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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發與零售的處罰條款

發布時間:2021-08-02 14:26:46

⑴ 食品安全法裡面有規定加工食品銷售,需要分零售和批發嗎

是不分零售和批發的,要求是一樣的,你自己加工的食品,可以選擇零售業可以選擇批發,無非是在批發的時候要給人家開具相應的稅票,也就是說,你要辦理相應的工商和稅務手續。

⑵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怎麼處罰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處罰: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葯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2)食品批發與零售的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

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肉製品,乳製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製品,茶葉及相關製品。

酒類,蔬菜製品,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蛋製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製品,澱粉及澱粉製品,糕點,豆製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⑶ 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七十九條罰款多少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
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
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
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
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
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處罰條款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
者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
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
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
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
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
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款。

⑷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52條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有哪些

違反條款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處罰條款、處罰內容、
備注12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備注15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供參考。

⑸ 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規定

銷售過期食品的處罰規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5)食品批發與零售的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參考資料:食品安全法--網路

⑹ 違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食品銷售者怎樣可以免除處罰

第123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評述: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有「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六大類違法情形,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但這一條款的缺失在於,將「拘留」作為與「吊銷許可證」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從字面上理解會產生歧義,因為對有證的生產經營者才可以吊銷許可證,好象拘留的對象也只能限於發生六大類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有證企業。而實踐中,如果是無證的生產經營者出現「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六大類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情形,難道不應拘留嗎?這一條表述為「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已取得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吊銷許可證」就OK了!以上供參考。

⑺ 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

有沒有處罰決定書,沒有的話你把台帳補充完整就行了。只要沒有處罰決定書,他說罰1000是沒有效力的。而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處罰最低標準是2000.

⑻ 關於零售業的法律法規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專用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3、輸電網以約和標准

商標注冊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務部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

超市購物環境標准

(8)食品批發與零售的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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