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銷售生物肥是否可享受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的規定,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機肥料」;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是「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是「生物有機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Ⅱ 有機肥料銷售是否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有機肥產品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它是指從植物和/或動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質,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應用於土壤中。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機肥的復合肥,是通過有機肥料和無機肥料的混合和/或結合而製成的。
3、三生物有機肥,指以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動植物殘體為主要原料,經無害化處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2)批發零售化肥是否免增值稅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等規定,對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進行獨立核算。銷售金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有機肥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開具通用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稅。
生產有機肥料產品的納稅人:
1、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
2、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機肥產品一年內原質量技術檢驗報告,出具報告的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有關資質認證。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銷售有機肥產品,還應當提供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