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產品進入蔬菜批發市場有那些交易規則
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
2009-5-12 17:05:00 中國食品科技網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申請設立和運營中的現貨交易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農產品交易過程。
第三條(基本要求)
(一)市場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二)市場應建立健全包括入場要求、索證索票、檢驗檢測、商品存儲、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冊,並有效運行。
(三)市場衛生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入場要求
第四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與入場經銷商簽署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記錄其經營行為,存案備查。
第五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經銷商及農產品准入條件手冊、准入工作流程、經銷商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文本。
第六條(經銷商入場要求)
經銷商進入市場經營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市場應查驗入市經銷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銷售授權書等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全部資質證明文件應合法有效並有正本或加蓋公章的正本復印件,並留存其正本復印件備檔。
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協議內容中應明確規定對經銷商經營農產品的索證索票、抽樣檢測、質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確經銷商對產品安全的責任,對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實施下架、退市、召回、銷毀、公示等處理辦法,並明確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
第七條(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
市場應明確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並予以公示,准許入市交易的農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衛生質量安全標准要求。
市場應查驗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留存其產品名錄和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文件備案。
第八條(退市要求)
經銷商出現食品質量事故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保證協議約定退市的,市場應根據協議取消其交易資格,並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證索票
第九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對進貨商品索取相關質量證明票證,留備其正本復印件建檔管理。
第十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索證索票操作手冊。
第十一條(索取的票證)
市場應對不同商品的進貨,向經銷商索取相應的質量證明票證。
(一)需要獲得QS標志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地方質檢主管部門提供的QS生產許可證、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二)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應出具相應的認證證書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三)主要農產品
生鮮畜禽肉應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車輛消毒證,豬肉還應出具生產廠家定點屠宰許可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水產品應向市場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
熟肉和豆、奶製品應向市場提交生產廠家出庫單(即進貨單),標明日期、攤位號、品名、數量,並要加蓋單位公章。應定期到市場檢測中心送交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
果蔬產品應向市場提供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糧油產品應當出具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生產廠家銷售授權書或產地證明。
茶葉應當出具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調味品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食品衛生許可證或產地證明。
(四)進口商品應出具進口許可證、報關單及商檢證明等;在國內未進行商標注冊的,經銷商要出示進口商的商標使用授權書。
第十二條(工作要求)
經銷商進貨時,市場應索取其每批每類產品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並就有關證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
索票索證工作應設專人管理,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並及時歸檔,證件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檢測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十四條(工作手冊)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抽檢規則、檢驗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處理手冊。
第十五條(檢測對象)
對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市場應自行或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檢測要求)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要求參照附件2。
市場對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應根據國家或行業相應強制性或推薦性標准提出的抽樣方案、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進行,每次檢驗應備案記錄檢測產品品名、數量、進貨時間、產地(來源)、檢測時間、檢測結果和檢驗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檢測結果處理)
市場應及時公示檢測產品的經銷商、產地、產品數量、檢測結果等信息,檢測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
檢測發現不合格產品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經銷商,做好標示、記錄,並按相關規定及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處理。
第五章 商品存儲
第十八條(工作要點)
各類食用農產品應分區管理,產品存儲要有適宜的條件。
第十九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農產品存儲條件、庫房存儲過程管理辦法、出入庫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分區管理)
(一)經營分區
市場應按食用農產品與非食用農產品劃分經營區。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內應按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再分區,如蔬果、肉類、水產品、蛋、糧油、茶葉、調味品等,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有包裝食品和無包裝食品應分區。
(二)存儲分區
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庫或分區存放,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菌類產品等分類擺放。產品之間保鮮、貯藏條件差異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庫內存放;同一倉庫或存儲區域內存放的不同產品間應有適當物理分隔。
庫內產品存儲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商品存儲要求)
需冷藏(凍)農產品應在適宜條件下貯藏、陳列,根據產品特性設定相應的溫濕度參數。新鮮的蔬菜、水果應根據產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選擇適宜的溫濕度和存儲方法,生鮮畜禽肉應貯藏於溫度0~4℃,相對濕度75%~85%的冷藏櫃(庫)內,冷凍畜禽肉、水產品應貯藏於溫度-18℃ 以下,相對濕度大於95%的冷凍櫃(庫)內。為確保農產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糧油等常溫存放的產品應根據不同產品的具體存儲要求儲存在溫濕度適宜的庫區,避免陽光照射。
使用保鮮劑等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有關要求。
市場對產品的存放應有系統的管理,詳細記錄產品的品名、產地、產品質量、存儲條件、出入庫數量、出入庫時間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在產品出入庫時,質檢人員應對產品進行檢驗或檢測,確認合格後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購銷台賬和誠信經營制度,並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購銷台賬管理手冊、投訴及處理程序、經銷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購銷台賬制度)
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並妥善保管以備檢查,台賬要如實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損毀。
經銷商在進貨時,要建立進貨台賬,記錄供貨商的有關情況、進貨時間、產品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產品等級和索證種類等內容。在銷貨時要建立銷貨台賬,記錄商品采購對象、銷售時間及所售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市場應定期檢查經銷商台賬記錄是否准確、完整,索取相關交易單據及憑證對比核查,並公示相關情況。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就一段時間的台賬分類匯總成冊,做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
市場應對商品的質量承擔管理責任,公開承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准及本規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為,及時處理客戶對質量問題的投訴。
市場應建有經銷商信用記錄,如實記錄其經營行為。
市場應建立經銷商的獎懲制度,對誠信經營行為要積極鼓勵,對台賬作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良行為要及時處理。
