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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葯店進行批發行為

發布時間:2021-05-11 17:28:44

⑴ 葯店的經營范圍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生物製品;

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款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章 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葯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葯品批發企業和葯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葯品批發企業或者葯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葯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葯分為甲類非處方葯和乙類非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變更《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葯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第十八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城鄉集市貿易市場沒有葯品零售企業的,當地葯品零售企業經所在地縣(市)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後,可以在該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設點並在批准經營的葯品范圍內銷售非處方葯品。

第十九條通過互聯網進行葯品交易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其交易的葯品,必須符合《葯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第四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第五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包括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其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組織並監督實施企業質量方針;

(三)負責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置,確定各部門質量管理職能;

(四)審定企業質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確定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確定企業質量獎懲措施。

第九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葯師(含主管葯師、主管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或葯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

第十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或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葯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第十二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葯師(含葯師、中葯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第十三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葯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葯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於3人),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於職工總數的2%(最低不應少於3人),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葯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檔案。

《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葯、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葯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葯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葯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葯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葯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葯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

生物製品;

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葯及其制劑、生化葯品。

從事葯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葯或非處方葯、乙類非處方葯的資格,並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葯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葯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准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繫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後發現企業在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葯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葯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拓展資料:

葯店是指零售葯品的門市。中醫史上第一家官辦的葯店誕生於宋神宗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創建的。

當時,王安石基於變法派內部分裂,愛子王雯英年早逝,尤其是自己久病纏身,決定辭職而歸隱山林。臨別政壇,他命人在首都開封創設一家"太醫局熟葯所",也叫"買葯所",可以說,它就是現代中葯店的前身。葯店對聯:"葯靈只在症能對。人健何妨吾亦閑。"(《載敬堂集·江南靖士聯稿·葯店》)隨著年代的延伸,社會分工的細化,制葯和賣葯漸漸分離,從而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葯店,專以賣葯為業。

⑵ 葯品批發企業給零售單體葯店供貨,按GSP要求,需要單體葯店什麼資質

1、企業應當將葯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文件、采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葯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葯品的送貨地址應與購貨單位《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地址相一致.
2、葯品經營企業:提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復印件;
3、如果是醫療機構則 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采購員委託書復印件等
有些還有含特殊葯品如麻黃鹼類的,還需要麻黃鹼委託書,開戶銀行證書,都需加蓋公章

⑶ 開辦個人批發和零售葯店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個人開辦葯店,要是在頭幾年可算是件大難事,因為不僅要具備雄厚財力,
託人找關系「攻關」當地葯監部門或工商局更是一件讓投資者感到頭疼的事。
不過,對於熱衷投資辦葯店的個人來說,這個月是一個真真正正的「紅五月」:
北京市葯品監督局將對今年上半年新辦的100家葯店實行公開招標———
近日,讀者劉先生在得知北京將放寬個人辦葯店的有關限制,並允許以個
人名義投標100家新辦葯店的消息後,特向本報咨詢有關個人開辦葯店的具體
事宜,記者為此進行了相關采訪。
■政策支持:四大條件必須具備據國家葯監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組織,開辦葯品
經營的業務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第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
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第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
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者;第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些規定具體到北京市,一是店面面積需達到150
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過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定)認證,三是必須配備
專職執業葯師。
■葯店現狀:連鎖經營效益好目前葯店的毛利率在20%~40%之間,比起
家電流通領域最多3%~5%的毛利可算是「暴利」,所以花上幾十萬甚至上百
萬元搶個葯店的「殼資源」,一度成為有些老闆投資葯業的首選項目。
據統計,北京市大小葯店共有千餘家,其中經營較好的是連鎖經營的葯店。
現今,國內葯品零售市場上共有四大連鎖:北京醫葯股份、金象大葯房、同仁
堂、永安堂,每家連鎖分店都超過了40個。據統計,到2001年年底,北京連鎖
葯店的數量達到了國內葯店總數的30%,至今北京市共有零售葯店1283家。
但是過多的葯店增長使得弊大於利。隨著醫保改革的深入,一些有實力的
葯品連鎖集團將開辦或兼並其他效益不佳的小葯店,從而使葯店向「集團軍」
轉化。
單就這一點而言,新《葯品管理法》有關開辦葯店的規定對於那些有經濟
實力和管理能力的個人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可促使其向規模化發展。而這
次對100家葯店的招標行動,無疑是幾大連鎖葯店競爭「大哥大」的擂台賽。
■運作關鍵:進葯驗收最重要如果符合新《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個人投
資開葯店的前景如何呢?是賠是賺非常關鍵。業內人士就店面租金、裝修、員
工工資、廣告費用等給記者算了一筆賬:
比如在北京亞運村地區一般臨街黃金地段開葯店,100平方米面積一年的
租金幾十萬。一般需要10~15名工作人員,執業葯師工資在1500~2000元/月,
一般員工工資在800~1000元/月。還需要幾十平方米的倉庫。廣告費用的支
出較有彈性,可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在經營中,一般葯品從批發到零售的利潤
空間是15%~30%。
除了考慮成本問題,有關專家還提醒投資者: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
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葯品經營企
業的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即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批號、
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價格、購銷數量、購銷日期等各項數據。
■行家建議:新建小區開辦尤佳投資葯店的共同目的是,等到開放葯品零
售市場時,希望外資的進入能讓連鎖葯店賣個好價錢。位於北京市西城區新街
口的金象大葯房總部的一位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開葯店的一些建議。他認為開
辦葯店應注意三大問題:一是要加盟連鎖經營,降低購貨成本;二是要准確選
址。北京目前許多新建小區尚沒有葯店,在很大程度上為投資者提供了機會;
三是投資者要從公正、客觀的角度為顧客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中國醫葯商業協會連鎖辦王錦霞女士在分析5月份100家葯店公開招標時認
為,根據北京市規劃,為了方便市民購葯,今後在北京8個城區內,每隔350米
就會有一家葯店,而王府井、前門、西單以及崇外大街等繁華商業區不限制距
離。但對個人投資者來說,如果中標,最好選擇處在「真空」點的位置開辦,
因為有些街道或近郊小區附近沒有葯店,可以「以精取勝」。
據記者觀察,目前北京市已經出現了開放式大型平價葯店,不僅葯價便宜
環境優美,市民還可以像逛超市那樣進行「休閑」;不少連鎖葯店還開設了24
小時營業的「店中店」,並提供近距離送貨;還有的葯店開辦了免費專家熱線
電話咨詢服務。業內人士分析,這些不斷翻新的名堂,給個人開葯店提供了眾
多很好的啟迪和借鑒模式。
不過,對於像劉先生這樣的個人投資者來說,光有資金還不夠,還需注意
的是,這次招標雖然對個人投資者敞開了大門,但「門檻」不低:無論是對資
金多少、營業面積、庫房大小,還是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都有具體規定。而
且,最為關鍵的一條「通行准則」是:中標成功後開辦葯店的負責人必須具有
3年以上醫葯專業相關的工作管理經驗。
賣葯,是關乎生命和健康的大事,不像投資賣食品,只要有錢就能開家食
品店。個人開辦葯店,雖然有點「水中撈月」的感覺,離我們是既不遠,也不
近,但對有財力和實力的個人投資者而言,前景肯定是「看上去很美」。
參考資料:《健康時報》

