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零售葯店涉嫌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違規銷售葯品怎麼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
(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葯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是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四是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六是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葯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等禁業限制: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
二是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三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是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六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C. 我店我葯店是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為什麼以無證經營處罰依據是什麼沒有依據我怎麼辦
許可證上應有經營方式,零售還是批發?如果認為處罰不當,可以向其上一級葯監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程序。
D. 葯店經營超范圍是如何處罰的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超范圍葯品,沒收超范圍經營的生物製品;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超范圍經營的違法企業依法處罰,限期停業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將撤銷其GSP認證證書或吊銷其《葯品經營許可證》。
E. 葯店賣假葯如何處罰
這個事情分兩種情況:一、行政處罰,二、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游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消,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之外,關於會不會刑事處罰這要看具體情況,1.賣出去的假葯有沒有造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2.視賣出去的假葯有多少金額而定
依據是《刑法》第141、149和140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假葯,如果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但是如果構成了其他犯罪,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如果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葯品的貨值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F.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工商機關如何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應該歸葯品監督管理局查處,不是工商部門處理。
零售葯店批發葯品按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論處,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條「 ......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非法渠道購進葯品處罰
一般是沒收葯物,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者是行政處罰,具體視你所進貨的數額,以及種類。國家管制葯品是絕對不行的,否則就要負刑事責任,具體見下。
《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這是葯品管理法律對「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踐中,一些零售葯店並非是從沒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而是其在執法人員檢查時不能提供所購葯品的合法票據,或是不能在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出示合法票據,此時大多數執法人員都是按「從非法渠道購進葯品」給予了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葯的葯品。
H. 零售葯店給醫院批發了一批葯,違反了葯品法第幾條
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其兩項行政處罰,即:責令改正從無葯品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並處購進葯品金額2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