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零售商是什麼意思
零售商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零售商是分銷渠道的最終環節。面對個人消費者市場,是分銷渠道系統的終端,直接聯結消費者,完成產品最終實現價值的任務。零售商業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零售商業種類繁多、經營方式變化快,構成了多樣的、動態的零售分銷系統。
(1)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聯合零售包括
1、批發聯號。是中小零售商自願參加批發商的聯號,聯號成員以契約作聯結,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批發商獲得了忠實客戶,零售商按比例在批發聯號內進貨,保證了供貨渠道。
2、零售商合作社。主要是由一群獨立的零售商按照自願、互利互惠原則成立的,以統一采購和聯合促銷為目的的聯合組織。
3、消費合作社。由社區居民自願出資成立的零售組織,實行民主管理。這種商店按低價供應社員商品,或制定一定價格,社員按購物額分紅。
4、商店集團。這是零售業的組織規模化形式,沒有固定的模式。它是在一個控股公司的控制下包括各行業的若干商店,通常採用多角化經營。
㈡ 零售商都具有商品所有權嗎也就是說零售商都是經銷商嗎
簡單的說,我用幾個事實和具體的例子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幾個概念。一般的零售企業是由三種業態構成,即家電業態,超市業態和百貨業態。像你提到的國美電器就是專門做家電業態,因此國美就屬於零售商。(電器商品由廠家直接提供,跳過了供應商這一環節)
家電業態的特點是:毛利薄,銷售額大。家電的經營成本和物流成本都非常高,但由於跳過了供應商這一中間商(也就是你說的代理商),再加上由於家電交易金額大,銷售金額大給零售企業帶來的好處就是流動資本多,現金流多,銷售額多。
超市業態屬於快速消費品,零售商家做超市主要是沖著超市吸引的客流量。
百貨業態,不用多說,屬於出利潤的。比如賣男裝、女裝、化妝品珠寶等。(但是不同於你說的服裝專賣店)
在理解這些基本概念以後,要解答你的問題就清楚多了。就你提到的商品所有權問題,你可以從零售商的集中銷售模式中得到啟示。銷售模式主要分四種:即 經銷、聯銷、租賃還有合作模式(P2C)。
1.經銷:經銷簡單來說就是由零售商直接買進商品,進行銷售。也就是零售商有商品的所有權。這種經營方式適合超市、辦公耗材、母嬰產品、化妝品和手機數碼類的熱銷產品。
2.聯銷:這種銷售方式的好處是商品不會積壓、風險低。這種銷售的商品所有權歸供應商所有,零售商按一定比例收取供應商所經營商品的所得(即扣點)。比如在東北,零售店內的nike專賣場基本是有沈陽鵬達體育用品公司代理。也就是說,美國耐克總公司制定國內的生產基地按標准生產耐克商品後,低成本、大批量(一般3折左右)交由鵬達公司代理銷售,鵬達公司又與零售企業合作,在零售賣場進行駐店銷售,所銷售的商品的百分之XX歸零售企業。
3.租賃:您所提到的服裝專賣店一般都屬於租賃店鋪或者自營。他們租零售企業賣場的場地進行銷售,每年交付一定租金,由店長自負盈虧。如佐丹奴,班尼路等
4.合作模式:有供應商直接對顧客,省去了零售商這一環節。最典型的:淘寶網。
因此總結來看:一個完整的銷售渠道一般為:生產商--供應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費者。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㈢ 經銷批發和零售分別是什麼意思
經銷批發是指經銷商或批發商。
零售是指包括所有向最終消費者直接銷售商品和服務,以供其作個人及非商業性用途的活動。許多機構,諸如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都從事零售業務。而大部分零售業務是由零售商從事的。
零售貿易是指將商品或勞務直接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在貿易運行中,零售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通過零售經營,商品離開貿易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真正成為消費對象,從而完成社會再生產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零售是貿易過程的終點,處於生產與消費之間中介地位的終端。
零售處於貿易運行的終點,具體體現著貿易運行的目標。零售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它有下列功能:
1.實現商品最終銷售,滿足消費者需要功能。 產品在生產者手中或批發業者手中,只是一種觀念上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可能被消費的現實的使用價值。產品只有進入消費領域才能成為現實的使用價值,在多數情況下,這需要通過零售貿易來實現。
2.服務消費,促進銷售功能。 消費者對商品需求和服務需求是廣泛的、多樣的、復雜的,滿足這些需求,零售貿易不僅要提供豐富的商品以供選擇,還需要圍繞著商品銷售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服務、信用服務、售貨服務和售後服務等,並以此為手段,擴大商品銷售。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零售的服務功能更為重要。
