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煙草公司為什麼不讓超市按照批發價賣煙
本人開煙酒超市5年,每周預定香煙都是幾萬,買的好的香煙煙草公司給的很少,只有不好賣的香煙煙草公司會低價或者你預定20條煙草會送你一條,或者給一條非賣品香煙,所有的商家都是一樣預定香煙就是為了賺點小錢,
直接在煙盒上印上建議零售價。任何企業都不會做賠錢買賣,如果要是賠錢的話,那麼企業可能就經營不下去,就會破產了。作為煙草公司的系統,他們是獨有的壟斷企業,個人是沒有許可權給香煙定價的。而每次在進貨的時候,想批發的好煙名貴煙名牌香煙,都是有條件限制的,因為好煙好賣,價錢高,所以他們就要搭配你來銷售低檔煙,給他們增加利潤。
『貳』 為什麼煙草公司說零售價不低於批發價賣,不高於一百元一包就可以
其實煙草公司就是籠攏斷,美其名約煙草專賣,只許一家獨斷,它們說了算,誰知生產煙草的廠家出廠價!
『叄』 為什麼企業把商品賣給批發商而不賣給零售商,賣給零售商的價格不是更高嗎
那是傳統企業,現在都是以直銷的模式做的。私聊
『肆』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是怎麼分的
限額以上零售業和限額以下零售業的區分主要是依據銷售(營業)額。
限額以上零售業主要包括:
1、批發業(包括外貿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包括2000萬元,下同);
2、零售業:年商品銷售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3、住宿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4、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以上。
對於限額以上的規定企業主要是對納入定期統計報表范圍的批發企業、零售企業以及住宿餐飲企業的銷售(營業)額及從業人員標准作出規定,所以統計年鑒上的數據都是限額以上的。
限額以上就是指在有額度限制之上的企業,限額以下就是指在額度限制之下的企業。
統計年鑒上分的標准就是相關的銷售(營業)額的規定。
(4)批發零售企業賣出價格限定擴展閱讀:
零售業的發展模式:
1、連鎖商業。
指眾多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零售企業,在核心企業(連鎖總部)的領導下,以經濟利益為連接紐帶,統一領導,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通過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現代流通組織形式。
2、連鎖超市。
是連鎖商業形式和超級市場業態兩者的有機結合。它是我國現代零售業主流,在發展中進一步細分和完善。如大型綜合連鎖超市(GMS),主要經營大眾商品,其中70%是百貨,30%是食品。又如倉儲式會員店連鎖超市,以零售方式運作批發,採用會員制。
3、特許經營。
是一種根據合同進行的商業活動,體現互利合作關系。一般是由特許授予人(簡稱特許人)按照合同要求,約束條件給予被授予人(簡稱受許人,亦稱加盟者)的一種權利,允許受許人使用特許人已開發出的企業象徵(如商標、商號)和經營技術、訣竅及其他工業產權。特許經營分為:
(1)商品商標型特許經營。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
(3)轉換特許經營。
4、商業街。
由經營同類的或異類的商品的多家獨立零售商店集合在一個地區,形成的零售商店集中區,也有集購物、休閑、娛樂綜合功能的商業街。
『伍』 中國煙草有沒有規定賣價不能超過多少
一律不得超過1000元/200支,按一條煙10包裝算,就是不能超過100元/包,一條不能超過1000元。具體規定如下: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重新印發開展「天價煙」和卷煙過度包裝專項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切實抓好卷煙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嚴格落實,確保執行到位。國家局再次重申,各單位要堅決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切實加強卷煙價格管理的通知》(國煙計〔2008〕549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加強對高價位卷煙生產經營和價格管理的意見》(國煙專〔2010〕294號)要求,特別是卷煙零售價一律不得超過1000元/200支。
行業各級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卷煙價格管理,確保國家局各項價格管理規定落實到位。
(5)批發零售企業賣出價格限定擴展閱讀:
煙草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煙草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促進行業合理布局。
(二)依法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案件,依法查禁和關停計劃外煙廠,保護合法經營。
(三)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管理監督煙草行業財務資金,組織實施煙草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四)組織煙草行業生產、經營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煙草專賣品產供銷及進出口的年度計劃,編制煙草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審批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煙草行業有關經濟政策建議,制定煙草專賣品的價格政策,管理煙草專賣品的價格。
(六)負責組織實施煙草行業體制改革,指導煙草企業改革,推進卷煙工業企業聯合重組,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依法審批煙草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並、撤銷。
(七)負責煙草製品減害降焦工作,制定煙草行業科技發展政策,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和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及科技成果應用推廣工作,負責煙草行業技術監督、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標准化工作。
