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是住宅,商業是什麼意思
這種情況,通常都是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所開發的樓盤里既有住宅,也有商業用房,因此,在土地證上面是這樣的體現,這種情況下的土地的具體用途要看房屋的性質是住宅還是商業來定性了。
❷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為:批發零售用地,可以在這里製作做蛋糕甜品嗎
批發零售用地只是用地類型,你可以看一下不動產證上的房屋類型是什麼
一般來說批發零售用地所對應的房屋為商業,如果是住宿餐飲用地那應該沒什麼問題,批發零售用地的商業能否做餐飲類使用,具體應該咨詢當地工商或者規劃部門。
❸ 房產證用地性為:批發零售/教育。請問到底是什麼性質
批發零售用地屬於土地分類里的商服用地。即主要作為商業用地。指主要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二級類,商服用地可以登記為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等四種。
商服用地主要范圍
1.批發零售用地。指主要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2.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3.住宿餐飲用地。指主要用於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的用地。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旅館、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
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包括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館、理發美容店、洗浴場所等用地。
——菁英員工
❹ 請問不動產登記證上用途為:批發零售用地/商業。是什麼范圍,能做歺飲嗎
你的土地用途是批發零售用地和住宿餐飲用地,同屬於商業用地。房子用途是商業。按照用途,可以做餐飲。
❺ 房產證上寫的商業用地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寫的商業用地是指這塊地的用途是作為商業使用,不允許居住
❻ 不動產權證書中用途欄什麼叫批發零售用地,什麼叫城鎮住宅用地
不動產權證書中用途欄叫批發零售用地,就是規劃性質是商業地產。
叫城鎮住宅用地,就是規劃性質為居住用地。
❼ 房產證上的「臨時用地」是什麼意思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超過兩年。」在兩年內如遇拆遷,應該給予適當補償。2、在實際中出現臨時用地可能有三種情況:1)在建房過程中,由於施工需要申請臨時使用土地;2)不具備申請建房資格,只好採用「臨時用地」的方式審批。3)在辦理土地登記發證過程中,實際面積超過審批面積,發證時超過的面積以臨時用地方式登記。
❽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住宅,商業是什麼意思
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候,所開發的樓盤里既有住宅,也有商業用房。房地產用途的類型主要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如果寫的是住宅,那麼表示這是生活居住房產;寫的是商業,代表是商業活動房產,比如辦公房產。
(8)住房房產證上批發零售用地擴展閱讀: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❾ 土地證 批發零售用地年限是什麼意思
你好。房屋所有權都是永久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或集體的,個人或單位只享有土地使用權,這個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一、批發零售用地代表土地的用途,批發零售用地屬於商服用地一種,主要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二、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由國務院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二是指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於法定的最高年限。在我國,享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嚴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異。國家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體現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說明了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是土地買賣,國家對土地使用享有最終處置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具體規定為:(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三、批發零售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40年,期滿之後需要續約。根據2007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則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准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