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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8-17 06:32:48

直銷有沒有法律依據

1、國務院制定出台《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首先,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的需要。直銷是眾多現代經銷模式中的一種,這種經銷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對促進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流通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種經銷模式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直銷人員也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所以,極容易引發一些不規范,甚至是違法行為的發生,進而損害廣大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銷這種經銷方式進入我國的時間不長,公眾對直銷的認識也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差,區別合法直銷和非法傳銷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夠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國國情,而又內外一致的直銷法規,對直銷業正確引導、趨利避害、穩步開放、規范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根據入世承諾,我國應當在2004年底取消對外資在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領域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的限制,並制定與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承諾相符合的關於無固定地點銷售的法規。這里所稱的「無固定地點銷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銷。作為國際社會間一個負責任的成員,中國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對外承諾。制定條例正是我們履行上述承諾的一個重要舉措。
2、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的規定:
直銷就是通過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進行推銷,因此,包括直銷員的招募、培訓和直銷行為規范等內容的直銷員制度,是直銷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條例對直銷員制度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一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招募直銷員。

二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未滿18周歲的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現役軍人、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境外人員及法律以及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為直銷員。

三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四是,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後,方可從事直銷活動。

五是,直銷員在直銷過程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並應當嚴格遵守出示直銷員證、尊重消費者意願等直銷行為規范。

Ⅱ 零售業會與哪些管理部門打交道需要了解哪些相關法律知識

1、 先到當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個字型大小名稱,字型大小名稱多起幾個,因為有重名的你就沒法用。《經過工商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20天以內有效〉。
2、拿著工商所核準的字型大小名稱到衛生防疫站辦理《衛生許可證》 (需要體檢,要辦健康證)一般費用在百元左右。
3、拿著《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兩張,一寸照片3張,身份證復印件2張,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及字型大小名稱核准書,再回到當地的工商所去辦理營業執照,現在工作提速了,大概10分鍾就辦出營業執照。
4、 拿著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很簡單。ok你的手續齊全了!

經營過程中主要打交道的管理部有:

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質檢局、衛生防疫站、衛生執法大隊、食品葯品監管局、消防中隊或大隊、派出所、城管、當地地方勢力。

以零售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大概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2、商品標識標注規定
13、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制

Ⅲ 請問銷售公司需要用到的法律都有哪些

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以上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指實收的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切勿理解為股票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超過面值溢價發行,但超過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注冊資本里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其實有資產數額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不少於5000萬元。其最氏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而實收資本是會計賬戶上的一個科目,是企業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會計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實收資本」這個科目。

Ⅳ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規定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服務型公司經營范圍

1、服務類

設計、製作、發布及代理各類廣告;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計算機專業領域的技術服務、電腦網路工程、通訊領域的技術服務、生物化工領域的技術服務、電腦圖文設計製作、展覽展示服務、攝影服務、市場調研、翻譯服務、禮儀服務、賽事活動策劃、公關活動策劃、快遞服務、保潔服務、婚慶禮儀服務、餐飲管理、民用物資回收、市政工程配套服務、物業管理、房產開發、文化藝術交流策劃服務、物流、貨運代理、船務服務、海事咨詢服務、房屋修理等。

2、咨詢類

房產信息咨詢、財務咨詢、投資咨詢、商務咨詢、旅遊咨詢、理財咨詢、家政服務咨詢、勞務咨詢、投資管理咨詢、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營銷咨詢、人力資源咨詢,教育信息咨詢、法律信息咨詢、圖書信息咨詢、醫療信息咨詢、醫療器械技術信息咨詢醫療保健咨詢、保健品、廚房用品使用服務咨詢、文化藝術咨詢、汽車租賃,汽車投資咨詢等。

3、安裝維修類

空調安裝、製冷設備安裝、電器安裝、機電設備安裝、水電安裝、網路布線、電腦安裝維修等。

4、工程、設計類

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工程、基礎工程、防水工程、綠化工程、園林工程、室內裝潢、美術設計、建築設計、景觀設計、室內設計等 5、科技類 印務、船務、醫療器械、電腦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商貿型企業經營范圍

1、百貨(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皮革製品、玩具、洗滌用品、化妝品、護膚用品、攝影器材、音響設備及器材、體育用品等);

2、文化辦公用品(紙製品)、紙張、辦公設備等 ;

3、包裝材料等 ;

4、工藝品(工藝禮品、金銀首飾等)

5、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化學試劑、化工百貨等 ;

6、五金交電(家用電器、自行車、汽配、汽摩配件、鋼絲繩、閥門、管道配件、軸承等);

