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批發價、零售價、利潤三者之間的關系是
批發價、零售價、利潤三者之間的關系是:
批發價-零售價=利潤
② 價格歧視和價格差別定價有區別嗎
如果同一種產品由於成本不同而以不同的價格出售,屬於差別定價。
價格歧視要求所出售的同種產品具有相同的成本。
—《西方經濟學》(微觀部分•第六版)高鴻業 P192 腳注
③ 差別價格與價格歧視有區別嗎
價格歧視:又稱價格差別,指廠商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產品索取不同價格的行為。價格歧視既可以是對不同購買者索取不同價格,也可以對同一個購買者的不同購買數量收取不同價格
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實質上是一種價格差異,通常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接受者之間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准。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價格歧視是一種重要的壟斷定價行為,是壟斷企業通過差別價格來獲取超額利潤的一種定價策略。
④ 價格差別化和價格歧視的差別是什麼
一般的大企業有多個品牌,形成品牌群,這樣可以利用不同的品牌針對不同檔次的消費者定出不同的價位。五糧液公司實行的多品牌策略就是一個典型的多級價格歧視。寶潔公司也經常使用這種策略。其實有時候,很多企業推出的產品相同或者差異不大,僅以不同的包裝冠以不同的名字,目的是為了擒住不同需求的消費者。這就是商家的營銷策略。
實施單品牌的多品種多系列策略
如果企業規模較小,難以支撐多品牌,也可以在一個品牌下採用多個品種,推出多個系列的方法。只要產品有差別,並把差別的產品個性化,形成不同品種或不同系列,利用品種或系列之間的不同就可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歧視。
分組策略
這種策略是把消費者分為有不同需求曲線的兩組或更多組。這種分組歧視的例子很多,如航空公司就經常使用這種策略,它們把機艙分為特等艙(願意支付較高票價的商務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普通艙(一般的旅客)和低等艙(為學生提供打折的低價票)。這樣就把消費者自覺不自覺地進行了分組。國外航空公司這種做法較多,現在國內也開始效仿,並逐漸盛行起來。
在國外,人們常常會對從紐約到洛杉磯的來回飛機票價格之高感到驚訝。例如,近期頭等艙票價幾乎要2000美元;常規(無限制的)經濟艙票價大約1500美元;而特別折扣價(常常要求兩星期前預訂或星期六晚上在機上過夜)只要500美元就能買到。雖然頭等艙的服務與經濟艙的服務是不一樣的,但其差距似乎不會大到支持4倍高的票價。
那麼航空公司為什麼要這樣做呢?理由是不同的票價給航空公司提供了一種有利可圖的價格歧視形式。這種歧視的利益是巨大的,因為需求彈性差別很大的不同類型的顧客會分別購買不同類型的機票。「當某人願付400美元時你不會以69美元賣給他一個座位。與此同時,航空公司是願意69美元賣掉一個座位而不願意讓它空著的。」美國航空公司的副總裁道出了價格歧視策略的意義。
價格歧視策略的擴展
只要符合價格歧視的一般條件即產品個性化、有差異,就可以利用這種差異把它冠名為不同品牌、不同系列或各種各樣的組合,然後再運用這種歧視策略。顯然,差別化是它的主要特徵。企業可以運用差別化對產品進行價格歧視,下面介紹幾種主要方法。
同種商品的數量差異化歧視
這是對一種商品按不同數量進行分組,定不同的價格來實施價格歧視。如內蒙伊利公司的酸奶是這樣定價的:一盒酸奶的價格為1.9元,買3盒送1盒即4盒捆綁價格為5.4元。數量差異化價格歧視策略為企業贏得了規模經濟,企業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都隨規模增大而下降,消費者也從中獲得利益。
同種商品的時間差異化歧視
這是對商品按不同時間段定價。如某保齡球館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0:00為早練局,按5元/局收費;10:00—19:00為休閑局,按8元/局收費;19:00以後及周末為娛樂局,按15元/局收費。供電局用電高峰期比非高峰期電價高及電影院夜場比日場票價高都是典型的例子。
一種商品的消費群體差異化歧視
優惠券為製造消費群體差異化提供了可能。如一家鞋業公司為學生送出優惠券,並規定該優惠券與學生證一起使用才有效,每張優惠券可以提供8折優惠。這樣就把學生群體與其他群體區分開來而實行歧視。又如一家麥片公司在媒體廣告中宣稱,剪下廣告中的優惠券,在購買時可以按2元錢使用。該公司沒有直接降價2塊錢而使用這種策略是為把顧客分成價格敏感型和不敏感型兩組不同的消費群體,價格敏感型顧客會在購物時使用優惠券,公司實際上對那些價格敏感型的顧客索取比其他顧客較低的價格。
附加一種產品的差異化歧視
這就是搭售策略。所謂搭售,是指不同種類的產品以某種組合進行買賣,購買一種產品的消費者也被要求在同一家公司里購買另一種產品。有的是相關搭售,如復印機與復印紙搭售;有的是不相關搭售,如購買車票的人必須購買一瓶礦泉水。很多餐館就使用這種策略,餐館經營上的成功更重要的是創造性的定價而不是創造性的烹調。成功的餐館了解顧客的需求特徵,並利用這種知識來設計定價策略,以盡可能多地獲得收入。
許多餐館既推出套餐,也可以點菜。為什麼?大多數去餐館吃飯的顧客都知道自己願意為一餐付多少錢,並據此選擇餐館。可是,進餐館的顧客有不同的偏好。例如,有些顧客對飯前啤酒很看重,但不在乎飯後喝湯;有些顧客有恰恰相反的偏好——他們不重視啤酒,但湯菜卻是必須的;還有些顧客對啤酒和湯菜都有適度的評價。什麼樣的定價策略可讓餐館盡可能多地從有差異的消費者那裡獲得更多的消費剩餘呢?搭售是一個較好的策略。搭售意味著既供應套餐(啤酒、主菜、湯菜),也可以點菜(顧客分開買啤酒、主菜和湯菜),這使得餐館可以通過菜單上的不同菜點的定價,從那些對不同菜點有不同偏愛的顧客那裡奪取消費者剩餘。與此同時,套餐則留住了對不同菜點的保留價格差異不大的顧客,例如對啤酒和湯菜都有適度評價的顧客
