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項選擇題 12. 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貨物給甲企業,
對於銷售貨物一並提供與其銷售貨物有關的服務,屬於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對增值稅混合銷售,按主業,一並徵收增值稅,不再徵收營業稅。比如:銷售冰箱,並負責安裝,安裝又收取了安裝費,對於這種行為就屬於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安裝與銷售有密切關系,不安裝,就沒法使用;對於在銷售冰箱,安裝冰箱的同時,幫別人修理了下電視機,同時收取費用,這就不屬於增值稅的混合銷售,屬於兼營非應稅項目,應徵收營業稅。
2. 稅收選擇題
1、下列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是B、辦公用品
A、用於生產免稅產品的原材料B、辦公用品C、因管理不善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的外購原材料D、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外購低值易耗品
2、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為547800元,稅金為94126元,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為A、94126
A、94126 B、79594.87 C、39271.30 D、以上均不是
3、納稅人用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算納稅時,其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B、該已納稅款當起可全部扣除)處理
A、該已納稅款不得扣除B、該已納稅款當起可全部扣除C、對收回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當期生產領用部分已納稅款予以扣除D、該已納稅款當期可扣除一半
4、納稅人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一並徵收營業稅的適用范圍是B、非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
A、一切企業、單位及個人B、非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C、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D、國有企業
5、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是A、鐵道部
A、鐵道部B、鐵道部直屬各鐵路局C、鐵道部直屬鐵路局D、各車務段
僅供參考。
3. 混合銷售中 貨物的銷售額超過百分之50就說明以貨物銷售為主 這個具體的增值稅條例有嗎
沒有查到這樣的說法,也許是你所在地區徵收機關的規定吧。而國家的相關規定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4. 規模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是在180萬元以下還是在80萬元以下呢
這個標准已成為歷史了,現行標准凡是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
5. 從事貨物的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為多少是小規模納稅人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相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 相關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0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0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不含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0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於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准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05、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營改增」 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06、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於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07、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6.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
財稅字[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第(一)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此條規定所說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本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