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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

發布時間:2021-06-07 04:16:57

A. 新食品安全法對企業和政府分別提出了什麼要求

新食品安全法對企業和政府提出了五個要求:

(一)鞏新食品安全法對企業和政府分別提出了什麼要求固改革成果,完善監管體制。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由過去分段監管改為食葯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健全了從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層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增強了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確立治理原則,加強制度構建。新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三)強化企業責任,規范市場行為。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即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四)強化屬地管理,落實政府職責。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五)強化法律責任,嚴懲違法犯罪。堅持先刑事後行政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首先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不是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

(1)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擴展閱讀: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品安全法

B. 誰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4.經營者出售的各類食品,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食用農產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 4.市場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5.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6.明確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落實衛生保潔責任措施。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檢查場內經營的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等重要商品的進貨許可證明、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做到貨、單相符,未經索證、驗證不應銷售。經檢查後的進貨許可證明,應當在櫃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應當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制訂檢測工作規程和制度。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 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 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交易收費標准。 4.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地址。 5.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 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做好基本資料登統記錄。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購銷台帳,登錄進貨渠道、許可證號、品種、數量等,台帳表式可參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重要商品購銷台帳》。 2.台帳登錄須憑正規有效進貨憑證,完好保存台帳及原始憑證,以備查驗。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 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上海市工業消費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0.專項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市場經營中應當嚴把商品進貨關,場內經營者必須提供商品進貨單位有效憑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授權證明。 4.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規范售後服務。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查驗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和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經營商品進行質量抽檢。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對電器產品、建築裝潢材料、傢俱、汽車配件、服裝等重點商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加強質量、安全性能檢驗和許可證明的檢查.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經營的重要商品,即電線、開關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電器產品、馳名商標、地方著名商標商品,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商品必須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供貨單位采購,並保存有關證明、進貨發票等。 2.建立電器產品、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場內經營購銷台帳,規范登錄,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實行誠信經營,台帳表式可參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購台帳》。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專項管理制度 文物、圖書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場規范管理要求,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C.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農產品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D. 農產品進入蔬菜批發市場有那些交易規則

