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應依規定標准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及特別費。其中除交通費可按現行費率報支,膳雜費可按日計支外,其餘各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如無法取得支出的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呈奉經理核准後,才能報支。

第六十二條 出差天數,應由指派主管於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滯留。如因公確實無法於核定天數前返回者,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後,方得支給旅費。如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條 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

第六十四條 出差國外,應依規定標准報支交通費、旅館費、膳雜費、特別費及手續費。其中除膳雜費按實際出差日數核支外,其餘均須檢據核實報支。

第六十五條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國外出差標准八折支給。

第六十六條 出差同一地點半月以上者,旅館費及膳雜費八折支給,二個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給。

第六十七條 國外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八條 出差國外,可酌借必要旅費,辦理結匯。回國後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九條 出差國外期間,不得有危害國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為言論,並遵守出差國當地的法律及習慣,如因違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負責,與公司無關。返國後,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考察或工作報告。考察報告之內容應力求充實,並對公司業務應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如未依期提出報告者,旅費暫緩核銷。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七十條 本公司依法提拔福利金,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宜。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組織辦法另定,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呈報。

第七十一條 本公可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的福利設施。

第七十二條 本公司為協助同仁解決困難,並期溝通上下意見起見,特設立「員工建議制度」。

第七十三條 本公司行政部門,均設置意見箱,由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閱。員工對於工作上的困難,無法由直屬主管或同一部門同仁協助解決,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人員協助者;或對公司某項措施未能滿意提出申訴者;或發現有人營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證據擬予檢舉者;或根據平時服務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公司經營、管理等提供建設性的建議者,均可以書面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閱。如因文字表達困難,或其他原因,不便以書面說明,而須以口頭報告者,可先以簡略報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見箱內,等高級主管人員拆閱後,再定期約見。

第七十四條 提供意見人必須簽其真名,填明服務部門,否則不予受理。如屬檢舉性質案件,檢舉人應負法律責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訴告外,本公司將再依第三十七條有關的規定對檢舉人予以懲處。

第七十五條 本公司對提供的意見,經採納施行後,可視其對本公司的貢獻價值分別給予獎勵。如果是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並為其永保機密。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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