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企業在gsp認證有什麼不同
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Gsp認證區別很大。本身質量管理規范裡面,條款將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都是單獨分開的。從企業管理、設施設備、人員要求等都不一樣。批發企業要嚴格的多。零售企業相對要簡單一些,要求低一些。
②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③ 葯品經營方式及其各自的特點是什麼
葯品的經營方式有2種,是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
葯品經營范圍不管是大葯房還是一般小葯店,都必須按照《葯品經許可證》上面 標明的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不可以超范圍經營。
葯房葯品經營范圍包括:化學制劑、生物制劑、中成葯、中葯飲片、特殊管理葯品、醫療器械等。但是對於生物制劑和特殊管理葯品的銷售,葯監局不是每個葯房都批準的。
按GSP規定葯品的分類,首先是1、葯品與非葯品分區,2、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區 3、內服與外用分片 ,4、易串味葯品專櫃,5、拆零專櫃,6、中葯飲片區。這幾種分類,是GSP檢查重點項目。
葯品按功能與主治分類,是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再適當分幾大類,不要求細分。一般可大致分為:1、抗菌消炎葯(成人用葯和兒童用葯可以放在一起),2、消化系統用葯,3、呼吸系統用葯,4、泌尿系統用葯, 5、婦科用葯,6、兒科用葯,7、注射液。GSP檢查對按功能與主治分類的要求不高。
④ 什麼是葯品零售企業
是指經營葯品、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
第二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葯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准、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也可以委託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葯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葯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託銷售的,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葯品經營企業。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託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託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從事葯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葯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葯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⑤ 醫葯批發商和醫葯零售商有何不同
一個樣,你如果是批發商,也可以申請零售照,再從自家進葯,賣批發價,店內不標葯價,葯監局基本不查,現在葯店差不多都是醫葯批發商的,慢慢地就可以把其它葯店擠黃,統一葯品市場,就可以狂漲價了,
⑥ 葯品批發零售
葯品經營企業只能是批發或者零售,不能兩者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⑦ 醫療機構,葯品經營企業,葯品零售企業有什麼區別
葯品經營企業具有葯品批發資質但不能直接售葯給消費者,診所屬醫療機構,受衛生部門,葯監部門雙重監管,葯房屬葯品零售企業,不具備葯品批發資質,不能提供疾病診斷服務,只允許零售葯品
⑧ 簡述gsp的特點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縮寫,意即產品供應規范,是控制醫葯商品流通環節所有可能發生質量事故的因素從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醫葯商品在其生產、經營和銷售的全過程中,由於內外因素作用,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質量問題,必須在所有這些環節上採取嚴格措施,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醫葯商品質量。GSP是《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英文縮寫,是葯品經營企業統一的質量管理准則。葯品經營企業應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達到GSP要求,並通過認證取得認證證書。
特點
1. 現行GSP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規章,是我國第一部納入法的范疇的GSP。過去的GSP是由國有主渠道的上級管理部門或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具有明顯的行業管理色彩,僅僅是一部推薦性的行業管理標准。
2. 現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圍變為與國際接軌,與《葯品管理法》管理范圍完全一致的葯品。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於醫葯商業部門存在著醫葯商業和葯材商業兩大系統,GSP由醫葯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自然而然地將GSP的管理范圍確定為葯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和玻璃儀器四大類醫葯商品。與國際慣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後三類非葯品的醫葯商品,一方面在葯品的范圍內又不能涵蓋全部葯品(即不包括中葯)。後來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也曾制定過中葯的GSP及其驗收細則,但是幾乎沒有推行開來。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GSP將其管理范圍變為單純而又外延完整的葯品,既與國際上GSP接軌,又與《葯品管理法》中的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稱由《醫葯商品質量管理規范》變為《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 現行GSP在文件結構上對葯品批發和葯品零售的質量要求分別設章表述,便於實際執行。以往的GSP對葯品批發和零售沒有分別要求,給實際執行帶來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 現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現代質量管理學的理論成果,特別是對葯品經營企業提出了建立質量體系,並使之有效運行的基本要求。在結構上將質量體系組成要素與葯品經營過程密切結合起來,行文脈絡非常清晰流暢。
5. 現行GSP在具體管理內容上作了一些大膽的取捨,去掉了一些不切實際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實際指導意義。比如,果斷刪掉了原GSP中"綜合性質量管理"(TQC)的有關內容。嚴格講,TQC的管理范圍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邏輯的。同時,GSP是一個具體的管理標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論和方法,在具體管理標准中硬性推行一種管理理論和方法,也不十分妥當。在"舍"的同時,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實際需要的要求,比如關於"葯品直調"的有關要求。
6. 現行GSP與一些新發布的葯品管理行政規章進行了較好的銜接。比如體現了"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的有關管理要求。
7. 現行GSP的監督實施主體成為葯品行政執法部門,確保了GSP在全社會葯品經營企業中全面推行。過去的GSP雖然要求在所有葯品經營企業中推行,但由於監督實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國有葯品經營企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現行GSP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完全可以確保其在全社會葯品經營企業中全面推行。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過去搞GSP合格企業和達標企業變為實行更加科學、規范的GSP認證制度。
8. 現行GSP是葯品市場准入的一道技術壁壘。為加快推行GSP和體現推行GSP的強制性,推行GSP將與葯品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確認結合起來,GSP已經成為衡量一個持證葯品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繼續經營葯品資格的一道硬杠桿,成為葯品市場准入的一道技術壁壘。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葯品經營企業換證工作所採用的換證驗收標准,實際上就是實施GSP的一個最低標准。
⑨ 葯品零售和葯品批發有何區別
零售只能賣給個人,不能賣給銷售單位和醫院診所。
批發只能賣給葯店和醫療機構,不能賣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