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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批發商零售商的原因

發布時間:2021-07-30 13:13:30

『壹』 創業計劃書選擇零售商銷售方式的原因

搜一下:創業計劃書選擇零售商銷售方式的原因

『貳』 為什麼會有批發商存在、零售商直接向生產商進貨不行嗎

因為生產商只有生產的品種太單一,而批發商就有許多品種供你選擇,你比如你開了一家服飾店,需要不同款式衣服的時候,而廠家無法滿足你的選擇,所以這時找批發商就方便多了,當然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有實力、有一定規模的零售商,他們有相當的市場規模,那麼他們就會直接找生產商去談供貨。

『叄』 選擇供應商應考慮哪些因素

注意以下因素:
1、資金實力。現各企業選擇的合作夥伴均要求現款現貨,如不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各企業將不會將其作為選擇的對象。
2、網路輻射能力。如合作客戶的網路輻射能力較差,則會直接影響公司產品的上市及銷售。
3、信譽狀況。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不守信用,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守信是市場發展與合作關系建立的保證,如選擇的客戶不守誠信,將給市場的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
4、合作意向是客戶選擇最關鍵的環節。如該客戶其他條件都達到要求,但對公司的產品無興趣,則白費心機。因此選擇客戶時要有針對性的多選擇幾家,不要只盯住一戶不放,如選ABC三家客戶,A客戶條件最理想,但其不願與企業合作、B客戶較A客戶條件稍差且也合作意向不大、C客戶條件比A、B客戶差一些,但合作意向較高,那麼可選擇與C客戶合作。
5、經營理念:隨著市場的不斷細分,終端網路的不斷發展。有部分經銷商確實能夠通過自己辛勤的耕耘,逐漸地隨著一些大企業的發展,不斷的完善自己的網路渠道建設,增強自己的服務功能而得以不斷的發展。有部分客戶因為個人的經營理念等原因,只停留在流通渠道而停滯不前。在客戶選擇過程中一定要關注這一問題,這關系著公司產品的整體發展。
6、對產品的關注程度:也就是客戶對經營公司產品所持的態度。因為各客戶雖然經營產品無非都是要獲利,但其獲利的方式卻不盡相同。

『肆』 企業選擇批發商應該考慮什麼因素

1.
貨物品質
2。價錢
3。運輸(如果批發商離企業太遠,運輸費用提高=成本提高,貨物新鮮度
受影響,視是什麼貨物)
4。退貨程序
5。付款期限
6。從下單到收到貨物需花多少時間
7。批發商名譽
8。售後服務

『伍』 批發商、零售商、代理商的優勢和劣勢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

優點:供貨權力較大。缺點: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批發商:就是大批進商品,一定量以上出商品,靠的是量賺錢和在批進商品的價格和小批量商品的差價。

零售商:靠每個商品的利潤賺錢,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是相對於生產者和批發商而言的,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陸』 選擇批發銷售的原因

利潤=15×100×(1-0.02)+12×150×(1-0.02)-500=3234-500=2734元
如果本題有什麼不明白可以追問,

『柒』 服裝店選擇零售商的原因

實踐:
1,發返貨方便;
2,結算可靠;
3,業務溝通順暢;
4,雙方認可度高,零售商能夠提供供應商盡可能多的優惠條件,比如銷售位置、面積及銷促條件等。

『捌』 企業選擇分銷渠道時應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產品因素:

1.產品價格:一般來說,產品單價越高,越應注意減少流通環節,否則會造成銷售價格的提高,從而影響銷路,這對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都不利。而單價較低、市場較廣的產品,則通常採用多環節的間接分銷渠道。

2.產品的體積和重量:產品的體積大小和輕重,直接影響運輸和儲存等銷售費用,過重的或體積大的產品,應盡可能選擇最短的分銷渠道。對於那些按運輸部門規定的起限(超高、超寬、超長、集重)的產品 ,尤應組織直達供應。小而輕且數量大的產品,則可考慮採取間接分銷渠道。

3.產品的易毀性或易腐性:產品有效期短,儲存條件要求高或不易多次搬運者,應採取較短的分銷途徑,盡快送到消費者手中,如鮮活品、危險品。

4.產品的技術性:有些產品具有很高的技術性,或需要經常的技術服務與維修,應以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用戶為好,這樣,可以保證向用戶提供及時良好的銷售技術服務。

5.定製品和標准品:定製品一般由產需雙方直接商討規格、質量、式樣等技術條件,不宜經由中間商銷售。標准品具有明確的質量標准、規格和式樣,分銷渠道可長可短,有的用戶分散,宜由中間商間接銷售;有的則可按樣本或產品目錄直接銷售。

6.新產品:為盡快地把新產品投入市場,擴大銷路,生產企業一般重視組織自己的推銷隊伍,直接與消費者見面,推介新產品和收集用戶意見。如能取得中間商的良好合作,也可考慮採用間接銷售形式。

(二)市場因素:

1.購買批量大小:購買批量大,多採用直接銷售;購買批量小,除通過自設門市部出售外,多採用間接銷售。

2.消費者的分布:某些商品消費地區分布比較集中,適合直接銷售。反之,適合間接銷售。工業品銷售中,本地用戶產需聯系方便,因而適合直接銷售。外地用戶較為分散,通過間接銷售較為合適。

3.潛在顧客的數量:若消費者的潛在需求多,市場范圍大,需要中間商提供服務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宜選擇間接分銷渠道。若潛在需求少,市場范圍小,生產企業可直接銷售。

