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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

發布時間:2021-07-26 22:53:13

1.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不對吧

是正確的。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所以不繳納消費稅。請您再看一下對卷煙問題的理解:
1.如果是卷煙廠將生產出的卷煙批發給煙草批發企業,那麼煙廠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額稅及56%或36%從價消費稅。
2、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將從煙廠購買的卷煙又銷售給零售單位,那麼煙草(批發)銷售企業,要再征一道5%的從價稅。
3、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又將卷煙銷售給了其他的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則不用征稅。

2. 批發環節銷售的卷煙可同時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嗎

卷煙,在生產銷售環節和批發環節均徵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是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生產銷售環節不徵收消費稅。
小汽車,是在進口或者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130萬元以上的超豪華乘用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
高檔化妝品,是在進口或者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零售環節不徵收消費稅。
上述貨物的銷售,均應徵收增值稅。

3. 卷煙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然後零售商場再零售,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 交消費稅嘛

批發企業賣給零售商場,要交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卷煙的問題分成三個層次理解:
1.如果是卷煙廠將生產出的卷煙批發給煙草批發企業,那麼煙廠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額稅及56%或36%從價消費稅。進口環節和委託加工環節的卷煙,均為復合計稅。
2、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將從煙廠購買的卷煙又銷售給零售單位,那麼煙草(批發)銷售企業,要征一道5%的從價稅。
3、如果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又將卷煙銷售給了其他的煙草(批發)銷售企業,則不用征稅。

4. 煙草稅的協調煙草稅

1957年羅馬條約(也即建立歐盟的基本條約)第99條要求的使歐盟內部市場對要交納消費稅和其他間接稅的商品發揮作用的程序。協調過程根據一項1 972年指令所確定的從量消費稅和從價消費稅混合稅制的原則, 首先在卷煙上開始。
指令規定了從量消費稅和從價消費稅徵收比例的外限 從量稅不能少於消費稅的5 %,從價稅不能少於消費稅的25 %。這意味著有的國家可以收95 % 的從價稅和5 % 的從量稅,有的國家可以收75 %的從量稅和25 %的從價稅。增值稅是一種比例稅,其作用與從價稅相似,卻沒有計算在內。
1977年開始了第二階段, 當時形成的一個指令性文件改變了外限,包括了增值稅。這一基本條款要求卷煙消費稅中的從量計稅部分至少佔總稅的5%,但不能高於55% (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或 M PP C 計算)。
1993 年增加了一個關於卷煙稅收的補充規定, 要求消費稅率最低為57 % (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計算)。這個規定引起了許多問題和一些嚴重失常。盡管最低稅率旨在縮小成員國間消費稅差異幅度, 但因為它是以任一時間點的最流行的價格類別作為參考價, 因而也帶來了反常的結果。
卷煙市場本質上是不斷變化的,最流行的價格類別是一組卷煙品牌的價格,綜合起來構成某一特定時期銷量最大的價格檔次。如果由於零售價格的重新調整或消費習慣的改變使價格水平突然變化, 一個國家就會發現雖然自己沒有改變稅率,頭一天還在遵守歐盟法律,第二天卻在違法。事實上,這種不正常是由於最流行的價格類別不是市場平均價, 而僅僅是某一特定價格類別 (用統計學的話說, 它是模態平均而不是算術平均)。相應地,當最流行的價格類別的價格高時, 最低稅率就轉變為較高的最低消費稅額;當最流行的價格類別價格低時, 最低消費稅額就會較低。這已經導致成員國之間某些卷煙價格的分化, 而不是所希望的縮小價格差距。
按照1999年生效的指令, 成員國有12個月寬限期來根據最流行的價格類別的變動進行調整, 這將會緩解上面所談到的問題, 但是否足夠還有待實踐檢驗。與此同時, 歐盟委員會已經開始定期評價協調過程的有效性, 以期找到能使歐盟卷煙市場平穩運行的確定模式。其他煙製品的稅收協調問題並不像卷煙那麼嚴重, 成員國之間較易達成一致。
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 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這是中國繼2009年5月之後時隔六年再度調整煙草消費稅。此次提稅迎合了當前國際上普遍對煙產品課以重稅的大趨勢。
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附件:調整後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徵收環節 煙 1.卷煙 工業 (1)甲類卷煙 5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2)乙類卷煙 3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商業批發 11%加0.005元/支 批發環節 2.雪茄 36% 生產環節 3.煙絲 30% 生產環節