3.反饋信息,促進生產功能。零售貿易直接面向消費者,能夠及時、真實反映消費的意見及市場商品供求價格變化情況,向生產者和批發業者提供市場信息,協助批發業者調整經營結構,促進生產者生產更多更好適銷對路商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㈣ 經銷批發和零售是什麼意思
經銷批發是指經銷商或批發商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經銷商:顧名思義,是指從企業進貨的商人。他們買貨絕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關注的是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經銷商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或者是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
經銷商的調查雖然在調查內容中單獨分為一個部分,但是經銷商作為從企業一直到終端零售商的銷售渠道鏈里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在市場中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而且經銷商可以獲得的市場信息也是最多的。因此,對經銷商的調查幾乎可以涉及到所有調查內容,也正是這樣,對經銷商的調查就顯得異常重要。
經銷商這個在中國市場上既傳統又中堅的渠道力量,正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驗,在重重壓力下經銷商或被動或主動地在業務發展戰略上作出了適應性調整:
一是部分經銷商開始向生產商貼牌甚至自行投資建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使渠道資源效益發揮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穩定並鞏固自身在市場中的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以產品分擔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遺憾的是,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生產商的附庸,完全被生產商「套牢」,更在終端零售商與生產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為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正在不斷地被淘汰出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和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很多公司關於廠方代表的職責中寫到:對於經銷商進行有效的管理。有這一說很多銷售人員就如同拿上了尚方寶劍,也就像模像樣的管理起來了,其實對於經銷商用「管理」一詞還不能切實的表達我們的職責。應該說廠方代表對於經銷商所作的工作要圍繞 引導、協助、溝通、控制四個方面開展。台灣人對於此的理解用「商流」一詞來概括,要知道我們大部分的銷售人員都只做一件關於「物流」的工作,即:催促經銷商將款打過來,協調公司將貨准時發至經銷商的手中···周而復始,僅此而已。而「商流」的概念則是,考慮如何從終端向上拉動,引導經銷商如何操作產品、協助經銷商建立分銷渠道、做為廠商的橋梁便於兩者間的溝通順暢、控制經銷商操作行為等。
企業價值觀
投機、暴利、虛情假意,這些擺不到桌面上的行為仍然存在於國內IT經銷商的發展過程中。
一些經銷商為了適應這樣的環境,會在與客戶協調、溝通時做些忽悠人的事情。事實上,最後吃虧的多是這些自以為是的」精明人「。欺騙了顧客一次,那麼第二次呢?要花多大的代價才能彌補?這就是許多好品牌在某個經銷商手中越做越差的原因。
對經銷商來講,在企業管理中必須要有一股崇尚正氣、尊重人情、體現信譽、傳播正確價值觀的文化內涵。套到一筆貨或者騙到一筆錢就宣布企業倒閉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經銷商必須用心去培育消費市場,他們的發展才能順利、省心、省力。
人力資源
重視人才、尊重員工是當今經銷商喊出的相當響亮的口號,但真正做到的又有多少呢?在江西,如四平、南方等家電代理商的業務員們年薪五六萬元是普遍現象,高的能得到十幾萬甚至二十萬元,但也時常出現人才流失的情況。
對於經銷商來講,產品、人才、網路是他們生存的根本,人才的不穩定往往會造成銷售網路暫時或局部的癱瘓,這在營銷界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個體老闆的霸權主義、企業內部的個人英雄主義、管理的不平衡,都是造成人才流失的原因之一。
系統管理
國內經銷商的發展歷程可以用3句話概括:20世紀80年代靠膽識,90年代靠資本,21世紀靠管理。經銷商必須擁有屬於自己的先進的營銷管理系統,嚴格掌控執行力與執行過程的連貫性、合理性、制度性、系統性。
例如:財務部門不僅要負責資金運作,更要做好賬期管理,協助銷售;商務部不僅要做好客戶管理,還要做好訂貨管理、品項管理;倉儲部不僅要做好暢銷品、滯銷品、殘損品的庫存管理,還要及時歸納反饋;物流部不僅要負責配送工作,還要懂得訂單規劃。
雖然從表面上看,每個部門是相互獨立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及時溝通、相互協助,這樣才有機會由原來的中轉運營商轉型為營銷運營商,為製造商、下游網點提供專業服務體系,成為市場的管理者和主導者。
發展規劃
許多經銷商都渴望代理更多的好品牌產品,或者擁有更大區域代理權,但為什麼從不考慮自己的資金安
經銷商
排、人員安置是否能到位,是否能滿足廠家的要求呢?
