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葯品批發企業可向葯品零售連鎖分店銷售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批發企業可以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銷售給個人,銷售給葯品零售連鎖分店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允許。
新版GSP規定,葯品零售連鎖分店如果自行采購葯品,必須按照零售單店認證管理。
2. 葯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GSP再認證,葯品批發企業應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
主要是不違反《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的規定。GSP再認證也是對軟體和硬體的綜合考察。做好票務工作,無假葯,無漏稅。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葯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准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在葯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葯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 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葯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葯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3. 葯品批發企業可以從事葯品零售嗎
不能.
因為批發企業的葯品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方式是批發.
除非再辦一個葯品零售的許可證.
4. gsp規定應當怎樣合法銷售葯品
首先要有合法的銷售資格,看你是零售企業、還是批發企業、還是醫療機構。
這三種 都需要辦理合法的證照比如零售和批發就需要葯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
醫療機構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然後就得要合法的購進渠道。購進渠道有批發企業、生產企業。
批發企業得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證書。
生產企業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和GMP證書。
最後,購進的葯品要是合法的產品
葯品要有注冊批件,相當於人的身份證,然後得有賣你的這批葯品的出廠檢測報告。
另外葯品還要驗收質量,看有沒質量問題,有沒超過有效期。
另外銷售葯品也有限制,比如你是零售企業,你的銷售對象是 患者,那麼銷售處方葯,你還的索取處方才行,另外不能賣終止孕娠葯品,另外銷售含麻黃鹼類葯品有數量限制等。
如果你是批發企業,你銷售對象也是批發企業,那麼也要收集對方證照。如果是零售企業也需要收集對方資質證照。審核後 簽訂協議 然後才能銷售給對方。
具體還有很多要求。你可以看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5. 銷售「竄貨」葯品如何定性
而葯品包裝左側明確提示:葯品包裝防偽標識和產品序列號不全均為假葯。 執法人員當場查封了尚未銷售的該種葯品。經調查,A葯店的葯品是從廠家銷售員處購進的,由銷售員從外省B葯店「竄貨」而來。廠家銷售葯品時,每個省有一個固定的產品序列號,該銷售員為了達到在本省銷售的目的,自行把葯品外包裝上的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標識摳掉後,將葯品銷售給A葯店,並為其出具了B葯店的銷售發票。 對於A葯店銷售「摳號」葯品行為如何處理,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有人認為,A葯店的行為應按銷售假葯進行處罰,理由是廠家已明確提示產品序列號、防偽標識沒有或不全為假葯;有人認為應按劣葯進行處罰,此行為違反了《葯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有人認為,應按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進行處罰,因為發票是由B葯店開具的,而B葯店並不具備葯品批發資格。 【分析】 本案存在三個違法行為,應針對不同違法主體分別處罰。 包裝不規范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本案中被「摳號」的葯品不應認定為假葯或劣葯。我國現行葯品管理法律法規中針對葯品包裝不合法而視同假葯或劣葯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按假葯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按劣葯論處。也就是說,其規范調整的是葯品包裝的適應症(功能主治)、有效期和生產批號三個內容,並未規定將葯品外包裝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查詢標識不規范的以假葯或劣葯論處。所以,葯監部門應該按照「處罰法定」的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定性和處理,而不能片面依據葯品包裝左側的提示文字,簡單將其認定為假葯或劣葯。 同時也應該看到,該批被「摳號」的葯品包裝不規范,不符合有關規定。《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葯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案中,該批葯品的產品序列號、電話防偽查詢標識被人為刮掉,應認定為葯品外標簽標識不清,葯品包裝不符合規范。依照《葯品管理法》第86條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葯監部門對該批葯品生產廠家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罰,並責成生產廠家妥善處理此批包裝不規范的葯品。至於銷售員的「摳號」行為,則屬於生產廠家內部管理問題,葯監部門不應過多干涉,而由生產廠家處理。 葯店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 我國對葯品經營實行法定許可制度,《葯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經營方式的不同,將葯品經營企業劃分為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並分別規定了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辦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主體、程序和審查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兩者的許可銷售對象。 葯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雖然領取的都是《葯品經營許可證》,但其經營能力和經營方式有所不同。因此,《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第32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17條規定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73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B葯店作為零售企業,未經批准便向A葯店銷售葯品,並出具了銷售發票,擅自從事葯品批發業務,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由葯監部門依照無證經營葯品違法行為處理。 A葯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葯 A葯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違法行為。《葯品管理法》第34條規定: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
6. 葯品批發企業給零售單體葯店供貨,按GSP要求,需要單體葯店什麼資質
1、企業應當將葯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文件、采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葯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葯品的送貨地址應與購貨單位《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的地址相一致.