5. 為什麼這道題目裡面卷煙廠賣卷煙不用批發環節的消費稅5%,而用生產、進口、委託加工環節的復合稅率

以前我也曾跟你一樣,對這個問題很迷惘,後來自己專門研究了一下才明白了。卷煙是特殊商品,對於生產、銷售、零售、批發等環節有關部門都是專門規定了的,卷煙的『批發』環節是指取得了『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對外銷售卷煙的環節,沒有取得『批發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對外銷售卷煙,是與『批發環節』無關的。另外,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銷售卷煙給另外一個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即是批發商銷售卷煙給批發商),是不用繳納消費稅的。所以卷煙的『批發』環節消費稅只發生在持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向任何一間沒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銷售卷煙的情況。

我舉個以前做題的例子給你,你就完全明白了:
某市煙草集團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煙草批發許可證』,20110年3月購進已稅煙絲700萬元(不含增值稅),委託S企業加工甲類卷煙600標准箱,S企業每箱1000元收取不含增值稅加工費,當月S企業按正常進度加工生產卷煙250箱交由集團公司收回,集團公司將其中20箱銷售給煙草批發商W企業,取得含稅收入80萬元;80箱銷售給零售商A專賣店,取得不含稅收入320萬元;100箱作為股本與T企業合資成立一家煙草零售經銷商G公司。

從上題中可知,集團公司持有『批發許可證』,所以可以肯定他是批發商,他向W企業銷售卷煙,由於W企業又是批發商,所以不用繳納批發環節銷費稅;另外,卷煙是委託S企業加工的,消費稅被S企業代扣代繳了,收回後直接銷售給W企業,不用繳納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
而他向零售商A專賣店銷售卷煙,就屬於『批發環節』了,要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另外,由於是委託加工收回後又直接銷售的,所以不用繳納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
最後他與其他公司成立一間煙草零售公司,由於成立的是一間『零售』公司,而不是『批發』公司(即是沒有『批發許可證』),所以屬於『批發環節』了,要繳納批發環節消費稅;另外,由於是委託加工收回後又直接銷售的,所以不用繳納生產銷售環節消費稅。

如果以上例題還不夠明白,再看看以下例題:
某煙酒批發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業務:
1.向批發企業甲批發B牌卷煙1000條,專用發票註明銷售額50萬元;
2.向煙酒專賣店零售B牌卷煙2000條,開具普通發票,上面註明銷售額105.3萬元
......
以上題目首先明確說明了經濟主體是『批發商』,他的第(1)個業務名義上雖然描述成『批發』業務,但甲企業是批發商,所以不屬於『批發環節』,不用計征批發環節的消費稅;第(2)個業務名義上雖然描述成『零售』業務,但專賣店不屬於批發商,所以照樣按『批發環節』處理,應該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由以上兩個例子可知,是否屬於『批發環節』,是按企業的屬性來決定的。

而你給出的例題,題目中就說了他只是一間卷煙廠,並不是批發商、或兼營批發業務,所以他對外銷售的時候,就不用按『批發』環節來處理了,即使題目中將銷售的業務描述成『批發』,也不能按『批發環節』計征消費稅。

如果題目考的是『批發環節』問題,他會特別註明XXX卷煙廠兼營批發業務、或XXX卷煙批發商、或XXX集團擁有批發許可證等等暗示。如果沒有這些『暗示』,就按一般的生產銷售環節處理。

如果我說得還不夠明白,歡迎再提問。

6. 煙草批發給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 和 煙草批發給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這兩種情況,

第一種給零售單位的,需要復合計征消費稅;
第二種給批發企業的,不繳消費稅。

7. 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卷煙,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卷煙如何理解個人怎麼是納稅人呢

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卷煙給其他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屬於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也就是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銷售給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個人銷售給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個人。個人之間不交消費稅。

8. 卷煙消費稅批發環節為什麼會加稅至11%

卷煙消費稅的調整和增加是國家規定和要求,同時也有各方面的考慮。


財政部網站今日公布《關於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總之,政府調整卷煙消費稅,一方面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通過對消費稅的調整來控制吸煙人群的規模和數量。

9. 卷煙加工收回銷售給專賣店,怎麼計算消費稅

2015年5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10. 卷煙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1、甲類卷煙——56%

甲類卷煙是指每標准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

2、乙類卷煙——36%

乙類卷煙是指每標准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3、雪茄煙——36%

雪茄煙是指以晾曬煙為原料或者以晾曬煙和烤煙為原料,用煙葉或卷煙紙、煙草薄片作為煙支內包皮,再用煙葉作為煙支外包皮,經機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煙草製品。雪茄煙的徵收范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煙。

4、煙絲——30%

煙絲是指將煙葉切成絲狀、粒狀、片狀、末狀或其他形狀,再加入輔料,經過發酵、儲存,不經卷制即可供銷售吸用的煙草製品。煙絲的徵收范圍包括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如斗煙、莫合煙、煙末、水煙、黃紅煙絲等等。

(10)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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