4.消費者的購買習慣:有的消費者喜歡到企業買商品,有的消費者喜歡到商店買商品。所以,生產企業應既直接銷售,也間接銷售,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也增加了產品的銷售量。

(三)生產企業本身的因素 :

1.資金能力:企業本身資金雄厚,則可自由選擇分銷渠道,可建立自己的銷售網點,採用產銷合一的經營方式,也可以選擇間接分銷渠道。企業資金薄弱則必須依賴中間商進行銷售和提供服務,只能選擇間接分銷渠道。

2.銷售能力:生產企業在銷售力量、儲存能力和銷售經驗等方面具備較好的條件,則應選擇直接分銷渠道。反之,則必須藉助中間商,選擇間接分銷渠道。另外,企業如能和中間商進行良好的合作 ,或對中間商能進行有效地控制,則可選擇間接分銷渠道。若中間商不能很好地合作或不可靠,將影響產品的市場開拓和經濟效益,則不如進行直接銷售。

3.可能提供的服務水平:中間商通常希望生產企業能盡多地提供廣告、展覽、修理、培訓等服務項目,為銷售產品創造條件。若生產企業無意或無力滿足這方面的要求,就難以達成協議,迫使生產企業自行銷售。反之,提供的服務水平高,中間商則樂於銷售該產品,生產企業則選擇間接分銷渠道。

4.發貨限額:生產企業為了合理安排生產,會對某些產品規定發貨限額。發貨限額高,有利於直接銷售;發貨限額低,則有利於間接銷售。

(四)政策規定:

企業選擇分銷渠道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的規定。某些按國家政策應嚴格管理的商品或計劃分配的商品,企業無權自銷和自行委託銷售;某些商品在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任務後,企業可按規定比例自銷,如專賣制度(如煙)、專控商品(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少數商品) 。另外,如稅收政策、價格政策、出口法、商品檢驗規定等,也都影響分銷途徑的選擇。

(五)經濟收益:

不同分銷途徑經濟收益的大小也是影響選擇分銷渠道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於經濟收益的分析,主要考慮的是成本、利潤和銷售量三個方面的因素。具體分析如下:

1.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指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它包括包裝費、運輸費、廣告宣傳費、陳列展覽費、銷售機構經費、代銷網點和代銷人員手續費、產品銷售後的服務支出等。一般情況,減少流通環節可降低銷售費用,但減少流通環節的程度要綜合考慮,做到既節約銷售費用, 又要有利於生產發展和體現經濟合理的要求。

2.價格分析:
(1)在價格相同條件下,進行經濟效益的比較。目前,許多生產企業都以同一價格將產品銷售給中間商或最終消費者,若直接銷售量等於或小於間接銷售量時,由於生產企業直接銷售時要多佔用資金,增加銷售費用,所以,間接銷售的經濟收益高,對企業有利;若直接銷售量大於間接銷售量,而且所增加的銷售利潤大於所增加的銷售費用,則選擇直接銷售有利。

(2)當價格不同時,進行經濟收益的比較。主要考慮銷售量的影響,若銷售量相等,直接銷售多採用零售價格,價格高,但支付的銷售費用也多。間接銷售採用出廠價,價格低,但支付的銷售費用也少。究竟選擇什麼樣的分銷渠道?可以通過計算兩種分銷渠道的盈虧臨界點作為選擇的依據。當銷售量大於盈虧臨界點的數量,選擇直接分銷渠道;反之,則選擇間接分銷渠道。在銷售量不同時,則要分別計算直接分銷渠道和間接分銷渠道的利潤,並進行比較,一般選擇獲利的分銷渠道。

(六)中間商特性:

各類各家中間商實力、特點不同,諸如廣告、運輸、儲存、信用、訓練人員、送貨頻率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從而影響生產企業對分銷渠道的選擇。

1.中間商的不同對生產企業分銷渠道的影響。例如,汽車收音機廠家考慮分銷渠道,其選擇方案有:
(1)與汽車廠家簽訂獨家合同,要求汽車廠家只安裝該品牌的收音機;
(2)藉助通常使用的渠道,要求批發商將收音機轉賣給零售商;
(3)尋找一些願意經銷其品牌的汽車經銷商;
(4)在加油站設立汽車收音機裝配站,直接銷售給汽車使用者,並與當地電台協商,為其推銷產品並付給相應的傭金。

2.中間商的數目不同的影響。按中間商的數目的多少的不同的情況,可選擇密集分銷\選擇分銷、獨家分銷。

(1)密集式分銷,指生產企業同時選擇較多的經銷代理商銷售產品。一般說,日用品多採用這種分銷形式。工業品中的一般原材料,小工具,標准件等也可用此分銷形式。

(2)選擇性分銷,指在同一目標市場上,選擇一個以上的中間商銷售企業產品,而不是選擇所有願意經銷本企業產品的所有中間商。這有利於提高企業經營效益。一般說,消費品中的選購品和特殊品,工業品中的零配件宜採用此分銷形式。

(3)獨家分銷,指企業在某一目標市場,在一定時間內,只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本企業的產品,雙方簽訂合同,規定中間商不得經營競爭者的產品,製造商則只對選定的經銷商供貨,一般說,此分銷形式適用於消費品中的家用電器,工業品中專用機械設備,這種形式有利於雙方協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市場。

3.消費者的購買數量。如果消費者購買數量小、次數多,可採用長渠道,反之,購買數量大,次數少,則可採用短渠道。

4.競爭者狀況。當市場競爭不激烈時,可採用同競爭者類似的分銷渠道,反之,則採用與競爭者不同的分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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