⑷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零售葯店給醫院批發了一批葯,違反了葯品法第幾條

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其兩項行政處罰,即:責令改正從無葯品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並處購進葯品金額2倍的罰款。

⑹ 開個批發加零售葯店的資質和條件

.營業場地不少於20平方米,(鄉下的葯店不要求要有倉庫).至少要有一個駐店葯師、一個營業員(要高中以上或與葯學相關畢業的或經過葯監部門考核獲得上崗證的人員).
2.要申辦《〈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然後還要去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如果是在城裡開的葯店就要具備這些條件:
1.營業場地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個駐店葯師、一個營業員(要高中以上或與葯學相關畢業的或經過葯監部門考核獲得上崗證的人員).
2.要申辦《〈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然後還要去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新開的葯店也要施行GSP認證,GSP就是指:葯品經營質量管理,一切都要按GSP模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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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其實國家對個人經營葯店一直沒有限制,葯店經營早在1998年就已向個人開放,目前全國各省都有個人經營的葯店。但是,各地對於個人投資開葯店的政策傾向差別很大,您最好向當地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咨詢。開葯店投資額比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為例,啟動資金應在20—30萬元,個人投資開葯店還應該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考慮經營規模。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2)具有與所經營的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葯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到《葯品經營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火鍋店賠了,就開葯店」。長期以來,社會上盛傳這樣的說法。據知情人士透露,葯品零售平均毛利率至少可達50%,其中常用的抗菌類葯毛利又最高,可達100%-200%以上。比起家電流通領域最多3%-5%的毛利可稱「暴利」。

因此,葯店是未來的一個被看好行業。

一、市場機會

葯品分類管理、醫療保險制度、醫療分業「三把利刃」給醫葯零售市場帶來的變化和發展令人始料未及。這也使得葯店的日子越來越好過。

隨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門診病人因個人賬戶封頂,個人要分攤醫療費用,因此在支出必要的處方葯費用後,勢必要選擇葯店購葯。

據國家葯監局鄭局長透露,雖然我國目前對零售企業進行分開整頓,但是存在的問題是批發企業太多,而醫葯零售企業卻數量不夠,只有12萬。據估計,中國的醫葯零售企業在30萬家為宜,也就是說這個市場的缺口還有18萬。在深圳,葯店的數量大概為萬人15間,而在廣州,目前的連鎖葯店只有4000間左右。