② 誰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4.經營者出售的各類食品,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食用農產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 4.市場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5.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6.明確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落實衛生保潔責任措施。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檢查場內經營的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等重要商品的進貨許可證明、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做到貨、單相符,未經索證、驗證不應銷售。經檢查後的進貨許可證明,應當在櫃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應當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制訂檢測工作規程和制度。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 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 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交易收費標准。 4.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5.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 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做好基本資料登統記錄。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購銷台帳,登錄進貨渠道、許可證號、品種、數量等,台帳表式可參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重要商品購銷台帳》。 2.台帳登錄須憑正規有效進貨憑證,完好保存台帳及原始憑證,以備查驗。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 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上海市工業消費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0.專項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市場經營中應當嚴把商品進貨關,場內經營者必須提供商品進貨單位有效憑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授權證明。 4.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規范售後服務。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查驗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和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經營商品進行質量抽檢。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對電器產品、建築裝潢材料、傢俱、汽車配件、服裝等重點商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加強質量、安全性能檢驗和許可證明的檢查.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經營的重要商品,即電線、開關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電器產品、馳名商標、地方著名商標商品,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商品必須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供貨單位采購,並保存有關證明、進貨發票等。 2.建立電器產品、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場內經營購銷台帳,規范登錄,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實行誠信經營,台帳表式可參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購台帳》。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專項管理制度 文物、圖書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場規范管理要求,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③ 農產品批發銷售有哪些模式
農產品批發主要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交易網路平台也是渠道之一,農產品網官網效果還可以
④ 國家對農產品批發有哪些補貼政策
你好,2018年農業補貼是有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到下面幾類補貼上: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這項補貼是採用一卡通的形式於6月30日之前下發到農民的手中。
2.適度規模經營補貼
主要用於支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3.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還是比較多的。
⑤ 哪些屬於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免徵增值稅范圍
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2]75)第一條的規定,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⑥ 從事農產品批發的企業,主要銷售鮮肉和雞蛋等貨物,可否享受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蛋產品,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因此,上述公司銷售規定范圍內的鮮活肉蛋產品可享受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⑦ 農作物銷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 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 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託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 由委託方提出申請;委託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 由委託方或受託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如下要求 :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 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生產雜交種子的, 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乾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 名以上, 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 3 名以上。
第七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註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乾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 品種為授權品種的, 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 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乾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 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 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XX)第 X 號」, 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 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 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准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 3 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 應當註明。
第十條 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 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 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 3 個月, 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 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 , 由**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由**市農林局審核, 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可以向**市農林局申請審核, 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 500 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 面積不少於 20 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 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 1 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 100 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 面積不少於 15 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 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注冊資本達到 1000 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如下要求 :
(一)申請注冊資本 3000 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 50% 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 有 5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第十六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路、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 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 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並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 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 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 3 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領取《營業執照》後 , 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 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託,並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農林局製作的《代銷種子委託書》, 按《代銷種子委託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後 15 日內, 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 (XXXX)第 X 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 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 , 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 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 5 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 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 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 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 辦理變更手續, 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 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 3 個月, 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由審批機關收回, 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 越權核發許可證的, 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費外, 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