有的代理商,可能考慮到經營成本、利潤空間的問題吧,想方設法增加了幾個牌子的代理權。在他們看來,這樣可以節省更多的倉儲、差旅、工資等方面的費用,而且多個牌子多點利潤,可以東方不亮西方亮。誰知搞來搞去,倉庫增加了幾個,業務添加了幾個,效益卻沒有增加多少,反而造成資金無法快速周轉、庫存積壓不平衡、暢銷品牌無錢進貨的結果,差點喪失代理資格,不得不以房產、轎車等抵押來維持資金周轉。
並不是攤子越大利潤就越高。許多知名企業的沒落,正是由於不切實際地瘋狂延伸、擴張,造成自己本來的主打產品薄弱,在市場競爭中影響力下降。經銷商應先把自己所主力經營的產品做精、做細、做強、做大,然後再圖謀更大的發展。
產品組合
針對產品的營銷手段運用得好,不僅可以防止價格戰、竄貨,還可以凝聚銷售網路的向心力,加強終端的影響力。所以在商家所經銷代理的多種產品之間,最重要的就是要考慮產品間的組合。這樣在銷售時,不但能夠互相拉動和促進銷售,還可以利用產品之間的互補性,調節商品周轉速度,加速資金回籠。經銷商的產品組合越周密,越能加強渠道運營能力,產生規模效益,節省成本,創造利潤。
財務管理
還有不少經銷商的財務管理僅停留在日進日出的簡單記賬上,經營開支隨意支出、手續不全,所以其產品的實際銷售狀況不能通過財務賬面體現出來。
在許多經銷商心目中,自己掙的錢可以隨意支配,唯一的審批人員可能就是老婆、老媽等親人。而這些審批者在多數時候僅僅充當著財務總監的角色,至於公司員工各自的工資標准、報銷標准、購物標准、招待標准等往往沒有考量,更沒有一個健全的手續和制度來調控。因而,許多經銷商有時候難免納悶:「我平時掙得錢不少,除去那些雜七雜八的開支,怎麼年底一算就沒多少了?」所以,經銷商一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財務管理制度,每月銷售、損益、資產負債等都要有明細數據體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知道自己賺了多少,虧了多少,需要從哪些方面降低經營成本,扭虧為盈。
責、權、利
在經銷商的管理模式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人多用、一人多職的現象最為普遍。責權不明往往會導致績效不佳、遇事相互推諉的現象。
在市場競爭愈演愈烈的今天,經銷商要建立一支素質過硬的營銷隊伍,對每個人員須充分明確其責、權、利——誰銷售、誰送貨等要落實到具體個人;對於交叉工作、身兼數職的人又該如何考核等,要全面形成制度化。
為了有效調動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可嘗試將市場政策下放,讓員工有更多的市場操作空間,執行區域市場責、權掛鉤,使其真正擺脫打工者的心態,從經營者角度運作管理市場,從而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配合
廠家最看重銷量,經銷商最看重利潤,這是雙方矛盾的焦點所在。部分經銷商常常為了蠅頭小利忽視規模利潤,寧可多賺幾元錢,也不願薄利多銷。
廠家與商家相輔相成,不會為了擴大銷量而剝離經銷商太多利潤,更不會為了銷量去做殺雞取卵的事情。廠家為什麼出台月返、年返等銷售策略呢?這既是一種激勵,更是為了保護經銷商的利潤,讓雙方的合作關系更融洽。
在開發新市場時,尤其在一些沒有銷售辦事處的市場,當需要開發合適的經銷商時,如何評估這些潛在經銷商的經營能力水平,就比較考驗水平了,因為廠家對他們的了解處在很表面和粗淺的地步,手上的信息很少。這時可以用以下方法來了解更多的潛力經銷商的信息:
1、走訪其同行或競爭對手;
經銷商
2、走訪其下游或直接終端客戶;
3、親自拜訪潛在經銷商的老闆,直接了解其想法;
4、走訪經銷商的分公司/門店,了解和觀察其經營,並爭取能與其員工銷售經理交談;
5、扮演第三方的客戶,直接考驗經銷商的銷售服務等能力。
對於經銷商能力的評估,還可以利用經銷商能力評估的體系和工具,評估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根據給經銷商在忠誠度和商務運作能力的評分,確定經銷商的價值區間,實現客觀統一的評判標准。
2、就忠誠度和商務運作能力各項條件進行細分,以確保對經銷商的全面評估,准確釐定現有經銷商的商業價值。
3、分析經銷商公司背景。
4、理解經銷商的生意發展曲線。
5、理解經銷商的特質及發展潛力。
6、根據清晰的流程定義,評估經銷商業務運作的成熟度;為經銷商提升其業務運作成熟度,提供階梯及指引。
7、明確城市、地域、終端消費者分類。
看法與態度
經銷商對事物的判斷大多屬於經驗指導型的,就是在接受新事物時是在以自己經驗積累的基礎上去分析,或者說是在自己目光所能看到的范圍之內去進行判斷,若是接觸到新生事物在自己所了解熟悉的大范圍之內,OK,那沒問題,認同互通感頓生,麻溜地接受。若是所接受的新生事務已經超越了自己的知識眼界范圍之外,比如說是以一套全新的分析系統或是更高更寬廣的觀察高度來分析判斷問題,那麼,許多經銷商下意識的反映就是抵觸與懷疑。是嗎?真的嗎?可能嗎?矇事的吧!
