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零售葯店采購葯品時有哪些要求
處方葯與非處方葯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指出:零售葯店必須從具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葯品批發企業、葯品生產企業采購處方葯和非處方葯,並按有關葯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貳』 葯品零售企業和葯品批發企業的區別
呵呵!葯品批發部門就是各地區的國營或私營的醫葯公司下屬的批發站,分為一級站(地區級)、二級站(縣市級),主要負責將葯品批發到各零售單位(包括葯店、醫院、保健站等)!
葯品零售單位就是葯店、醫院葯房、各個區縣街道保健站。各大企業的保健站等!
『叄』 葯品批發企業需要向零售葯店提供哪些手續
零售葯店不需要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的,他只要證明葯品來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經銷商(批發企業)的全套資質就可以了。
如果實在是來查單一品種。需要提供廠家資料,可以到時候再傳真過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這種事情。
『肆』 葯品經營企業從商業進貨和從廠家進貨有啥區別,具體流程是咋樣的
沒什麼大的區別,葯品經營企業只要不是零售葯店既可以再廠家進貨也可以在其他大中型葯品經營企業進貨,只要具有前者只要具有葯品生產許可證,後者具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等所有合法資質就可以。區別就是:葯廠進貨量一般就比較大,退換貨相對難一點,怕進多了,銷售不出去過期,但是價格較優惠從大中型經營企業進貨,一般不限制量,拿一盒也可以拿一件也行,價格高一點,所以一般不怕拿多了過期。具體流程:葯廠應該具有營業執照、生成許可證、GMP證、葯品注冊批件、稅務登記證等,只能經營他們廠家自己生產的葯品,就是和他的葯品注冊批件對應的葯品。先和你要進貨的單位查看是否具有了這些證件,就有了可以進貨的資格,然後看樣品,看產品,看質量報告書,一般大企業要質量部門同意進貨,沒問題就可以購買,談價格,簽合同,進貨葯品經營企業應該具有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GSP證、稅務登記證等,其他流程差不多
『伍』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陸』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購銷合同中應明確的質量條款有:葯品質量符合質量標准和有關質量要求;葯品附產品合格證;葯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根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葯品質量符合質量標准和有關質量要求;
2、葯品附產品合格證;
3、葯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葯品質量符合質量標准和有關質量要求;
2、葯品附產品合格證;
3、購入進口葯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葯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第二十七條
購進葯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記錄應註明葯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6)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采購要求擴展閱讀: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關於葯品驗收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葯品質量驗收,包括葯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葯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葯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葯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葯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特殊管理葯品、外用葯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葯和非處方葯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葯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進口葯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註明葯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葯材應有《進口葯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葯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葯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柒』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7)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的采購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捌』 GSP在葯品批發企業與零售企業進貨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有哪些區別 急求!
這個太專業,一下也說不清,建議到一些知名的醫葯論壇,如葯智論壇的GSP版塊去討論和下載資料
『玖』 葯品批發企業給零售單體葯店供貨,按GSP要求,需要單體葯店什麼資質
1、企業應當將葯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文件、采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葯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葯品的送貨地址應與購貨單位《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地址相一致.
2、葯品經營企業:提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復印件;
3、如果是醫療機構則 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采購員委託書復印件等
有些還有含特殊葯品如麻黃鹼類的,還需要麻黃鹼委託書,開戶銀行證書,都需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