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廠家批發 > 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

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

發布時間:2021-06-06 08:48:35

Ⅰ 葯品批發企業可以從事葯品零售

不能.

因為批發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方式是批發.

除非再辦一個葯品零售的許可證.

Ⅱ 從事葯品銷售,零售需要什麼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開辦葯品零售,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的企業,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開辦葯品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擴展閱讀

葯品銷售管理要求:

1、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葯師注冊證等。

2、營業人員應當佩戴有照片、姓名、崗位等內容的工作牌,是執業葯師和葯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牌還應當標明執業資格或者葯學專業技術職稱。在崗執業的執業葯師應當掛牌明示。

3、銷售葯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處方經執業葯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②、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③、銷售近效期葯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④、銷售中葯飲片做到計量准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葯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銷售葯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並做好銷售記錄。

Ⅲ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Ⅳ 葯品經營許可證中有哪些經營范圍

根據《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2、生物製品;

3、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4、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5、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擴展閱讀: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第九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 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Ⅳ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Ⅵ 葯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哪些違法違規經營葯品的行為

第73條 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葯品的;第74條 銷售假葯;第75條 銷售劣葯的;第76條 從事銷售假葯、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第77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0條 葯品的經營企業,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第82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Ⅶ 中葯材批發需不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中葯材批發需要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1、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2、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3、生物製品;

4、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5、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6、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擴展閱讀

第二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葯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2、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3、企業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4、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1、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葯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2、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葯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並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1、《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2、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

3、《葯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4、不可抗力導致《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葯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Ⅷ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Ⅸ 葯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哪些采購活動

起碼不能采購疫苗,精神葯品。不能從無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買葯品,葯品從有證的合法企業購進,一定保留購進票據(得是電子列印的票據),每一批都要有合法票據。

閱讀全文

與葯品零售不可從事葯品批發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義烏批發花市場在哪裡 瀏覽:445
昆明副食品批發公司電話 瀏覽:849
去東海批發水晶便宜嗎 瀏覽:558
中大t恤布料批發價格表 瀏覽:916
義烏兒童袖套批發 瀏覽:65
找北京布鞋批發店 瀏覽:16
貴陽什麼地方批發瓷磚 瀏覽:113
河北礦棉板批發 瀏覽:711
長春市童裝批發市場 瀏覽:462
青島高頻電磁加熱批發 瀏覽:213
合肥礦用開關櫃批發 瀏覽:410
臨沂嘉興水果批發市場香蕉價格是多少 瀏覽:830
什麼水果批發可以加盟 瀏覽:597
永年螺絲批發市場地址 瀏覽:906
廣西殺菌燈工作燈廠家批發 瀏覽:506
歐妮批發商 瀏覽:538
外轉子空調風機批發商 瀏覽:297
浙江柯橋批發格子布的地方 瀏覽:728
陶瓷佛像批發廠家地址銅像 瀏覽:853
河北金鋼網鋁型材批發 瀏覽: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