二、實施方案

1、創業者要求。葯品零售業的質量負責人應是葯師(中葯師)職稱以上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要在營業時間內配備1名以上經注冊的執業葯師(執業中葯師),負責審核或調配處方。有中葯飲片需配備經注冊的中葯師。而從事葯品保管、驗收、養護、營業等人員應取得職業技術等級證書。從業人員的年齡應在65周歲以下。
2、經營方式。現時經營情況最理想的葯店有兩種,一是開辦連鎖店,二是在別人的葯店中設專櫃。
3、選址。葯店賺不賺錢,賺多賺少,選址是關鍵。而選址並不是地點越旺越好,反而是相對比較「冷清」的地段不失為投資的好去處。首選是城市結合部,即需要有較多的流動人口,其次也可以選擇在較大居民區周邊,如附近有超市、農貿市場就更好了。另外醫院附近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4、辦證。葯店的辦證較為麻煩,但如果加盟連鎖店的話,可以很快地進入醫葯零售市場。

三、投資預算

開葯店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店面裝修、設施購置、人工開支、房屋租金等幾個方面。
店面裝修和添置必要的設施:10萬元左右。
連鎖加盟費用:5—15萬不等。
員工工資:5人,共計5000元。
房租:5000元/月。
進貨流動資金:2萬元左右。因為許多醫葯批發企業一般都會給葯店鋪底,有的產品還會搞代銷。所以進貨所需資金反而不用太多。
總投資:30—40萬之間。
每月固定支出:12000元左右。

四、效益分析

以一般地段的葯品零售店為例:
每日的銷售額為1500-2000元。
月營業額約:50000元左右。
除去固定支出12000元。
進貨價:20000元。
月盈利:50000-12000-20000=18000元。

五、風險分析

對於新開葯店來說,剛開始營業時的收支平衡有一定的困難,每月萬來塊的支出,即使毛利按30%計,月銷售額應在3萬元以上,也即是每天必須賣出1000元,這對新店有一定壓力,特別是地段一般的零售店。
開葯店是「中長線」投資,沒有兩三年是出不來效益的,而一旦效益出來,那將是財源滾滾,所以創業投資者切不可鼠目寸光,急功近利。
另外,葯品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事關人身健康安全,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應注意以下幾點:
1、葯品經營企業的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葯品經營企業的購銷記錄(葯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等)
2、賣出去的葯不能收回。
3、國家禁止的葯絕不能賣。

⑺ 銷售「竄貨」葯品如何定性

而葯品包裝左側明確提示:葯品包裝防偽標識和產品序列號不全均為假葯。 執法人員當場查封了尚未銷售的該種葯品。經調查,A葯店的葯品是從廠家銷售員處購進的,由銷售員從外省B葯店「竄貨」而來。廠家銷售葯品時,每個省有一個固定的產品序列號,該銷售員為了達到在本省銷售的目的,自行把葯品外包裝上的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標識摳掉後,將葯品銷售給A葯店,並為其出具了B葯店的銷售發票。 對於A葯店銷售「摳號」葯品行為如何處理,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有人認為,A葯店的行為應按銷售假葯進行處罰,理由是廠家已明確提示產品序列號、防偽標識沒有或不全為假葯;有人認為應按劣葯進行處罰,此行為違反了《葯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有人認為,應按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進行處罰,因為發票是由B葯店開具的,而B葯店並不具備葯品批發資格。 【分析】 本案存在三個違法行為,應針對不同違法主體分別處罰。 包裝不規范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本案中被「摳號」的葯品不應認定為假葯或劣葯。我國現行葯品管理法律法規中針對葯品包裝不合法而視同假葯或劣葯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按假葯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按劣葯論處。也就是說,其規范調整的是葯品包裝的適應症(功能主治)、有效期和生產批號三個內容,並未規定將葯品外包裝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查詢標識不規范的以假葯或劣葯論處。所以,葯監部門應該按照「處罰法定」的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定性和處理,而不能片面依據葯品包裝左側的提示文字,簡單將其認定為假葯或劣葯。 同時也應該看到,該批被「摳號」的葯品包裝不規范,不符合有關規定。《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案中,該批葯品的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查詢標識被人為刮掉,應認定為葯品外標簽標識不清,葯品包裝不符合規范。依照《葯品管理法》第86條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葯監部門對該批葯品生產廠家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罰,並責成生產廠家妥善處理此批包裝不規范的葯品。至於銷售員的「摳號」行為,則屬於生產廠家內部管理問題,葯監部門不應過多干涉,而由生產廠家處理。 葯店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 我國對葯品經營實行法定許可制度,《葯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經營方式的不同,將葯品經營企業劃分為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並分別規定了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辦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主體、程序和審查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兩者的許可銷售對象。 葯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雖然領取的都是《葯品經營許可證》,但其經營能力和經營方式有所不同。因此,《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第32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17條規定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73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B葯店作為零售企業,未經批准便向A葯店銷售葯品,並出具了銷售發票,擅自從事葯品批發業務,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由葯監部門依照無證經營葯品違法行為處理。 A葯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葯 A葯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違法行為。《葯品管理法》第34條規定: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

⑻ 零售葯店涉嫌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零售葯店零售的葯品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在零售葯店零售的葯品是麻醉葯品和一類精神葯品,二類精神葯品是可以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由於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審批情況由負責審批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後5日內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准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葯責任的區域。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在調劑後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零售葯店進行批發行為擴展閱讀

依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是指列入麻醉葯品目錄、精神葯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葯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葯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

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葯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葯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葯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葯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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