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銷售磷酸一銨是否免交增值稅,如果免交增值稅免稅文件從哪裡下載
免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
2001-07-2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製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製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製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醯草胺、苄嘧磺隆、草除靈、吡蟲啉、丙烯菊酯、噠蟎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黴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蟎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黴素、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醯溴苯精、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醯甲胺磷、莠去津。(----已經失效)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二、對生產銷售的尿素統一徵收增值稅,並在2001、2002年兩年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2001年對徵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自2003年起停止退還政策。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原徵收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對原免徵增值稅的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恢復徵收增值稅和實行先征後退政策以及對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關於延續若干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明電[2000]6號)第四條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貳』 農資經營免稅的文件名稱及文號
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從2004年1月1日起,實施財稅[2001]113號文件。其中免稅包括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
不知道這可裡面有沒有你要得!
『叄』 哪些化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3、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3)批發零售售化肥免稅文件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肆』 請問飼料化肥農葯農機批發零售的企業什麼情況可以免稅
飼料化肥農葯農機批發零售的企業你可以到當地稅務局進行申請呀,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不能按買價的13%扣除進項稅的,銷售時是免稅的,也不提銷項說。
『伍』 08年農業銷售化肥免稅政策通知或文件
2008年 國家稅務總局涉及化肥稅收政策有兩個文件「財稅〔2008〕56號」和「國稅函〔2008〕1020號」
1、財政部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機肥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二、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一)有機肥料
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
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製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三)生物有機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並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三、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四、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2.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征稅。
請遵照執行。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953&flag=1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
陝西省國家稅務局:
『陸』 有機肥料銷售是否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有機肥產品增值稅的通知。
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和生物有機肥。
1、有機肥料,它是指從植物和/或動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質,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應用於土壤中。
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機肥的復合肥,是通過有機肥料和無機肥料的混合和/或結合而製成的。
3、三生物有機肥,指以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動植物殘體為主要原料,經無害化處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6)批發零售售化肥免稅文件擴展閱讀:
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4號)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等規定,對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進行獨立核算。銷售金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免稅。
納稅人銷售免稅有機肥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開具通用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稅。
生產有機肥料產品的納稅人:
1、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
2、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機肥產品一年內原質量技術檢驗報告,出具報告的化肥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通過有關資質認證。
3、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銷售有機肥產品,還應當提供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原件。
『柒』 化肥銷售行業應交哪些稅有哪些免稅哪些征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1]113號文件精神:1、批發和零售化肥免徵增值稅;2、生產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2004年12月鉀肥由免稅該為即征即退。
2005年7月尿素由先征後返該為直接減免。
『捌』 農資公司免稅銷售有沒有范圍
農資公司免稅銷售是沒有范圍的;
免稅的銷售范圍是不按銷售對象來分。依據「財稅[2001]113號」文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不管是銷售給什麼單位或個人,只要是批發和零售化肥的,均可免徵增值稅。
由於免稅品經營業務涉及免稅商品的監管、國家稅收的征繳、外匯管理等多方面的問題,免稅品銷售有著獨特的經營思想和經營方式,中國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均實行國家集中統一管理的政策,中國經營免稅業務主要有國家以行政手段指定國有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和政府以國際招標的方式確定中國免稅業專營公司這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