(八)對全國煙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
(九)管理煙草系統人事、勞動工資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及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我公司批發零售企業,其中一個月的未開票收入銷售單價低於購進單價,稅務局要求按差價補稅
稅務查賬往往重證據不重解釋。由於你開票的買賣差價過大,而未開票的又倒置,稅務肯定要「就高不就低」,按高的調整納稅。
作為客戶方要求這樣開票是為了提高他們的抵扣金額,你的發票對於他們來說是進項,這樣他們獲取了稅點的利益,而你們卻要承擔他們利益的補稅。
唯一解決的辦法就是你們把開票的和未開票的收入與成本都調整到成合適的比例。可以向稅務報告,有部分成本分攤或結轉錯誤,這樣,把一部分未開票的成本轉到開票成本中去,兩塊兒都顯得合理和匹配。
『柒』 為什麼給零售價設下限
它指的是廠商把產品批發給零售商時,還附帶提出零售價下限的做法。過去一個世紀,在未得到合理解釋前,反壟斷執法者一直對這種做法抱有深深的敵意,但現在這種態度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早在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自信地根據「本身原則」裁定它違法,而今天「本身原則」已為「合理原則」代替,有關指控必須酌情考慮了。 零售價下限鎖定,乍看令人迷惑。上游的廠商,把產品批發給零售商時,為什麼要限定零售商的最低售價,從而抑制零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呢?人們容易理解的是,零售商之間若展開價格廝殺,那麼只有銷售成本最低——即銷售效率最高——的零售商才能倖存,這將把產品的零售價推低,從而促進產品的銷量。只要促進銷量,上游廠商便「袋袋平安」。為什麼要反其道而行,不讓零售商展開價格競爭? 1911年,當最高法院法官判決「邁爾斯博士醫葯公司案(Dr.Miles)」時,還沒有人能提出言之成理的解釋。案中一家醫葯公司,因為與葯品零售商達成了「最低零售限價」協議而被起訴。法官寫道:「這些所謂的 『零售代理』,根本不是被告的代理,也不是它的代銷商,而是按計劃購買葯物並進行轉售的購買者,即所謂的零售商人。……維持最低零售價,即使對制葯商有好處,也仍然存在問題,即制葯商是否有權……限制零售商把屬於後者的葯物拿去做買賣的自由。」由此,法官認定被告違反了謝爾曼法中關於禁止「限制貿易」的規定。因為「價格鎖定」是「本身違法」,所以被告有罪。 我們說過,不怕法官胡思亂想,只怕沒有記錄在案。這種讓法官把判案的理據仔細寫下來的做法,是習慣法的一大優點。其實不僅如此。佔少數而不被採用的法官意見,也是記錄在案的。霍爾姆斯(O.W.Holmes,Jr.)法官就在此案寫下了他的反對意見。這個霍爾姆斯很討厭反壟斷法,他曾經說過:「謝爾曼法可真荒唐,但如果我的國家要下地獄,我就在此幫它一把。 霍爾姆斯在反對意見中寫道:「被告只要稍微修改協議,就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而任何攻擊都將不攻自破。要是被告在法律上和名義上都讓零售商成為它的代理,那麼哪怕是熱衷搞價格管制的人,也都不得不承認被告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我認為,只要這么想,我們就該悠著點。」然而,霍爾姆斯也只是在論證被告有權設定零售價下限,但並沒有解釋被告為什麼要那樣做。 過了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高露潔公司案(Colgate)」中,技術性地推翻了他們在「邁爾斯案」建立的原則。高等法院判定,廠商有權宣布其批發商品的附帶條件(包括關於零售價下限的規定),然後隨時終止與違反規定的零售商之間的交易。這無疑給「零售價下限」開了綠燈。這怎麼就合法了?法院解釋:因為這只是廠商單方面的行為,不涉及「協議」或「共謀」,所以不能套用謝爾曼法。於是,高露潔公司逃過了一劫。 又過了7年,當「通用電器案」在最高法院審理時,情況被霍爾姆斯說中了——那些執行「零售價下限」的所謂零售商,被證明是通用電氣公司的真正代理(bonafideagents),而非獨立營運的企業。這樣,也就不存在企業之間的協定或共謀,所以被告無罪。到此,關於「零售價下限」行為的爭論,仍然集中在(1)批發商和零售商有沒有協定;(2)批發商和零售商是企業內部關系還是外部關系;(3)商品究竟是代銷還是購銷等問題。撇開這些雞毛蒜皮不論,關鍵的謎團——廠商為什麼要設立零售價下限——還是沒有解開。 直到1960年,芝加哥大學的泰舍爾(L.G.Telser)發表《廠商為何要公平貿易?》,才給出了合理的解釋。一件產品,除了物理屬性,還包括服務,如演示、解釋、選擇、定製和退貨承諾等。提供這些服務有助於銷售,但必然增加成本,並推高零售價。要是不規定零售價下限,那麼提供服務的零售商,就會被不提供的零售商占便宜,即顧客會跑到環境舒適、提供產品演示、有售貨員現場解答問題的商店選貨,然後跑到不提供服務但零售價較低的商店購貨。於是,誰也不願意提供服務,結果減少了銷量。泰舍爾的觀點是:廠商限制零售商搞價格競爭,目的是繞過「搭便車」的困境,鼓勵他們在價格以外的銷售服務上競爭。 基於同樣理由,批發商除了實施零售價下限,還往往會採用「劃分銷售區域」的策略,目的也是為了減少零售商之間的搭便車行為,從而激勵他們提高服務質量。大家想想,雖然電視是非常有效的廣告形式,但如果不存在排他性的地區總代理,那麼單個零售商會去做電視廣告嗎?肯定不會,因為其他零售商會大佔便宜。這就是「劃分銷售區域」的效率含義。那是從什麼「限制貿易」的角度所無法理解的。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邏輯是:雖然 「縱向零售價格鎖定」是本身違法的,但由於其他的縱向限制確實有助於刺激同行的競爭,所以除非不能通過合理原則的檢驗,否則就是合法的。這樣便引入了「合理原則」。法庭進一步解釋道:「廠商單方面的行為並輔以經過約定的非價格限制,有別於單純的價格限定協議。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後者是要按『本身原則』處理並處以三倍罰款的。」這就是說,最高法院雖然沒有公然推翻先例,卻已經明確給出了繞過先例的途徑。
『捌』 到批發市場進菜,,零售價格怎麼定自己
到批發市場進菜,零售價格怎麼定,批發的人會講價格應該定多少錢。按照批發的人告訴的定價,靈活的銷售就可以了。
零售價格(Retail prices)是指商業零售單位向個人或集團消費者出售商品的價格。零售價格由以下要素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