例如在引進新產品時,很少有經銷商去進行理性的市場調查與分析,而是根據自己以前的銷售經驗和自己所能看的同類產品的銷售狀況,來分析判斷這個新產品的市場前景怎麼樣,當然,這種分析判斷方式是很糟糕的,這也是我們今天看到大批的經銷商不斷地找新產品,又不斷地把新產品做成死產品,然後再找新產品,周而復始。大量消耗財力精力的原因所在。
在這個問題上,經銷商需要改變的是心態,既然來學習,來接受培訓,就是來彌補自己在許多方面上的不足,學習新的東西,而不一定非要來尋求個人思想的被接受和認可,放寬心胸才能學的進去。
看待培訓師
國內很多培訓師有個特性,不大會解決具體問題,但擅長向你灌輸培訓師所堅持的一套東西,說好聽點就是給學員一種新的思維方式和經驗借鑒,然後要學員自己運用所學到的新思維方式、借鑒、經驗來考慮分析自己所面臨的問題。其實,這是很難的,尤其是對經銷商而言,通俗點說,就是告訴你怎麼造槍,但不說怎麼去具體獵殺動物,自己回家琢磨去吧。
並且,培訓師提出的許多新觀點新方面新理念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對環境的要求是很大的,而這個改變環境的事是個劇變的過程,從安全及接受狀況的角度而言,絕大多數經銷商只能接受漸變,因為劇變的風險太大了,經銷商可不願意拿自己辛辛苦苦開創出來的一份事業作為培訓師的試驗田。
我們再舉個例子,很多培訓課都提到渠道建設和渠道重組的問題,認為進行渠道的全面重組和整合才能更好的提升資源利用率,與市場對接。沒錯,今後的確是要這樣,但經銷商現有的渠道現況都是相當長時間積累成形的,其中攙雜的內部環境因素非常多,若是直接進行重組,對業務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其次,一但新舊系統沒有銜接上去,無疑就是給競爭對手帶來了機會;再次,這些改動工作量非常大,總不能把業務工作全停了來進行渠道重組吧,經銷商想要的其實是一個在確定渠道重組大方向的前提下,如何具體實施一步步安全漸變的方式方法。而非一口氣就來實施巨變,一氣把渠道全部給重組了。
在這個問題上,經銷商在接受培訓前就得想清楚,我要得到什麼,我要解決那些問題,學習之前准備好問題,在培訓過程中主動的找機會把問題提出來,尤其是在認同一些新的方向理念後,就其中的一些漸變問題得迅速向培訓師提出來,不然的話,培訓師就會逐漸把大家帶到他所設定的一個方向,這往往就是一個只有通過劇變才能解決問題的方向。
經營思路、思路決定出路;一個經銷商的思路對一個經銷商的發展起到決定作用,甚至大於了他的資金實力。
舉例:有些經銷商反應、你們廠家應該在我們當地做一些廣告,這樣銷售起來才好銷售。你看看某個品牌他們在當地的影響力就比我們強,廠家沒有廣告支持,我們很難做啊!
經營思路包括哪些呢、
1、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
判定一個經銷商經營管理狀況從兩個方面、
1)問他、銷售的各個產品品項銷售的如何?每個月的盈利狀態怎麼樣?看他怎麼回答便知道他的營銷情況如何了?
2)管理狀況從員工的精神狀態和是否任用親人朋友,以及對待親人朋友的態度,能否做到一視同仁。就可以看到他的管理狀況。
2、合作意願
這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素質,經銷商對廠家的意願和態度,也是後期我們能否長期合作的思想基礎,沒有意願,什麼事情都很難做成;
合作意願從三個方面、
1)對公司的企業文化是否認同、包括對公司的文化內涵,公司的一些制度,公司的做事風格,公司的未來發展戰略;
2)經銷商做事情的熱情程度、有些經銷商做事情心態很好,接人待物很熱情,好客。有些則不一樣,對任何事情都是很冷漠,很冷淡,漠不關心和抵觸情緒。
3)經銷商的信心和抱負,對未來的展望、
3、經營聲譽
1、在同行業中的口碑如何?
在客戶心目中的口碑如何?
通過和他的員工交談,和他的下遊客戶交談就知道這個的信譽如何了!
如果他們怨聲載道,抱怨不斷,慎重選擇與合作。
舉例、有一個電器經銷商,他的客戶給他的評價是他銷售的水貨比較多,就是山寨版的產品很多,這樣我們的產品交給他,客戶也認為我們的產品是山寨版的,說不清楚啊。
一個經銷商他應該有三個品牌、1、個人品牌、個人的聲譽;2、公司品牌、公司的名;3、經銷代理產品的品牌;
4、經營實力
一個好的經銷商的經營實力體現兩方面
一是,他的資金實力;資金實力牽涉他的後期的發展規模和進貨程度;資金匱乏會影響他的後期的發展的。
二是、他的配送能力、配送能力具備的車輛和人員。當新產品開始推廣能否加大鋪貨力度,人員能否跟的上;
