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商鋪預售許可證嗎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有區別嗎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2,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開發商才可以對外賣房,商鋪也屬於商品房的一種。
3、在長沙,商鋪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沒有區別,二者都會隔天在住建局的官方網站公示,搜狐焦點也會同步報道,可至搜狐焦點查看了解拿證情況和拿證樓盤信息。
『貳』 取的預售許可證10天必須銷售是什麼規定
是《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第三章住房銷售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住房的,應當取得預售許可證;取得預售許可後,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並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竣工住房的,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現售備案。
(2)預售證上的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同時在條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房銷售中行為做出相關要求: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房銷售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二)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三)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五)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六)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七)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八)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九)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十)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十一)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第二十一條 銷售住房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訂住房銷售合同並辦理備案;
(二)持備案的住房銷售合同繳納稅費;
(三)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二條 住房銷售可以按套計價,也可以按面積計價。住房面積計算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需要評估住房價值的,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並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印章。
『叄』 銷售許可證和預售證明是一回事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8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 《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由此可見如果的現房只要滿足現房銷售條件即可銷售。並不存在銷售許可證的問題。
預售房必須要有許可證才可銷售,
『肆』 房產預售證辦理條件需要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城市商品房預售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與《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內容相同;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預售證上的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對於沒有房產預售證處罰措施: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准。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准。
『伍』 新樓盤開盤時是不是必須有預售許可證
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市場上銷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且按照有關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銷售的各種手續。其中「五證」、「兩書」是最為重要的條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了在一定年限內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法律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其它兩證則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兩書是:《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陸』 房屋銷售許可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之間的區別謝謝
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現房銷售的標志,否則房地產開發商的銷售行為是無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進行期房銷售的標志,否則,房地產開發商的預售行為同樣是無效的。
何為現房?何為期房?二者之間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只有已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房子才能稱得上是現房;而房子是否已經蓋好,是否有人已經居住,並不成為衡量是否是現房的標准,這正是購房人在實際買房過程中容易混淆和產生誤解的地方。原因在於購房人完全憑自己的感性認識來分辯事物。相反沒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的房子即便是已經蓋好,或者已經有人居住,但仍然屬於期房的范疇。在買賣過程中仍然應按期房銷售。
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區別在於各自取得的條件不同,主要表現在: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4.已通過竣工驗收;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買現房的好處在於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現狀,可以盡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取得要符合下列條件:1.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證;4.建設工程開工證;5、已投入的工程建設資金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6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確定。預售的房屋可能在銷售的時期根本看不到房子的框架,房屋有可能還沒出地面,房子未來的狀況、小區的狀況等只能通過樓書來表現,因而預售的房屋不確定的因素較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條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此條款可以理解為:
1出賣人只要有預售許可證房子就可以賣,其預售行為就是合法的,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購房人買了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雖然說買房要看「五證」,但除預售許可證的其它「四證」主要是給發放預售許可證的房產管理部門看的,房地產商缺少其它「四證」並不成為購房人要求退房的充足理由。
2.僅憑房地產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賣房而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只有到起訴時,房地產商仍然不能取得預售許可證,購房人請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還要特別注意地方法規的規定,比如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中的新規定:「商品房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並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日起,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進行商品房現房銷售。商品房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備案表之日起四個月內繼續進行商品房預售;但自取得竣工備案表之日起超過四個月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這個規定等於說現在有一種已建好的房子,預售許可證本身沒有過期,但由於取得竣工備案表4個月而沒拿下房產證是不能銷售的。這些具體規定是否與前面所說的高法解釋相沖突和矛盾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因為預售許可證本身沒有過期就意味著是效的,應適用高法的解釋。而這個地方上的規定又是不能銷售的。
『柒』 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 應該在多少期限內完成銷售 請列出相關配套文件 謝謝
樓上說的有道理,但是預售許可證存在一個過期問題。。
實際上自預售許可范圍樓棟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此時意味著該商品房已轉變為現房狀態,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這樣就必須按現房進行銷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