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 煙花爆竹門市與門市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多少米
因零售煙花爆竹一般會存放一定量的煙花爆竹,根據國家標准《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零售場所的煙花爆竹存放量不應超過100kg葯量,再根據國家標准《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表4.3.3,零售門市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為35米。
3. 山東濟寧開煙花炮竹店與幼兒園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幼兒園離煙花爆竹點不得低於50米。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 煙花爆竹零售點之間應相距50米以上 有這規定嗎
的這樣的規定。
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廊坊市政府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距離有何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6.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儲存倉庫四鄰距離審查意見書那裡有
各縣區、管理區安監局: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局7號令)和省安監局《關於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工作的通知》(湘安監煙花[2008]108號)、《關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委託頒證的通知》(湘安監煙花[2006]19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向市安監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製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 庫區平面(或者設計)圖(包括外部安全距離范圍)及倉庫區全貌、每棟倉庫外貌的彩色照片;
(六) 縣級安監部門對專用倉庫四鄰距離實地審查意見;
(七) 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八) 倉庫產權證明復印件;
(九) 專用危貨配送車輛證明及前、側彩色照片;
(十) 工傷保險和風險抵押金證明;
(十一) 其他有關資料。
二、對上次發證時,屬新建煙花爆竹經營倉庫的,市安監局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評估,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代替安全評價報告。如有委批點(配送站)的經營批發企業,必須由有資質的評價公司進行安全現狀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方可申報。
三、凡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租賃煙花爆竹專用儲存倉庫的,一律不予換證。待新建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按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重新辦證。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倉庫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必須由具有煙花爆竹專業設計資質的機構設計,並按《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申報審批程序的通知》(湘安監煙花[2007]6號)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有關設計圖紙、新、改、擴建申請審批表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必須納入申報材料。
五、對設立配送站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各配送站至少有1人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資格證,批發企業應將配送站納入評價范疇,並出示配送站分布圖和配送站倉儲場所平面實測圖(涵蓋安全距離范圍)。
六、各縣區、管理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管理,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要求,做好新一輪零售網點的發證工作。
各縣區、管理區安監局要將新一輪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有機結合起來,未建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專用倉庫的經營(批發)公司,一律不予行政許可。對許可證到期而又未領新的許可證的經營公司要一律停止經營,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望的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儲存倉庫四鄰距離審查意見
7.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應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是產品的質量,經營要注意所在場合是否有安全隱患,經營中隨時有專人看管,避免孩童的接觸,庫存的地方是否安全可靠。
8.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但是近期國家安監督總局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布點規劃出台了新有規定,文件沒有見到。原則上一個縣區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開試點。
9. 煙花爆竹的零售攤點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7號令《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九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安全距離應為50米,但有的省規定為30米。
10.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是多少有具體規定嗎
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10)煙花爆炸批發零售點安全距離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經竣工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