⑤ 傭金、折扣支付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回扣與折扣的法律再思考 [轉]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靈魂,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衍生物,兩者如影相隨。商品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運行機制,已經滲透到商品經濟的幾乎所有領域並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競爭,優勝劣汰,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勞動積極性。競爭使價值規律得以全面貫徹,為社會提供最全面最優惠的商品,生產實現最大的社會物質進步,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以合理配置。但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對立面。競爭是如此,它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消極作用。積極的競爭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劑,而消極的競爭極有可能使生產和資本趨於集中,帶來規模經濟效益,造成壟斷。壟斷排除競爭,窒息競爭,是競爭機制受到外力的干擾,而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結果產業壟斷價格、商品供給減少,生產經營效率降低,社會經濟遭到極大破壞。同時,為追求經濟利益,在金錢的驅動下,部分經營者違背市場經濟的公平、效率、誠實信用原則,用大量的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經濟秩序,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削弱競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擬就經營者普遍採用的競爭手段回扣、折扣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一、 回扣、折扣的含義及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先來看一下回扣。回扣,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發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推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里強調的是「帳外暗中」。所謂「帳外暗中」,該條第3款規定「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經營活動或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計入財務長、轉入其他財務帳或做假帳等」。關於折扣,《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折扣及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與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及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方式」。這里強調的是「明示入帳」。「明示入帳」,該條第3款規定,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市場經營活動或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如實記載。
從以上規定來看,回扣與折扣是有區別的。關於二者的區別有學者認為就在於是否明示入帳。明示入帳的就是折扣,折扣是合法的。帳外暗中給與的則屬於回扣,回扣都是非法的 .筆者並不這樣認為。從《規定》中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來看的確如此。單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可能並非如此。按照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法按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要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必須具備幾個要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收受回扣;且歸個人所有的,才構成該罪。也就是說收受回扣必須滿足上述條件的才是犯罪,不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就不是犯罪。雖然這並不等於收受回扣就一定合法,但至少說明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不只是是否明示入帳。這一點也可以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中得出。
