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有較為詳細葯品經營企業管理制度
大的企業必須有制度,並且讓員工學習,貫徹執行
❷ 醫葯批發該有怎樣的管理
一、確保最低存量。以「銷」定「購」 做好企業采購環節物流管理,一方面應將企業所經營的品種進行分類管理,一般醫葯商業批發企業經營的葯品可分為「主導」與「輔助」兩類,主導品種銷售量大,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輔助品種銷售量小,是企業利潤的補充,而銷售量的大小是核定采購量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應根據供應商與企業距離的遠近來計算葯品的到貨期。根據企業前三個月平均出貨量的平均數等具體情況來核定葯品的采購量及最低庫存量,一般應保證主導品種存貨量達到平均出貨的一個半月量。輔助品種存貨量達到平均出貨量的一個月量。這樣不僅能保證銷售的正常所需,而且能減少企業資金在采購環節的不必要佔用,從而實現「錢」的效用最大化。 二、規范內部操作流程。嚴格實施「信用額度」管理 1、注重與客戶「購銷合同」的簽訂,為銷售實現提供法律保障。在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之前。一方面應對客戶自身的規模、行業信用度等進行考察,另一方面還應對客戶的配送能力及網路覆蓋等經營情況有一個了解。在正式簽訂「購銷合同」時,除對供貨量、結算價格、結算方式、交貨方式、葯品質量標准等進行明確外,還應對葯品的配送范圍及雙方對物流管理規范(含商業信用額度)等做明確的表述與約定。這樣不僅有利於購銷雙方對物流進行協調管理,而且有利於保障雙方權益。 2、跟蹤企業物流去向,嚴格實施「信用額度」管理。醫葯商業批發企業一方面應在簽訂完整的購銷合同前提下。實現「商」、「商」聯合。銷售方必須根據自身終端市場的容量。結合與客戶約定的回款方式核定「商業信用額度」。為了保證銷售方能清楚及時掌握自身葯品的流向與實際出貨量及在客戶的存貨等詳細情況,應要求客戶按時提供銷售方所經營葯品的詳細流物流向單,以便跟蹤物流流向。流物流向單的提供不僅能保證銷售方對自身物流有一個清楚的掌握。便於銷售方實施下一步銷售行動方案,而且還能結合雙方核定的「商業信用額度」檢查客戶實際佔用是否超信用額度。進而為是否對客戶發運新貨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也為貨款結算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應嚴格實行葯品的簽收制及電話或傳真確認制。很多醫葯經營企業在物流管理上忽視了這一點。認為貨物發運後既有貨運單位的貨運憑證,又有企業發貨的隨貨同行的「客戶聯」,企業完全可以高枕無憂。其實貨運單位的貨運憑證是有一定法律時效性的,同時本企業自製的沒有客戶簽章的「客戶聯」也缺乏法律有效性,更何況當今不規范的物流公司比比皆是,因此,作為銷貨方除應在葯品發運時以電話或傳真形式通知客戶外,還要及時收回客戶對葯品簽收的原始單據,作為葯品的簽收證明及結算的有效依據,以保障企業物流的安全性是很有必要的。 3、明確職責與許可權,規范物流管理與結算。作為葯品商業批發企業除了增強員工的法律意識外,還應明確經營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規范物流管理與結算,保障企業「錢」的安全性。 按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的規定,不僅要對醫葯商業批發企業進行資格審定,還要對其葯品經營人員進行資格審定,並要求葯品批發企業對葯品經營人員進行必要的授權。可是,有些葯品批發企業只是表面應付國家GSP相關條款的約束,並不注重其實質內容,往往隨意進行授權書的簽發(諸如:特授權某某負責某某地區的銷售工作)從而導致一些不合格業務人員濫用職權,假借公司名義轉移企業委託客戶銷售的葯品,私自倒賣,賺取差價,乃至假借公司名義挪用貨款等違規違紀現象大量發生。為此,醫葯商業批發企業一方面應對業務人員的許可權與職責進行明確。尤其是簽發授權委託書時應有限制性條款(諸如:不允許業務人員私自轉移企業葯品。不允許業務人員與相聯系的客戶私自以現金形式結算貨款等),另一方面應規范物流管理與結算,規定不得以本企業或客戶的業務人員名義發貨,維護雙方合同的嚴肅性,更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客戶進行貨款的結算。有些醫葯商業批發企業寧可相信自己的業務人員也不相信客戶。通常的做法往往是先將葯品發給本企業的地區經理或業務人員。然後再由他們轉送給客戶,其中也有些企業為了本企業貨物的安全通過向業務人員收取一定保證金來減免企業風險,殊不知這樣做不僅給一些唯利是圖的業務人員有機可乘,借機轉移企業貨物,給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同時有可能因此造成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得不到按時履行,導致違約。其實,協助企業開展並增進與客戶之間的業務聯系,按國家有關貨物結算規定進行貨款的清收與及時結算,才是業務人員應履行的職責。 三、抓好市場管理。確保物流暢通 市場經濟條件下醫葯市場具有其特殊性,它既有開放的一面,也有受國家宏觀調控與制約的一面。從宏觀政策方面看。葯品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銷售不受區域的限制,但國家為了控制葯品價格及供應渠道,保證葯品價格合理。病人得到及時醫治,在全國各地實行葯品招投標。尤其是對醫院葯品的供應實行定價與定向管理。
希望採納
❸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❹ 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應提供
A 應是對的,沒錯。
❺ 葯品經營企業采購員能兼銷售員嗎
不可以,新版GSP第二十三條強調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不能兼職。這些人員包括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質量管理員、驗收員。他們不能兼職采購、收貨、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財會、信息管理等其他業務工作。
❻ 葯品批發企業銷售員是否需要提供畢業證給下游嗎
不需要,只有自己公司入職時需要看你畢業證書
❼ 醫葯銷售人員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流通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葯品流通領域監督管理,規范葯品經營秩序,結合葯品流通市場存在的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一、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書。
(二)葯品銷售人員必須是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合法聘用人員,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營銷工作。
(三)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正式的任職文件,企業應對葯品銷售人員的葯品銷售行為負責。
(四)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經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符合條件的葯品銷售人員相關信息由市局統一錄入資料庫,供社會查詢。
申請登記的銷售人員應提供以下合法資格證明資料。
(1)高中以上文化畢業證書或相關職稱證書復印件;
(2)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本人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5)聘用單位任職文件復印件;
(6)葯品銷售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
(7)需要的其他證明。
(五)企業銷售人員發生變化的,或變更授權期限和授權范圍的,應在7日內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
❽ 葯品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涉嫌銷售假葯,行政部門針對葯品經營企業該做哪些工作
要查證是否有相應的資質、確認銷售的金額等等。
可以參看《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