案例、某服裝品牌,全國用專賣店方式開拓市場;目地區經銷商,拿下當地經銷權後,兩年來就開設兩個專賣店,銷量很有限,一直沒有財力和人力來開拓新的店面。這樣影響廠家在當地的銷量,准備再換經銷商。
5、經銷產品線
看看這個經銷商經營的產品和我們的沖突如何,如果經營我們強勁對手的產品,並且銷量還不錯,我們慎重考慮,他不會主推我們的產品的。
6、事業傳承情況
有些經銷商年齡比較大,准備傳給他的下一代;這個你要看看他能否傳承下去;有一部分經銷商是很難傳承下去的,只能做其他的打算;
我們選擇的經銷商應該是如日中天的,而不是昨日就愛,昨日黃花那種的,更不能是夕陽西下的經銷商。選擇大於努力,區域經理,營銷總監我們結合企業的實際,選擇我們最恰當的經銷商發展我們的事業。
零售就是「批發」的對稱。
商品經營者或生產者把商品賣給個人消費者或社會團體消費者的交易活動。特點是:每筆商品交易的數量比較少,交易次數頻繁;出賣的商品是消費資料,個人或社會團體購買後用於生活消費;交易結束後商品即離開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
「零售」一詞源自法語動詞「retailler」,意思是「切碎(cut up)」,是以一種基本的零售活動,即大批量買進並小批量賣出。例如:一個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為單位買進聽裝豆子,再以單個聽裝豆子為單位賣出。但零售企業並非唯一的「拆裝(break bulk)」商業實體。批發商也可以大批買進並向消費者小批售出。但將零售企業與其他分銷貿易商區分開來的是消費者類型;零售企業的特徵是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而批發商則是向零售企業或是其他商業組織出售。Baker(1998)將零售企業定義為「任何向個人或家庭消費出售商品並提供售後服務的機構」。
零售
有一種傾向,認為零售主要指有形(物質)產品的銷售。然而,承認零售是一種包含服務的銷售是必要的。一項服務可能是顧客主要購買的東西(如理發或航空旅行),或是顧客購買的一部分(如送貨或培訓)。零售不一定涉及有形的商品。郵購和電話訂購、到消費者家裡或辦公室直接推銷互聯網及自動售貨機皆屬零售的范疇。最後,零售也不一定只有一個「零售商」。製造商、進口商、非營利性公司和批發商在把商品或服務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時即充當了零售商的角色。另一方面,製造商、批發商和其它組織為本組織使用或再銷售需要而進行的購買則不屬於零售業務。
零售:向最終消費者個人或社會集團出售生活消費品及相關服務,以供其最終消費之用的全部活動。這一定義包括以下幾點:
1.零售是將商品及相關服務提供給消費者作為最終消費之用的活動。如零售商將汽車輪胎出售給顧客,顧客將之安裝於自己的車上,這種交易活動便是零售。若購買者是車商,而車商將之裝配於汽車上,再將汽車出售給消費者則不屬於零售。
2.零售活動不僅向最終消費者出售商品,同時也提供相關服務。零售活動常常伴隨商品出售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維修、安裝等,多數情形下,顧客在購買商品時,也買到某些服務。
3.零售活動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鋪中進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顧客便利的設施及方式,如上門推銷、郵購、自動售貨機、網路銷售等,無論商品以何種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會改變零售的實質。
4.零售的顧客不限於個別的消費者,非生產性購買的社會集團也可能是零售顧客。如公司購買辦公用品,以供員工辦公使用;某學校訂購鮮花,以供其會議室或宴會使用。所以,零售活動提供者在尋求顧客時,不可忽視團體對象。在我國,社會集團購買的零售額平均達10%左右。
特徵
零售貿易是指將商品或勞務直接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交易活動。在貿易運行中,零售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通過零售經營,商品離開貿易領域進入消費領域,真正成為消費對象,從而完成社會再生產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零售是貿易過程的終點,處於生產與消費之間中介地位的終端。