關於回扣、折扣,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其進行了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明示入帳,收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回扣並非全部都是非法的,折扣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合法的。按照此條規定的意思,回扣與折扣只要是明示的、公開的方式給予,並且在會計帳薄上有明確記載的,即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不論回扣與折扣出於什麼目的以及效果如何,都是合法的。我們暫且不討論其是否與《規定》相符否,但單就這一規定來看顯然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的缺陷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條件的競爭機制能促進企業實現優勝劣汰,提高社會資源的效率。因此,競爭者為了達到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的目的,可以充分利用其競爭優勢,採用各種競爭手段。因此有人認為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回扣與折扣不應加以限制。但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按照商業慣例,回扣與折扣是有條件的,它們的給予必須符合商業慣例。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給與對方回扣或折扣:在不需要即期付款或在分期付款的銷售中,如果買者立即付款或提前支付價款;由於銷售數量不通而給予的數量折扣;由於中間商承擔了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運輸、管理和貯藏等功能或環節的工作時,可以給與中間商以折扣;我國《價格法》規定的四種不認為是低價銷售的行為也可以看作是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給予回扣或折扣的情形。從這些可以看出回扣、折扣的給與並非隨心所欲的。不能再不具備一定商業慣例條件下隨便給予,否則,就應將其界定為一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回扣與折扣的實質是一種間接降價。如果是為了與競爭對手相競爭已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而給予的回扣與折扣額比其競爭對手還要高時,這種回扣與折扣就是一種價格歧視(價格歧視就是一種商品對不同的買者有不同的售價的銷售行為)也會引發低價競爭。顯然,回扣與折扣等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與損害,並不會因為其是明示的而消失。因此,回扣與折扣也就不應是在銷售者經濟實力所允許的范圍內所任意給予的。
再次,從「不正當競爭」這一術語的產生來看,一般認為「不正當競爭」一詞最早起源於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四條(之二)(2)項規定「在工業和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該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這兩部國內外法的規定來看,它們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都是從違反公平、誠實原則及公平競爭的角度提出的。許多西方國家也從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不正當競爭的內涵,但都把違反誠實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的核心內容。因此,從「不正當競爭」這一術語本身含義看,某一商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應看其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是否有礙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和發展。同樣,關於商業交往中的回扣、折扣行為是否正當也應從這點來判斷。最後、從法律角度上看,《凡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規范,其對商業性為是否正當的判斷依據當然應該是以其對競爭對手和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的影響為標准,而不應以其他為標准,但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恰恰沒有從這種角度來規范回扣與折扣行為。這也是我國市場經濟中各種形式的回扣與折扣大戰屢屢發生的法律原因。應當強調,再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在市場主體公平、誠實信用基礎上的穩定的競爭秩序是由為重要的。「競爭是獲得繁榮和保證繁榮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競爭才能使作為消費者的人們從經濟發展中獲得實惠,它保證隨著生產力的提高而俱來的各種利益,終歸於人們的享受。」(德國-路德維希。艾哈德語)穩定的競爭秩序是自由競爭的前提和基礎,沒有良好的競爭秩序,也就無所謂充分、完全的自由競爭。經濟展就會受到阻礙,甚至停滯、倒退,消費者的利益、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也將受到嚴重侵害。
二、 我國法律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的法律後果
