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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大型企業標准

發布時間:2021-05-14 10:49:23

『壹』 大中小型企業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我就有一個問題了,假如我開了一間工廠,裡面大部分都是自動化設備,員工幾十號人,營業收入卻達到5億,那麼算是中型企業還是大型企業,還是小型企業

『貳』 國有大中小型企業如何劃分

根據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大型企業: 2000人以上 3億以上 4億以上;

中型企業: 2000人以下 3億以下 4億以下;

小型企業:10-30人 50萬-600萬 50萬-2000萬。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鐵路運輸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2)批發零售大型企業標准擴展閱讀:

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叄』 劃分大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劃分大型企業,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的標准依據行業不同,標準的劃分也不一樣,詳情如下:

1、農、林、牧、漁業

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2億元,中型企業大於500萬元,小型企業大於50萬元。

2、工業

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4億元,從業人員大於1000人;中型企業大於2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300人;小型企業大於3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

3、批發業

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4億元,從業人員大於200人;中型企業大於5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小型企業大於1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5人。

4、倉儲業

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3億元,從業人員大於200人;中型企業大於1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100人;小型企業大於1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

『肆』 大中小企業劃分標准

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
2011-5-31
10:37中華會計網校【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
行業名稱
指標
名稱計算單位大型中型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發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運輸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郵政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館業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農林牧漁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倉儲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房地產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金融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凈資產總額萬元50000及以上5000-50000以下5000以下地質勘查和水利環境管理企業從業人員數人2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600以下資產總額萬元20000及以上2000-20000以下2000以下文體、娛樂企業從業人員數人600及以上200-600以下2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信息傳輸企業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計算機服務及軟體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租賃企業從業人員數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商務及科技服務企業從業人員數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居民服務企業從業人員數人800及以上200-800以下2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其他企業從業人員數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銷售額萬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伍』 大中小企業規模界定

在中國誰是中小企業?目前在中國,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陸』 服務業的 大型企業的標準是用什麼來衡量的 統計報表的時候應該問企業要哪些指標。

服務業的類型不同,標准也不同,考核指標也不一致,附劃分標准供參考。
高於中型企業標準的為大型企業。

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柒』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7)批發零售大型企業標准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捌』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根據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在企業的集中程度,工業企業劃分為特大型,大型(分為大型一檔、大型二檔),中型《分為中型一檔、中型二檔》和小型四類。

一般簡化分組可分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類。凡按生產能力劃分的大型企業,除生產能力要達到標准外,還應具備固定資產原值二千萬元以上的條件。

(8)批發零售大型企業標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企業要明確區分學習與培訓:教育行為針對的是受教者的思想和心態方面,使之明了道理,培訓行為針對的是受訓者的個人技能素質方面,使之掌握提升技能。

2、避免理論實際方面的脫節:企業內訓的講師往往沒有經過系統的訓練,都是自學成才,所以一切都靠刻苦鑽研,就會學習很多的理論,用來指導企業的實踐。

3、業相應原則不能改變:做講師不是因為做老闆、並且有成就了出來發表演講,那樣就可以信馬由韁。

『玖』 商貿零售企業的標准

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在稅法中的有關定義如下所述: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33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中的「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二)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商業企業的范圍一般來說包括商貿企業,但不可一概而論,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所指還是有其特殊的內涵及外延,因此,對於這兩個名詞應當依據其出處作具體、恰當的理解。
這與銷售額和人員多少沒有直接關系。

『拾』 如何界定批發企業為大形企業

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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