從貿易發展的歷史來看,零售是最古老的貿易方式,最初的貿易可以看作是零售貿易的雛形。在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商品生產的小規模化決定了商品供應有限,消費者的自給自足決定了商品需求也十分有限。因此,貿易活動基本是零星的、分散的、小批量的,並集中於某一地區,主要由零售業者來進行。偶然出現的大批量或較大批量的交易活動以及運輸活動,也都由零售業者承擔。零售是貿易活動的主要形式。隨著商品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發展,商品種類增加,需求擴大,交易批量增大,產銷矛盾日趨尖銳,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僅有零售貿易已不能適應社會生產貿易的要求,必須要有新的貿易交易方式的出現。於是零售與批發分化,當批發成為貿易領域的一個行或部門時,零售也就成為專門面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的待業。與批發貿易相比,零售貿易的主要特徵有:
1. 交易對象是為直接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最終消費消費包括個人消費者和集團消費者。消費者從零售商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用於轉賣或生產所用,而是為了自己消費。交易活動在營業人員與消費者之間單獨、分散進行。
2.零售貿易的標的物不僅有商品,還有勞務, 即還要為顧客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安裝、維修等。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加劇,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與售後服務已成為重要的競爭手段或領域。
3.零售貿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數頻繁, 每次成交額較小,未成交交易佔有較大比重。這是零售商應有的定義。在國內零售的定義為少量銷售的意思。因為零售貿易本身就是零星的買賣,交易的對象是眾多而分散的消費者,這就決定了零售貿易的每筆交易量不會太大,而較少的交易量不可能維持持久消費,與之相適應,零售貿易的頻率就特別高。正由於零售貿易平均每筆交易量少,交易資數頻繁,因此,零售商必須嚴格控制庫存量。
4.零售貿易受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影響比較大。 零售貿易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而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具有多種類型,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表現為無計劃的沖動型或情緒型。面對著這種隨機性購買行為明顯的消費,零售商欲達到擴大銷售之目的,特別要注意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和需求興趣。為此,零售商可以在備貨、商品陳列、廣告促銷等方面下工夫,把生意做活、做大。
5.零售貿易大多在店內進行,網點規模大小不一,分布較廣。 由於消費者的廣泛性、分散性、多樣性、復雜性,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要、在一個地區,僅靠少數幾個零售點是根本不夠的。零售網點無論從規模還是布局上都必須以滿足消費者需要為出發點,適應消費者購物、觀光、瀏覽、體閑等多種需要。
6.零售貿易的經營品種豐富多彩、富有特色, 由於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往往要挑選,「貨比三家」,以買到自己稱心如意,物美價廉的商品。因此,零售貿易一定要有自己的經營特色,以吸引顧客,備貨要充足,品種要豐富,花色、規格應齊全。
功能
零售處於貿易運行的終點,具體體現著貿易運行的目標。零售貿易的特點,決定了它有下列功能:
1.實現商品最終銷售,滿足消費者需要功能。 產品在生產者手中或批發業者手中,只是一種觀念上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可能被消費的現實的使用價值。產品只有進入消費領域才能成為現實的使用價值,在多數情況下,這需要通過零售貿易來實現。零售貿易直接面向消費者,通過商品銷售,把商品送入消費者手中,陽終實現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不僅滿足了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具體需要,而且還為生產過程重新發動提供了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的條件,把生產者創造的剩餘價值由可能轉為現實。