(一)回扣、折扣可引起低價競爭。這里所說的低價競爭是指企業或個人不顧國內外市場狀況,不顧成本與利潤而進行的以低價格為核心的競爭行為 .經營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往往使用各種名義的回扣、折扣,以使自己的銷售價格低於競爭對手,已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低價競爭並不限於低於成本銷售,還包括低於競爭對手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合理低價銷售。如日本《不公正交易法》第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將其商品或勞務以明顯低於其供給所需費用低價供給。此外,不正當地以低的對價供給商品或勞務,有給企事業者之事業帶來困難的」均屬於不公正交易方法。所謂「不正當地以低的對價供給」就是指其價格低於其競爭對手的價格而無合理的理由,其強調低價的不正當理由。又如美國《羅賓遜—帕特曼價格歧視法》第三條規定「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在國內對同一品質、數量、等級的商品,通過給予買者比其競爭者更高的折扣、回扣、補貼、廣告勞務費等故意進行歧視,或為了破壞競爭,消滅競爭者,以低於其競爭者的價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是非法的,但因製造、銷售、運輸條件不同所給的合理補貼、市場條件變化、變質腐爛的商品、司法抵押品以及停業中善意地出售商品的除外。」依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美國低價競爭不但包括傾銷,也包括各種形式的回扣與折扣等價格歧視。但其並不以低於成本銷售為條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僅把低於成本銷售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對其他形式即沒有低於成本但明顯低於競爭對手且無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則無明文規定。有人認為,在不低於成本銷售的情況下,國家是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的。其理由在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實行並鼓勵自由競爭,在經營者自身可能的條件下應允許其自由降價,不論其目的為何,只要其不低於成本,且為形成壟斷。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其有兩個理論前提:完全的市場、理智經營的市場主體。而在我國這兩個前提是不存在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完全成熟,市場經營主體也是非理智的。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使有的競爭者不惜採用大幅度的回扣、折扣來實現其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進而引發低價競爭大戰,從而造成市場競爭秩序的紊亂。因此,使國家有必要對這種競爭行為加以規制。市場交易過程中應實現帕累托最優。但在回扣、折扣泛濫的情況下帕累托最優是無法實現的,至少在競爭這之間是無法實現的。低價競爭行為在國際上表現為外貿出口領域中存在低價銷售行為,引發日益增多的國際法傾銷調查。嚴重損害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在國內則導致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尤為嚴重的表現在葯品經營中,引發國內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嚴重惡化了國內的經營環境與秩序。同時,低價競爭還阻礙了產品及服務質量的提高,嚴重惡化了國內的經營環境與秩序。同時,低價競爭還阻礙了產品及服務質量的提高,阻礙科學技術的推廣與進步,制約效益好的企業形成規模和集約化經營,是這些企業付出了不應有的代價。這些都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而這些都是由於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對回扣、折扣行為的規定不夠規范的結果。
(二)、不規范的回扣、折扣可能導致商業賄賂的泛濫。商業賄賂,按照《規定》第二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傳統上,將商業賄賂等同於回扣。這其實是不正確的。非法的回扣與折扣都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商業賄賂行為直接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扭曲了正常的質量、價格、服務的競爭機制。而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回扣、折扣只要按法律規定明示入帳即是合法的,對其也就不應加以限制。但由於現行財務制度對於收受回扣、折扣的記帳科目及用途等沒有規定,這就容易產生問題。如目前我國回扣、折扣最為嚴重的葯品銷售在醫療機構、醫葯生產經營企業之間展開的嚴重的回扣、折扣大戰,導致可當前葯品購銷秩序的混亂。收受回扣、折扣的醫療單位在表面上將回扣、折扣計入法定財務帳,取得合法形式。但由於現行財務制度無明確規定,使醫療機構一方面通過大額回扣、折扣方式在國家規定的批發價之下竭力壓低實際購銷價格,而在國家規定的批發價基礎上確定零售價格,以此獲取高額回扣、折扣;另一方面,又將回扣、折扣款根據需要計入「其他收入」等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務科目,以自由支配,使這種形式的回扣、折扣喪失「減價」的固有意義,同時也使商業賄賂行為變得更為隱蔽。因為其已經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具備了表面合法性。這種形式下的回扣、折扣,不僅嚴重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導致偽劣商品泛濫,而且還助長了社會腐敗風氣,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而產生這一切的根源也許就在於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明示入帳即合法的規定。
