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當前鹽業如何加強市場監管及鹽證執法轉型有何建議
應該加強源頭管理,以銷定產,產大於銷售私鹽泛濫的最大原因,在現行的條件下,如果取消專營,將是老百姓最大的悲哀!
❷ 最新食鹽專營辦法是什麼食鹽專營放開後影響是什麼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鹽業壟斷對制鹽、用鹽企業來說是一種束縛,如果打破斷,能激活生產企業和用鹽企業的產銷鏈接,極大降低用鹽企業的成本。
(2)鹽業執法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在實踐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當地的鹽業公司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職能。由此帶來了不少弊端。
1、壟斷導致腐敗。由於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形成一個封閉壟斷的系統,中鹽公司及各地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敗。
鹽業公司利用計劃調撥權控制制鹽企業,左手低價購入食鹽右手高價賣出,價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時採取劃地分治的辦法割裂全國市場,造成貨無二價的狀況。
2、體制僵化、人員臃腫。中國鹽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鹽業由於長期實行專營,缺乏市場意識,形成了濃厚的計劃色彩。
鹽業公司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幹部職工鐵飯碗思想根深蒂固。據河北鹽業專營集團公司公開的數據顯示,全省160多個食鹽專營企業,有96個單位存在人員超編現象,超編多達1370人,造成部分單位人浮於事,經濟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長期虧損。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
❸ 個人導賣食用鹽是否犯法
違法,食鹽屬於特許經營,需要許可。
個人未經批准,倒賣食鹽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運輸途中勾結他人倒賣食鹽的,仍然是一種無證買賣食鹽的行為,從性質上講,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3)鹽業執法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2017年1月1日起,鹽業體制改革正式實施,食鹽定點生產可以跨區域經營。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❹ 誰知道「鹽政執法」是個什麼單位{緊急}
鹽政執法是鹽業行政執法的簡稱,是指各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據法定的職責,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所謂鹽政,即鹽業行政。他是整個國家行政的組成部分。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國家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活動。具體到鹽政,就是指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對鹽業工作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
鹽政執法是鹽業行政執法的簡稱,是指各級鹽業行政主管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據法定的職責,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第51號令發布施行《鹽業管理條例》,有總則、資源開發、鹽場保護、生產管理、運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33條。
《總則》規定: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家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輕工業部是國務院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
1991年6月輕工業部發布《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對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4)鹽業執法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中國鹽業源遠流長。春秋時期,管仲推行「官山海」政策,開中國鹽政之始;唐代劉晏就場專賣制的創立,標志著中國古代鹽政制度的成熟;沿用855年後,被民制、商收、商運、商銷的商專賣制所取代。
1931年公布的《鹽法》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對鹽的產制、運銷、征稅、緝私等行為進行全面規范的鹽政專門法律;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鹽政從此進入新的發展時期,1996年5月,國務院第197號令發布《食鹽專營辦法》,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近代鹽政:
民國肇興,鹽政初無革新,因循清末弊政,繼續實行以專商引岸為基本特徵的官督商銷制。其時軍閥混戰,省自為政,鹽政之混亂較清末為甚。
民國2年(1913),袁世凱為籌集經費消滅南方國民黨勢力,以「善後」為名,用鹽稅為抵押,向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舉借巨款。在簽訂的《善後借款合同》中,竟將鹽務官制訂入協約,規定在中央政府財政部下分別設置鹽務署和稽核總所。
鹽務署分管產制、運銷、緝私等鹽務行政,所屬機構有產區的鹽運使司、鹽場場署和銷區的榷運局;稽核總所負責收稅、放鹽,所屬機構有產區的稽核分所和銷區的稽核處。
現代鹽政: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鹽業的管理開始納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軌道。國家通過沒收官僚資本所佔有的鹽田為國營鹽場,引導個體鹽民實行集體化生產,對私營鹽商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步驟,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鹽業的基礎。中國鹽政從此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1992年國務院機構深化改革,撤銷輕工業部,由中國輕工總會繼行職權。1994年2月針對食鹽市場依然存在的混亂現象,尤其假冒碘鹽、偽劣食鹽沖擊市場造成危害的嚴重狀況,國務院國函13號文《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復》。
規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鹽業產銷必須加強管理,食鹽由國家專營,工業鹽由國家計劃管理。同時,國家將食鹽價格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列入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范圍。
❺ 跪求懂法好心人, 我一個朋友販賣未加典私鹽200斤,手裡還有400斤,被鹽業、公安聯合執法抓了,
非法經營罪,一共600斤不算多,頂多罰款,找找熟人,多交點錢吧………
你是東夏哪的
❻ 鹽業公司和鹽業稽查是否有權干涉超市經營的食鹽的種類與數量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鹽業管理條例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 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應保持合理庫存即可。
記得採納啊
❼ 曲靖食鹽批發價每噸多少錢為什麼有鹽業許可證到鹽業公司,他們說不批發呢
食鹽的批發價是固定的,由物價局限定死的,看是什麼包裝,包裝越好的話,估計到3000多一噸了,包裝差點的要200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