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
2009-5-12 17:05:00 中國食品科技網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申請設立和運營中的現貨交易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農產品交易過程。
第三條(基本要求)
(一)市場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二)市場應建立健全包括入場要求、索證索票、檢驗檢測、商品存儲、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冊,並有效運行。
(三)市場衛生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入場要求
第四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與入場經銷商簽署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記錄其經營行為,存案備查。
第五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經銷商及農產品准入條件手冊、准入工作流程、經銷商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文本。
第六條(經銷商入場要求)
經銷商進入市場經營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市場應查驗入市經銷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銷售授權書等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全部資質證明文件應合法有效並有正本或加蓋公章的正本復印件,並留存其正本復印件備檔。
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協議內容中應明確規定對經銷商經營農產品的索證索票、抽樣檢測、質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確經銷商對產品安全的責任,對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實施下架、退市、召回、銷毀、公示等處理辦法,並明確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
第七條(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
市場應明確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並予以公示,准許入市交易的農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衛生質量安全標准要求。
市場應查驗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留存其產品名錄和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文件備案。
第八條(退市要求)
經銷商出現食品質量事故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保證協議約定退市的,市場應根據協議取消其交易資格,並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證索票
第九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對進貨商品索取相關質量證明票證,留備其正本復印件建檔管理。
第十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索證索票操作手冊。
第十一條(索取的票證)
市場應對不同商品的進貨,向經銷商索取相應的質量證明票證。
(一)需要獲得QS標志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地方質檢主管部門提供的QS生產許可證、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二)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應出具相應的認證證書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三)主要農產品
生鮮畜禽肉應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車輛消毒證,豬肉還應出具生產廠家定點屠宰許可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水產品應向市場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
熟肉和豆、奶製品應向市場提交生產廠家出庫單(即進貨單),標明日期、攤位號、品名、數量,並要加蓋單位公章。應定期到市場檢測中心送交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
果蔬產品應向市場提供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糧油產品應當出具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生產廠家銷售授權書或產地證明。
茶葉應當出具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調味品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食品衛生許可證或產地證明。
(四)進口商品應出具進口許可證、報關單及商檢證明等;在國內未進行商標注冊的,經銷商要出示進口商的商標使用授權書。
第十二條(工作要求)
經銷商進貨時,市場應索取其每批每類產品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並就有關證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
索票索證工作應設專人管理,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並及時歸檔,證件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檢測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十四條(工作手冊)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抽檢規則、檢驗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處理手冊。
第十五條(檢測對象)
對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市場應自行或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檢測要求)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要求參照附件2。
市場對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應根據國家或行業相應強制性或推薦性標准提出的抽樣方案、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進行,每次檢驗應備案記錄檢測產品品名、數量、進貨時間、產地(來源)、檢測時間、檢測結果和檢驗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檢測結果處理)
市場應及時公示檢測產品的經銷商、產地、產品數量、檢測結果等信息,檢測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
檢測發現不合格產品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經銷商,做好標示、記錄,並按相關規定及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處理。
第五章 商品存儲
第十八條(工作要點)
各類食用農產品應分區管理,產品存儲要有適宜的條件。
第十九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農產品存儲條件、庫房存儲過程管理辦法、出入庫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分區管理)
(一)經營分區
市場應按食用農產品與非食用農產品劃分經營區。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內應按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再分區,如蔬果、肉類、水產品、蛋、糧油、茶葉、調味品等,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有包裝食品和無包裝食品應分區。
(二)存儲分區
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庫或分區存放,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菌類產品等分類擺放。產品之間保鮮、貯藏條件差異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庫內存放;同一倉庫或存儲區域內存放的不同產品間應有適當物理分隔。
庫內產品存儲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商品存儲要求)
需冷藏(凍)農產品應在適宜條件下貯藏、陳列,根據產品特性設定相應的溫濕度參數。新鮮的蔬菜、水果應根據產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選擇適宜的溫濕度和存儲方法,生鮮畜禽肉應貯藏於溫度0~4℃,相對濕度75%~85%的冷藏櫃(庫)內,冷凍畜禽肉、水產品應貯藏於溫度-18℃ 以下,相對濕度大於95%的冷凍櫃(庫)內。為確保農產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糧油等常溫存放的產品應根據不同產品的具體存儲要求儲存在溫濕度適宜的庫區,避免陽光照射。
使用保鮮劑等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有關要求。
市場對產品的存放應有系統的管理,詳細記錄產品的品名、產地、產品質量、存儲條件、出入庫數量、出入庫時間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在產品出入庫時,質檢人員應對產品進行檢驗或檢測,確認合格後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購銷台賬和誠信經營制度,並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購銷台賬管理手冊、投訴及處理程序、經銷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購銷台賬制度)
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並妥善保管以備檢查,台賬要如實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損毀。
經銷商在進貨時,要建立進貨台賬,記錄供貨商的有關情況、進貨時間、產品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產品等級和索證種類等內容。在銷貨時要建立銷貨台賬,記錄商品采購對象、銷售時間及所售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市場應定期檢查經銷商台賬記錄是否准確、完整,索取相關交易單據及憑證對比核查,並公示相關情況。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就一段時間的台賬分類匯總成冊,做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
市場應對商品的質量承擔管理責任,公開承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准及本規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為,及時處理客戶對質量問題的投訴。
市場應建有經銷商信用記錄,如實記錄其經營行為。
市場應建立經銷商的獎懲制度,對誠信經營行為要積極鼓勵,對台賬作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良行為要及時處理。

E.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轉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F. 生鮮食用農產品需要哪些手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研究認為:目前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

1、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產品經營主體多為農民或小、散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很難通過實行許可進行管理。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將農產品銷售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後,宜繼續維持現行做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同時,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進行源頭控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6)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銷售食用農產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為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用農產品與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同時經營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如通過農業活動直接獲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態的生鮮食用農產品。如谷科產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類、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水產品類;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可食用副產品,如自然蜂蜜、奶類產品、蛋類產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產品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兩種及以上食用農產品經過混合加工,已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與成分的產品,如肉丸、魚丸等。

G. 營業執照上的食用農產品與初級農產品這兩經營范圍有什麼不一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現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食用農產品的范圍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以食用農產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未經過加工的產品。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免稅的農業產品必須是初級農業產品,即只是通過簡單的曬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製成的農業產品。例如煙葉、毛茶、瓜果蔬菜、活禽、活畜、淡水產品、水產品類、棉花(未經過加工)。

食用農產品和初級農產品的區別

1.食用農產品是指經過加工的產品但是為改變其基本自然形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而初級農產品沒有經過加工。

2.以食用農產品作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3.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有嚴格的要求,具體可以自行查看相關法律要求。

(7)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場擴展閱讀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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