2、葯品經營企業:提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復印件;
3、如果是醫療機構則 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采購員委託書復印件等
有些還有含特殊葯品如麻黃鹼類的,還需要麻黃鹼委託書,開戶銀行證書,都需加蓋公章
7. 為什麼葯品批發企業不許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許批發葯品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
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
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
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
8.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8)葯品零售的企業批發葯品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 葯品批發企業需要向零售葯店提供哪些手續
零售葯店不需要生產廠家的資質材料的,他只要證明葯品來源合法,即只需要提供上面的經銷商(批發企業)的全套資質就可以了。
如果實在是來查單一品種。需要提供廠家資料,可以到時候再傳真過去就可以了,一般很少有這種事情。
10. 葯品流通:是否處罰這家葯品批發企業
因懷疑其購銷清單有問題,該局向廠家所在地葯監局發了協查函,答復是該5個廠家均未開過這樣的清單。於是將此案定性為非法渠道購進葯品。 後經進一步的調查發現,A公司聲稱在購進葯品時,確實認真審核過葯品的生產許可證、GMP證書等相關資料,還上網查詢過葯品資料,在確認葯品不是假劣葯的情況下才放心購進的,而業務員也確實是廠家的委託銷售人員。原來是該業務員私刻了多個廠家的公章,然後偽造購貨清單,私下以廠家的名義將葯品賣給了A公司。 於是,A公司認為自己購進葯品時履行了審核的義務,對於業務員私刻公章這一事實並不知情,很難接受非法渠道購進葯品的定性,而葯監局內部也有部分工作人員認為A公司並無直接責任,並建議不處罰A公司。(網友yangyupi)議論紛紛 酌情從輕或免於處罰 應該處罰,但可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酌情從輕或免於處罰。重點應該放在追究該業務員的無證經營行為和偽造企業印章罪上。 或許有人認為,根據《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該業務員並不構成無證經營葯品,因為生產企業要對其業務員以本企業名義銷售葯品的行為負責。如果該邏輯成立的話,那麼批發企業又何以在行政法上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因此,《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中所謂的「法律責任」,當指民事責任。(網友法道棋心) A公司有偷稅漏稅之嫌 一家公司,采購葯品不需要增殖稅發票嗎?建議葯監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聯系一下,即可見分曉。或許該企業有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也未可知。 難道該公司就不能用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同對方聯系一下嗎?在通訊工具如此發達的現代社會,除非可以造假,不然A公司不會不和對方聯系的。(網友tongxiouf) 未完全盡到審查義務 我覺得A公司並沒有完全做到認真審核該業務員和幾家企業的資質證明等材料,不能完全排除其責任。(網友譚雨沖) 單是從業務員同時銷售給5個廠家葯品這一問題來看,公司在審核時就沒有盡責。《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網友jingling)點評 GSP要求的是合法性的審查,而不是資料完整性或者是形式性的審查,這家公司顯然並未按照GSP的要求進行操作。 細看這個案子,不免要提出這樣的疑問:這些葯品是否是業務員送貨上門的;這些葯的貨款付給了誰;隨貨同行票據是不是假的;一個業務員是否可以同時作為5個葯廠的銷售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