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什麼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
取得安全生產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相應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熟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及燃放知識,經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進貨時應對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數量、內外包裝以及專用封簽、防偽碼標簽核對驗收,做到准確無誤。
3、裝卸貨和銷售時要求單件搬運,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擠壓、撞擊、翻滾、拋、摔。
4、不準用鐵質和其他非有色金屬工具裝搬貨物,不許使用鐵器敲擊等。
5、貨物堆放要整齊,品種要分類,商品不得倒置。
6、不準在臨時存放點附近從事訂箱、封裝、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7、拿取高處的煙花爆竹應腳墊穩固,物體輕拿輕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經常檢查不安全因素,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參考資料:網路-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2.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是多少有具體規定嗎
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煙花爆竹零售戶儲存的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2)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相應規定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並經竣工驗收合格。
3. 賣煙花炮竹需要什麼手續
賣煙花炮竹需要以下手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合同、房產證或房產租賃合同,另外還需要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察看,看是否符合辦證條件。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當地的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當地市場的消費需求,並納入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企業從業人員1%以上且至少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並專款專用,應當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保險費、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崗位的從業人員和銷售人員等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銷售人員應當掌握所售產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識,並有能力指導消費者正確燃放;
(六)採取相應的職業危害預防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八)設立儲存設施的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儲存設施建築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儲存設施不得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九)只能向本省合法的生產企業或經省安監局定點的外省生產企業訂貨,禁止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私人訂貨、進貨,嚴禁用煙花爆竹、煙火葯或原料換取其他物品;
(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相應規定擴展閱讀:
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批發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單位各級、各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清單;
(五)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應急救援組織的證明材料;
(七)職工體檢情況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清單;
(八)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倉庫保管和搬運等危險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的證明材料;
(十一)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二)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三)經營場所和倉庫布局的設計圖紙;
(十四)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十五)申請出口經營的批發單位須一並提交針對出口經營所應具備的相關材料;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條件的證明文件、資料。
4.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 零售煙花爆竹需要辦哪些證件
零售煙花爆竹辦理證件的申請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1份)。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3、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證明材料(1份)。
4、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應急現場處置方案(1份)。
6、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零售點證明材料(1份)(一般情況下出具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即可)。
煙花爆竹銷售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將有關材料送政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我國對煙花炮竹管理比較嚴格,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否則被查到的話,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嚴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6.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零售商應當附和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即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
第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省市區又結合各省市區的實際制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其他條件。
7. 經營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杜土產日雜公司負責
煙花爆竹的銷售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各級供銷社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從外省(市)購入煙花爆竹由省供銷社所屬的土產日雜公司負責統一組織定貨,並且負責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辦理「煙花爆竹購買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省內地產煙花爆竹的經營批發業務,統一由縣(市、區)及以上供銷社生產日雜公司經營,並且必須到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進貨。零售網點由市、縣級土產日雜公司選定。
2.煙花爆竹經營批發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
各級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單位必須設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並且領取「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沒有獨立專用倉庫的單位,將限制或取消其進貨。省內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縣(市、區)內具有經營權,經過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在本縣(市、區)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直接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銷往省內外縣(市、區)時,只准銷給縣(市、區)供銷社土產日雜公司。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銷售市場。
3.不得向非法企業采購和批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合法的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合法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葯、煙火葯和引火線。
4.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8. 有勞大家幫我找下關於煙花爆竹批發商批發給無證零售商的相關處罰范圍嗎
《條例》明確禁止在城區內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市場,其零售網點也要嚴格控制。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只能向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采購產品,並向獲得許可的零售商供應煙花爆竹。零售商也必須從正規批發商處采購。違者將被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9.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地級市可以有幾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但是近期國家安監督總局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布點規劃出台了新有規定,文件沒有見到。原則上一個縣區至少1-2家,湖南省已先放開試點。
10.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相應規定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准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