2.服務消費,促進銷售功能。 消費者對商品需求和服務需求是廣泛的、多樣的、復雜的,滿足這些需求,零售貿易不僅要提供豐富的商品以供選擇,還需要圍繞著商品銷售提供各種服務,如信息服務、信用服務、售貨服務和售後服務等,並以此為手段,擴大商品銷售。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零售的服務功能更為重要。
3.反饋信息,促進生產功能。零售貿易直接面向消費者,能夠及時、真實反映消費的意見及市場商品供求價格變化情況,向生產者和批發業者提供市場信息,協助批發業者調整經營結構,促進生產者生產更多更好適銷對路商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4.刺激消費,指導消費功能。零售貿易中的商品陳列、 廣告宣傳、現場操作、銷售促進等,能喚起潛在的消費需求,培養人們新的愛好和需求,引導消費者的消費傾向、方式和時尚,為擴大再生產開拓更為廣闊的市場,為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創造新的物質條件。
特點
(1)交易規模小,交易頻率高。
(2)即興購買多,且受情感影響較大。
(3)去商店購物仍是顧客的主要購物方式。
㈤ 成品油經營權、批發權和零售權,這幾種權利的關系以及要取得以上這幾種權利,
礦山經營權是 企業工商注冊 的企業經營權 以及 采礦權許可 的綜合權利。在采礦的權能包括:資源開采權,礦區勘查權,礦產品銷售權(特殊礦產銷售需要許可),土地使用權(許可)等。采礦證的開采權是主權利。經營權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獲得,但不等同於采礦權,不能自主轉讓,轉讓需要由采礦權人決定。
㈥ 中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是什麼誰的權力更大
中間商與代理商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中間商的概述:中間商是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參與商品交易業務,促使買賣行為發生和實現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個人。
2、代理商的概述: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二、兩者的分類不同:
1、中間商的分類:中間商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按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可分為經銷商和代理商,前者是在商品買賣過程中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按其在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分為批發商和零售商,前者是不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中間商。
此外,廣義的中間商還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進出口商人、一切經紀人等。但是,就主要的中間商類型來看,只有代理商、批發商和零售商3 種。
2、代理商的分類: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三、兩者的作用不同:
1、中間商的作用:創造時間、地點及所有權效用。
2、代理商的作用:為他人促成交易和締結交易。
中間商與代理商是商品交易中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兩者均是為了促成交易的進行,因此,兩者是同一級別的。
㈦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7)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㈧ 零售商,代理商,分別什麼意思,另外還有什麼商。
一、零售商(Retailer)
