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酒類批發許可證快到期了。請問下要去哪裡換新的酒類批發許可證
酒類批發許可證,需要到延安中路(近江蘇路)的上海市酒類專賣局辦理,辦理時間是一、三、五。
零售許可證則在各區縣的酒專局/商務委辦理,一般都在各區縣的行政審批中心
B. 上海辦理酒類批發兼零售經營許可證要求是什麼
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的區別:
一:業務范圍不同,酒類批發許可證業務范圍針對的是批發業務,酒類零售許可證主要針對的是酒類零售。
二:許可證辦理要求不一樣
酒類批發許可證辦理要求: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並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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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酒類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均為三年,當事人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按年度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繳銷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
在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酒類商品銷售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C. 上海有哪些大型的葡萄酒批發商或者零售商
關注~
浦東南泉北路浦電路上有一家葡萄酒專營店
D. 酒類批發問題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是本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酒類專賣局)在上海市商業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酒類商品產銷管理。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商品生產規定的注冊資本、生產場地、設施、工藝、檢測手段和衛生、環保條件,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
第九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市酒類專賣局提出申請,市酒類專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
取得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的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消費、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業務。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以及持有本市酒類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因名稱、地址變更或者合並、撤銷的,應當向發證單位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
第十四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酒類商品,應當報送市酒類專賣局審檢,經審檢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五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對其生產的每批酒類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六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采購酒類半成品,應當索取並檢驗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准、產地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合格證。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酒類商品,應當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並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並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第十八條 酒類商品的質量,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酒類商品檢測機構鑒定。
第十九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市場抽檢。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二十條 對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或者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無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無零售許可證零售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按規定辦理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批發和零售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生產、批發和零售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許可證的處罰,由市酒類專賣局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和沒收財物時,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
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商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辦事指南:
申領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須知
一、法律依據: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二、受理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
三、申領條件:
1、注冊資金50萬元及以上:
2、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要求相適應的,符合衛生及消防要求的場所、倉儲及設施;
3、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納稅記錄;
5、有較穩定的進貨渠道和銷售網路;
6、酒類批發的全部送貨單據必須是電腦單具;
7、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題:申領條件第1條,為什麼需要注冊資金為50萬元及以上?
法律依據〈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該注冊資本為何被界定為50萬元人民幣?
電話咨詢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說又具體規定。但卻不知是何規定。後又咨詢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及上海市信訪辦。均無明確結果。本人考慮:原因為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批發行業的注冊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所以沿用至今。但隨著修訂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施行。該規定應隨之改變。修訂後的公司取消了以經營范圍確定注冊資本的做法。這里為什麼沒有改變呢?
呵呵
E.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酒類商品流通管理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酒類商品流通管理的實施細則,依法組織實施。(二)組織、實施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的經營許可工作,確認經營資格,核發經營許可證,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三)依法保護酒類商品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四)依法定期進行市場抽檢工作,組織查處酒類商品經營活動中的製造、銷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違法行為。(五)依法加強對各區、縣酒類專賣管理局的工作指導。(六)按照《辦法》規定,在全市酒類經營企業中實施隨附單制度;並按《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處罰。(七)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散裝酒經營的管理。(八)按照《辦法》規定,抓好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工作。(九)負責有關酒類商品執法的行政復議受理及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聯系方式:
辦公地點:上海市長寧區延安西路691弄1號
郵編:200050
F. 上海哪裡能買酒
哪裡都有呀
超市 還有就是正規的煙酒批發點
G. 上海亮劍酒類銷售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上海亮劍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04月1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批發酒類商品,食用農產品(不含生豬產品)等。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13524917979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曲陽路379、383號二層2020室
H. 上海酒類經營管理制度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白酒、黃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是本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酒類專賣局)在上海市商業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酒類商品產銷管理。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的產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酒類商品生產規定的注冊資本、生產場地、設施、工藝、檢測手段和衛生、環保條件,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
第九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市酒類專賣局提出申請,市酒類專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生產或者批發許可證。
取得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的酒類商品的批發業務。
第十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消費、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審核同意的,發給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業務。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酒類商品的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 持有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的企業以及持有本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因名稱、地址變更或者合並、撤銷的,應當向發證單位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酒類商品,應當報送市酒類專賣局審檢,經審檢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五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對其生產的每批酒類商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明,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六條 酒類商品生產企業采購酒類半成品,應當索取並查驗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准、產地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合格證。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酒類商品,應當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並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
酒類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並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第十八條 酒類商品的質量,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酒類商品檢測機構鑒定。
第十九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並定期進行市場抽檢。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
第二十條 對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其他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酒類商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酒類專賣局或者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或者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無批發許可證批發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無零售許可證零售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按規定辦理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塗改、偽造、轉借、買賣酒類商品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生產、批發和零售的酒類商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或者零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生產、批發和零售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
吊銷酒類商品生產、批發許可證的處罰,由市酒類專賣局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和沒收財物時,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
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酒類專賣局和區、縣酒類商品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商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I. 請問上海市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需要辦理。
酒類銷售許可證分批發、零售兩種,一般經銷商需要辦理批發許可證。
批發許可證在市局辦理,銷售許可證在區裡面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