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企業把商品賣給批發商而不賣給零售商,賣給零售商的價格不是更高嗎
那是傳統企業,現在都是以直銷的模式做的。私聊
⑵ 現在海天醬油的批發商和零售商的價格差距的大嗎
海天醬油批發價格應該不是固定的,銷售區域的不同,批發價格可能會有差異,另外,代理商的級別不同向外批發價格也會不同,因為他們進貨時價格與高級別代理商的價格也是不同的,和你進貨的數量也會影響到批發價格,比如個人零售、市場批發商、大型商超進貨,在價格上肯定是有區別的,你最好的聯繫到高級別的海天醬油批發商。
⑶ 批發商給各個零售商的價格不一樣,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嗎
每個批發商拿的產品多少不同的話,價位是不一樣的。
⑷ 批發商做零售嗎價格比零售商低嗎
看是什麼批發,不過還是大多的批發商也有做零售的,誰有錢不賺呢,對吧。批發商做成零售的價格肯定要比一般零售商的價格便宜。比較一包辣條,零售商是2塊錢一包的,批發價是1塊6,那麼批發商最多就買1塊8左右。這是很正常的,如果客戶買的是比較多的,跟批發商商量一下可能只有1塊7左右。
⑸ 電商批發給零售商場的價格可不同嗎
一般多少有點區別,不過感覺不大,畢竟經營不同
⑹ 為什麼給零售價設下限
它指的是廠商把產品批發給零售商時,還附帶提出零售價下限的做法。過去一個世紀,在未得到合理解釋前,反壟斷執法者一直對這種做法抱有深深的敵意,但現在這種態度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早在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自信地根據「本身原則」裁定它違法,而今天「本身原則」已為「合理原則」代替,有關指控必須酌情考慮了。 零售價下限鎖定,乍看令人迷惑。上游的廠商,把產品批發給零售商時,為什麼要限定零售商的最低售價,從而抑制零售商之間的價格競爭呢?人們容易理解的是,零售商之間若展開價格廝殺,那麼只有銷售成本最低——即銷售效率最高——的零售商才能倖存,這將把產品的零售價推低,從而促進產品的銷量。只要促進銷量,上游廠商便「袋袋平安」。為什麼要反其道而行,不讓零售商展開價格競爭? 1911年,當最高法院法官判決「邁爾斯博士醫葯公司案(Dr.Miles)」時,還沒有人能提出言之成理的解釋。案中一家醫葯公司,因為與葯品零售商達成了「最低零售限價」協議而被起訴。法官寫道:「這些所謂的 『零售代理』,根本不是被告的代理,也不是它的代銷商,而是按計劃購買葯物並進行轉售的購買者,即所謂的零售商人。……維持最低零售價,即使對制葯商有好處,也仍然存在問題,即制葯商是否有權……限制零售商把屬於後者的葯物拿去做買賣的自由。」由此,法官認定被告違反了謝爾曼法中關於禁止「限制貿易」的規定。因為「價格鎖定」是「本身違法」,所以被告有罪。 我們說過,不怕法官胡思亂想,只怕沒有記錄在案。這種讓法官把判案的理據仔細寫下來的做法,是習慣法的一大優點。其實不僅如此。佔少數而不被採用的法官意見,也是記錄在案的。霍爾姆斯(O.W.Holmes,Jr.)法官就在此案寫下了他的反對意見。這個霍爾姆斯很討厭反壟斷法,他曾經說過:「謝爾曼法可真荒唐,但如果我的國家要下地獄,我就在此幫它一把。 霍爾姆斯在反對意見中寫道:「被告只要稍微修改協議,就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而任何攻擊都將不攻自破。要是被告在法律上和名義上都讓零售商成為它的代理,那麼哪怕是熱衷搞價格管制的人,也都不得不承認被告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我認為,只要這么想,我們就該悠著點。」然而,霍爾姆斯也只是在論證被告有權設定零售價下限,但並沒有解釋被告為什麼要那樣做。 過了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高露潔公司案(Colgate)」中,技術性地推翻了他們在「邁爾斯案」建立的原則。高等法院判定,廠商有權宣布其批發商品的附帶條件(包括關於零售價下限的規定),然後隨時終止與違反規定的零售商之間的交易。這無疑給「零售價下限」開了綠燈。這怎麼就合法了?法院解釋:因為這只是廠商單方面的行為,不涉及「協議」或「共謀」,所以不能套用謝爾曼法。於是,高露潔公司逃過了一劫。 又過了7年,當「通用電器案」在最高法院審理時,情況被霍爾姆斯說中了——那些執行「零售價下限」的所謂零售商,被證明是通用電氣公司的真正代理(bonafideagents),而非獨立營運的企業。這樣,也就不存在企業之間的協定或共謀,所以被告無罪。到此,關於「零售價下限」行為的爭論,仍然集中在(1)批發商和零售商有沒有協定;(2)批發商和零售商是企業內部關系還是外部關系;(3)商品究竟是代銷還是購銷等問題。撇開這些雞毛蒜皮不論,關鍵的謎團——廠商為什麼要設立零售價下限——還是沒有解開。 直到1960年,芝加哥大學的泰舍爾(L.G.Telser)發表《廠商為何要公平貿易?》,才給出了合理的解釋。一件產品,除了物理屬性,還包括服務,如演示、解釋、選擇、定製和退貨承諾等。提供這些服務有助於銷售,但必然增加成本,並推高零售價。要是不規定零售價下限,那麼提供服務的零售商,就會被不提供的零售商佔便宜,即顧客會跑到環境舒適、提供產品演示、有售貨員現場解答問題的商店選貨,然後跑到不提供服務但零售價較低的商店購貨。於是,誰也不願意提供服務,結果減少了銷量。泰舍爾的觀點是:廠商限制零售商搞價格競爭,目的是繞過「搭便車」的困境,鼓勵他們在價格以外的銷售服務上競爭。 基於同樣理由,批發商除了實施零售價下限,還往往會採用「劃分銷售區域」的策略,目的也是為了減少零售商之間的搭便車行為,從而激勵他們提高服務質量。大家想想,雖然電視是非常有效的廣告形式,但如果不存在排他性的地區總代理,那麼單個零售商會去做電視廣告嗎?肯定不會,因為其他零售商會大佔便宜。這就是「劃分銷售區域」的效率含義。那是從什麼「限制貿易」的角度所無法理解的。 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邏輯是:雖然 「縱向零售價格鎖定」是本身違法的,但由於其他的縱向限制確實有助於刺激同行的競爭,所以除非不能通過合理原則的檢驗,否則就是合法的。這樣便引入了「合理原則」。法庭進一步解釋道:「廠商單方面的行為並輔以經過約定的非價格限制,有別於單純的價格限定協議。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後者是要按『本身原則』處理並處以三倍罰款的。」這就是說,最高法院雖然沒有公然推翻先例,卻已經明確給出了繞過先例的途徑。
⑺ 批發商和代理商價格有什麼不同呢
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分銷商:
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時髦的概念是分銷。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經銷商: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批發商: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現在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零售商:
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而不是象批發商那樣,一批一批地銷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商店的。 望採納
⑻ 批發商的價格低於零售商的價格是什麼情況
零售商是整個個商品 流通的最後一個環節。
⑼ 請問日用品批發商會提供商品零售價嗎
你是個傻瓜.
自己的事怎麼可能被別人控制呢?
你看不同超市的價格是一樣的嗎?
普通供應商你進了他的貨他還能來管得著你?
比較大的品牌商則會有一定的指導價---一般只會限定你不能低於多少金額.
要是批發商提供你零售價,這個批發商要麼是腦子有問題,要麼是糊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