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是相對於生產者和批發商而言的,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代銷商(Agency)
代銷,是指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或個人代理銷售商品的一種交易方式。代銷商品的主體就是委託方。在代銷活動中,代理商與委託人只是委託代理關系,而沒有發生商品所在權的轉移。代理商只有在代理期間有商品的處理權,並且得以委託方的名義來進行,通過代銷獲得成交金額一定比例的代銷費,即代銷報酬。代銷雙方通常要簽訂協議。代銷方不承擔風險,其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因此,代銷商或代理商,屬於居間商(Mediator)的一種。
三、經銷商(Trade)
經銷,亦稱定約銷售。它是指由生產廠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按協議的規定范圍經銷商品。按西方商品流通理論而論,經銷商(Ttrader,也稱為商人、中間人)包括批發商(Wholesaler)與零售商(Retailer)兩類商人。他們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承擔經營風險。經銷以經銷權是否具有排它性,可分為多頭經銷、獨家經銷與總經銷(或叫包銷)3種形式。其共同特點是廠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之間已實際發生買賣關系,商品所有權已發生轉移,通過差價獲得利潤。經銷商通過經銷形式可以得到廠商或出口商的優惠條件。對於獨家經銷、總經銷而言,還可以享有特定地區范圍內商品專營的權利。
四、批發商
批發商是指向生產企業購進產品,然後轉售給零售商、產業用戶或各種非營利組織,不直接服務於個人消費者的商業機構,位於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現在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 批發商
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批發商是相對於零售商來說的,零售商就是只賣一個或二個產品,而批發商是買大量的產品,一般為2個以上的至幾千幾萬都屬於批發商。 批發商就是批量采購上一級供應商(如工廠/代理/經銷)的貨,然後再批量賣給下一級需求者(如零售商)的經濟實體。
㈨ 與主要批發 零售商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般分為購銷、代銷、聯營三種方式。
購銷:購銷:也稱為「經銷」,即由商家正式下訂單采購,貨款到帳期時,由商家支付給供應商。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要求供應商補一些損耗,或做一些退換貨的安排,以降低風險。
代銷:代銷的全稱:網店代銷,又名網店代理。網店代銷基本上分虛擬物品代銷和實物代銷兩種。代銷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聯營:這種方式就是你在超市租個攤位,自己請人銷售,租金是按照銷售額多少進行扣款,存在問題就是貨物丟失頻繁,全由自己承擔。
(9)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零售新業態
1、連鎖商業。指眾多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零售企業,在核心企業(連鎖總部)的領導下,以經濟利益為連接紐帶,統一領導,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通過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現代流通組織形式。
2、連鎖超市。是連鎖商業形式和超級市場業態兩者的有機結合。它是我國現代零售業主流,在發展中進一步細分和完善。如大型綜合連鎖超市(GMS),主要經營大眾商品,其中70%是百貨,30%是食品。又如倉儲式會員店連鎖超市,以零售方式運作批發,採用會員制。
3、特許經營。是一種根據合同進行的商業活動,體現互利合作關系。一般是由特許授予人(簡稱特許人)按照合同要求,約束條件給予被授予人(簡稱受許人,亦稱加盟者)的一種權利,允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已開發出的企業象徵(如商標、商號)和經營技術、訣竅及其他工業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