(三)不規范的回扣、折扣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而最終受害者則是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相對立的一面。經營者為了競爭,在競爭中生存,採用正當的競爭手段,如改進技術、提高生產效率、提高商品質量、降低成本,以最優的商品獲得最大的利潤,這與消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在不正當競爭中,則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如在採用數額較大的回扣、折扣的手段是,按正常的生產經營其往往無法盈利,為了達到盈利的目的,經營者不惜偷工減料、降低產品質量,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從而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在當前回扣、折扣大戰中,尤為應當注意到這一點,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所產生的不良後果還有其他,但以上三點在筆者看來是最重要的。
四、完善《凡不正當競爭法》的幾點建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任務就在於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然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如前所述並不能完成這項任務,反而會使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表面合法化,助長了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的時候,為了與國際接軌,有必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改,加以完善。現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尤其應當對無正當理由的回扣、折扣引起的低價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將低於成本銷售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的責任及處罰,而對因回扣、折扣行為引起的低價銷售則無明文規定,並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既未出現「傾銷」或「價格傾銷」的法律術語,也沒有使用價格歧視的概念。我國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法》首次使用了「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的概念,並在多處涉及低價競爭行為,從而在反低價競爭上彌補了《凡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因此應盡快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修改完善,以使其與《價格法》的規定相吻合,保持法律規定的統一性。另外,日本和美國關於低價競爭行為的規定也值得我國借鑒。因為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斗爭的實踐總結和立法成就而存在並發揮作用的。
(二)、加大對無正當理由的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回扣、折扣的懲罰力度。擴大商業賄賂的適用范圍,將無正當理由給與的回扣、折扣統統界定為商業賄賂,加以規范,並進行處罰。在判斷經營者在給予回扣、折扣時是否有正當理由,應根據主、客觀條件來判斷。從主觀上應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應具備商業慣例中應當給予回扣、折扣的情況。但有特殊例外的除外,如《價格法》規定的幾種可以低價銷售的行為。
(三)積極引導經營者從低價競爭轉向以非價格競爭為主的競爭體制上來。隨著世界貿易一體化的進程的推進及我國加入WTO後,如果在以回扣、折扣等價格競爭為主,一如在國內競爭中的作法,將會引起國際反傾銷調查,最終損害企業自身的利益,也不利於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形象,有損我國的國際地位。因此應當積極完善並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使之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規定相符合。
參考文獻:
1、 孔祥俊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98年5月第一版。
2、 李煉 《反傾銷法律與實務》 中國發展出版社 1999年9月第一版。
3、 潘靜成、劉文華 《經濟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8年5月第一版。
4、 倪振峰 《競爭的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活用》 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6年9月第一版
⑥ 價格歧視是說什麼的 能簡單點回答一下嗎
夠簡單哈但是沒說清楚
價格歧視廠商針對不同的買者採取不同價格的策略
給你舉個例子就知道了。假如你會用50塊去周傑倫的CD,而我就只會以20塊去買(價格再高我就不會去買了)。但是CD的成本就5塊,無論賣20塊一張還是50塊一張都是賺的。所以買唱片的公司就賣給我20塊買給你50塊。當然你不是傻子不會就這么接受的,所以唱片公司賣給你的說是珍藏版,我的就是普通版了。也可能你是在美國,你可能不知道我買CD只要20塊,並且50塊對於來說是可以接受的。
⑦ 商品的零售價與批發價為什麼差的很多,有什麼玄機
看是什麼貨,不同的貨品,批發價格有很多差異的主要看你做什麼行業。
玄機就是讓批發商有甜頭可嘗,讓我們看到利潤時躍躍欲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