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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廢棄物處置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14 21:10:54

❶ 廢物處理處置制度

鈾、釷、鐳分析實驗室分析處理試樣時會伴隨固體和液體廢物的產生。有些廢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學毒性,必須對這些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地管理(處理和處置)。

(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准。放射性廢物是指依法律或審管的目的,可以將放射性廢物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大於審管機構建立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期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處理可依據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處理。依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條將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結合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於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3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T1/2≤5.3a);

長半衰期廢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要求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最後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一管理。

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和合適地儲存,直至單位安防部門轉運。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在每個存放容器上需標注有明顯的標簽,如將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有機液體廢液」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6類。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實驗室鼓勵進行綠色操作,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沒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內。長壽命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試樣分析固體副樣在試樣庫房保存期間,不按固體廢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試樣另定)後,按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兩類。鈾產品、鈾礦石、鈾礦物處理和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低放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內。普通岩石、土壤、沉積物等處理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普通固體廢物桶」的30L纖維質容器內。不能將任何生物試樣、液體、器皿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內。當廢物量到達最大容量位置時,需要移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3)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對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處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種廢液。實驗室採用10L專用容器分類收集上述廢液。每種廢液容器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標簽標志。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氣體產生使液體溢出。

收集的廢液一般採用中和方法調節其pH為7~9,並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品。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當收集容器裝滿到位後,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不能將任何危險混合廢物與液體廢液共存。不能將紙、塑料、移液頭、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置於廢液桶中。處置酸和鹼之前,應將pH調至7~9,使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組分(如血、尿等),必須進行化學處理以防止發出異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危險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該危險毒素進行滅活處理。不能將漂白劑和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不恰當地選擇滅活劑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釋放。使用苯酚溶液對放射性碘和15%漂白劑溶液對其他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滅活處理。如果使用漂白劑對廢液進行滅活,需要將該廢液中和到pH7~9。

特別注意:如果有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邊區域,且污染程度大於250dpm/污塊,應通知安防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類萃取劑(如TBP、N235、N263)、各種溶劑(煤油、環己烷、醇類)等,使用後均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採取分類收集,安防部門集中處理的管理原則。將有機廢液置於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專用標簽,該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裝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廢液瓶收集,不能將各種廢液混裝,以免發生化學反應危險。不能將無機酸、鹼和固體廢物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保證盡可能少的產生有機廢液。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有機廢液容器裝到位後,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辦理移交手續,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環保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總稱,如鈾鈹礦石試樣分析產生的廢物就屬於化學毒性和放射性兼備的危險廢物。將污染廢物置於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和非環保部管制危險化學品混存。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將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化。不能將酸、鹼和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混存。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液容器。實驗室主任有責任保證不使用或將產生的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所有「混合廢物」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應附加危險廢物記錄單。當廢物容器裝滿後,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和「危險廢物記錄單」,並將其拷貝上交安防部門。「危險廢物記錄單」原始單用膠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物管理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觸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需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❷ 食品廠廢棄物的管理制度!!!!!怎麼才能比較合理的管理!! 求管理, 制度, 合理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葯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採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並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方法,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評定標准。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在向環保、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
辦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情況申報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交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將收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 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報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處置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准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且未經備案的,不得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運往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四章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三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技術標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企業簽訂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環境標准;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台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及其相關的排污費收費政策,並做好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並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
食品葯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准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中標企業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場(廠)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
(二)未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與非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分類存放;
(三)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備案;拒不備案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食品加工企業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己整理,給你一個例子

❸ 企業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既方便群眾辦事,又能保證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人民群眾對我中心公務員在行政執法、處理行政事務、辦理審批許可、接待來訪人員等執行公務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對公務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可向市固管中心投訴稽查小組進行投訴,投訴必須署名和說明聯系方式或者告知聯系電話。投訴經調查屬實的,即為有效投訴。

對公務員行為進行投訴的,由被投訴的公務員對其行為進行無責舉證。投訴人能提供合法證據的,應予以鼓勵和採用。對投訴人能出具有效證據,而被投訴的公務員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屬無過錯行為,即可認定有效投訴。

第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即可認定為有效投訴。

1. 在辦理行政事務時,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辦理的。

2. 被確認為違反《限時辦結制度》、《服務承諾制度》、《公務員服務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的。

第四條 投訴應在引發投訴的事件發生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因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投訴人不能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投訴的,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五個工作日內投訴。否則,視為無效投訴。

第五條 由於公務員故意隱瞞有關事項的處理結果,致使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提出投訴的,其投訴有效時限從當時人知悉有關事項的處理結果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市固管中心投訴稽查小組接到投訴當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較復雜的事件則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和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如因事件過於復雜,經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延長調查取證時間。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受理決定和處理決定應先通過電話通知投訴人。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

第八條 中心公務員被有效投訴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被有效投訴二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稱職等次;被有效投訴三次以上的,本人本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並調離本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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