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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

發布時間:2021-08-05 17:33:00

『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可以直接向消費者零售煙花爆竹對嗎

不對的。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貳』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遵守什麼規定

1、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
2、建立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安全責任制,銷售場所應當張貼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並制定購銷管理、事故報告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措施;購銷管理制度、儲存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搬運操作規程。
3、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4、設專店或專櫃銷售、專人管理,應當根據防爆、滅火應急需要,必須配備2個(含2個)以上5公斤以上的水劑滅火器,並在銷售場所張貼正確使用滅火器材的方式、方法。經營場所應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標志),不得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場所經營。
5、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內,嚴禁吸煙、用火;不得設臵電氣設施、設備(或使用防爆電器);10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6、經營銷售地點符合規定要求。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專櫃與其他商品櫃台的距離不小於2米,其周邊30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應不小於200米的安全距離。
7、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臵張掛《煙花爆竹經營許(零售)可證》,煙花 爆竹零售單位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不得超出經營許可證上的規定,存放數量不得超過500公斤(產品的總重量)。產品應以堆垛或以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應距內牆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經營場所內不得住宿。

『叄』 辦理煙花爆竹工商營業執照需要什麼

你好,根據相關條例: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希望採納,謝謝!

『肆』 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擴展閱讀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參照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伍』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但是近期國家安監督總局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布點規劃出台了新有規定,文件沒有見到。原則上一個縣區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開試點。

『陸』 煙花爆竹零售業戶跨區域進貨應如何處理

煙花爆竹零售業戶跨區域進貨屬於私炮,被當地批發上發現報安監局會被沒收並罰款或吊銷許可證。

『柒』 經營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杜土產日雜公司負責

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各級供銷社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從外省(市)購入煙花爆竹由省供銷社所屬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統一組織定貨,並且負責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辦理「煙花爆竹購買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省內地產煙花爆竹的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縣(市、區)及以上供銷社生產日雜公司經營,並且必須到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進貨。零售網點由市、縣級土產日雜公司選定。

2.煙花爆竹經營批發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

各級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必須設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並且領取「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沒有獨立專用倉庫的單位,將限制或取消其進貨。省內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縣(市、區)內具有經營權,經過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在本縣(市、區)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直接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銷往省內外縣(市、區)時,只准銷給縣(市、區)供銷社土產日雜公司。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銷售市場。

3.不得向非法企業采購和批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合法的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4.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捌』 辦理煙花爆竹工商營業執照需要什麼

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玖』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什麼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

取得安全生產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熟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及燃放知識,經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進貨時應對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數量、內外包裝以及專用封簽、防偽碼標簽核對驗收,做到准確無誤。

3、裝卸貨和銷售時要求單件搬運,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擠壓、撞擊、翻滾、拋、摔。

4、不準用鐵質和其他非有色金屬工具裝搬貨物,不許使用鐵器敲擊等。

5、貨物堆放要整齊,品種要分類,商品不得倒置。

6、不準在臨時存放點附近從事訂箱、封裝、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7、拿取高處的煙花爆竹應腳墊穩固,物體輕拿輕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經常檢查不安全因素,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參考資料:網路-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拾』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從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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