7、電子產品、通信設備、通訊器材(除衛星天線)、電訊電材、電訊器材、儀器儀表、電線電纜等;

8、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動工具、製冷設備、壓縮機及配件、工量刀具)、機械設備及配件等 ;

9、電腦、計算機軟硬體及配件、印刷製品等 ;

10、食品等;

11、塑料製品(橡膠製品、塑料製品)、金屬製品、玻璃儀器等 ;

12、建築材料(金屬材料、鋼材、石材、黃沙、木材)、有色金屬、黑色金屬等;

13、裝潢材料(水暖器材、衛生潔具、陶瓷製品)、建築五金等 ;

14、傢具(辦公傢具、傢具用品等);

15、紡織品(紡織原料、紡織裝飾面料、針紡織品等);

16、酒店設備等

17、化肥等。

生產加工型公司經營范圍參考

電腦軟體開發、機械設備及配件生產加工、服裝服飾加工、鞋帽加工、木製品加工、床上用品生產加工、紙製品加工、電子元器件生產加工、五金加工、塑料製品切割、橡塑模具加工、沖壓加工等。

Ⅳ 關於零售業的法律法規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專用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3、輸電網以約和標准

商標注冊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務部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

超市購物環境標准

(5)批發零售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Ⅵ 關於賣煙酒許可權,國家哪條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http://www.cn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舊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酒類,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和改裝)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進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露酒、啤酒、配製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麴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飲料,但不包括經醫葯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批准生產的葯酒。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行有計劃地調空酒類發展,鼓勵生產名優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產高酒精度酒。

第六條 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廈門的產業政策及市場需求,對酒類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措施酒類生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廈門產業政策;
(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消耗指標;
(四)具有確保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
(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第八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產品出廠前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驗,不合格的酒類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酒類。

第九條 生產酒類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配製酒類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製酒類。

第十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准和飲料酒標簽標准,在酒類標識上應標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含量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志或文字的,必須註明授獎等級、授獎單位和時間。

第十一條 聯營生產名優酒,應統一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准,並註明產地的廠名、廠址。

第十二條 開發酒類新產品,應當在該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將生產和銷售情況每半年一次報酒類管理機構。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計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較穩定的銷售渠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酒類批發,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及堅持商業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的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核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現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批發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銷售酒類;酒類批發者、酒類零售者,不得向未經審核批准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夠進酒類。

第十七條 酒類批發者、零售者在進貨時,應當索取有關酒類的質量證明和驗收產品質量。無質量證明的酒類,不得銷售。

禁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 沒收的酒類應當在酒類管理機構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酒類運出廈門市,運抵地要求有運輸許可證明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領酒類運輸許可證明。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檢一次。

第二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的生產和流通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對酒類進行檢驗,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等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存放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可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輿論機構,有權對酒類質量實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報備,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酒類管理機構、工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 生產、批發、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沒收未出廠、未
售出部分的產品,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不該或情節嚴重的,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0%至50%的罰款,未售出部分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酒類管理機構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Ⅶ 關於直銷法律法規有那些

  1. 直銷(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2. 一、《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外商投資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七、直銷企業如何繳納保證金
    八、《商務部關於答復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
    九、《直銷法規知識》
    十、韓國<<直銷法>>
    十一、香港《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
    十二、台灣《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十三、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
    十四、馬來西亞《直銷法》
    十五、《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實施,將於2006年12月1日廢止
    十六、《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實施
    十七、《傳銷管理辦法》1997年1月10日實施,已廢止
    十八、中國直銷立法進程
    十九、《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很著名的31號文件)2002年4月1日實施,將於2006年12月1日廢止
    二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著名的55號文件)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二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實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1年4月18日實施
    二十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迅速開展廣泛宣傳、深入揭批、嚴厲打擊傳銷及變相傳銷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
    二十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在我國有那些法律法規依據?
    二十七、商務部《關於發布<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
    二十八、商務部《關於發布<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

Ⅷ 批發零售在法律上怎樣定義

批發業是指批發商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活動,以及從事進出口貿易和貿易經紀與代理的活動。批發商可以對所批發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並以本單位、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也可以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銷售商;還包括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中固定攤位的批發活動。零售業指從工農業生產者、批發貿易業或居民購進商品,轉賣給城鄉居民作為生活消費和售給社會集團作為公共消費的商品流通企業。它是百貨商店、超級市場、專門零售商店、品牌專賣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最終消費者(如居民等)的銷售活動。包括以互聯網、郵政、電話、售貨機等方式的銷售活動。還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產,前面銷售的店鋪(如麵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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