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裡有買中鹽的
你是想要知道誰想買還是賣啊?
以下是賣方的一些聯系方式和地址可以供你參考!
北京市鹽業公司第一批發部 西城區西外大街新興東巷13號 68315128 范寶鐸
北京市鹽業公司第二批發部 豐台區大紅門西路20號 67565620 任志剛
北京市鹽業公司第三批發部 豐台區豐台路口198號 63822354 安會民
北京市鹽業公司第四批發部 通州區城關鎮西馬庄 60513912 劉書生
北京通州區鹽業公司 通州區新城南關48號 69546754 張天祥
北京密雲雲業興有限公司 密雲縣沙河火車站東路2號 69041503 何自綿
北京康泰仁鹽業購銷中心 順義區馬坡鎮 69448144 王主任
北京平谷縣益康鹽業公司 平谷縣平谷鎮新平北路13號 69986672 王世躍
北京懷柔糖業煙酒公司 懷柔縣南大街23號 69623617 徐英
北京大興鹽業菜蔬公司 大興縣黃村團河路口 69258758 魏景祥
北京閆村晶山鹽業公司 房山區閆村鎮閆村 89318124 石金河
北京周口店鹽庫 房山周口店地區周口店村 69301387 馬同義
北京門頭溝區副食品批發公司 門頭溝區城子東街5號 69842623 劉玉會
北京京延發食鹽銷售中心 延慶縣慶鎮北街6號 69142063 董勝利
北京昌平區縣副食采購供應站 昌平區東關二條 89782312 張金亮
北京昌平區縣生產生活資料總公司(沙河) 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大街70號 69731352 王大寶
『貳』 中鹽軟水鹽為什麼價格相差大
因為不同廠家要求的指標不同,服務不同,所以盡管都是中鹽產品,實際上價格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差異
『叄』 食用鹽全國統一價
各地食鹽生產由政府特許的部分企業按政府下達的計劃進行,食鹽的批發銷售則只能由鹽業公司來執行,目前還是省為管理單位,省內同種規格產品統一定價,並不是全國一個價。
2014年4年21日國家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今後怎麼做還看不清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食鹽的管理不會徹底放棄,政策也不鼓勵形成壟斷和不公平競爭。
『肆』 食用鹽全國統一價格
食用鹽沒有全國統一價格
各地食鹽生產由政府特許的部分企業按政府下達的計劃進行,食鹽的批發銷售則只能由鹽業公司來執行,目前還是省為管理單位,省內同種規格產品統一定價,並不是全國一個價。如果是全國統一價,當初非典哄搶食用鹽的時候,價格也不會一路飆漲了,因為這根本不是國家能夠調控的。
『伍』 曲靖食鹽批發價每噸多少錢為什麼有鹽業許可證到鹽業公司,他們說不批發呢
食鹽的批發價是固定的,由物價局限定死的,看是什麼包裝,包裝越好的話,估計到3000多一噸了,包裝差點的要2000多
『陸』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柒』 食用鹽市場價格和行情
食用鹽市場價格是這樣的,批發價在1.0~1.2元間每包,零售價在1.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