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體戶定額交稅是怎麼交的
1、確定符合申報條件:定額稅主要適用於經營規模小、銷售的貨物單位價值低,又沒有能力建帳核算的這類個體工商戶。
如果經營規模較大,或者銷售單位價值較高貨物的,則必須依法建賬,由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徵收」方式進行管理。
2、申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定額稅」方式繳稅。需要攜帶營業執照、規定的表單,以及相關的定稅要素證明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3、申報通過後,直接按規定日期去稅務營業廳進行交稅就可以了。
現在一般是採用定期從指定的稅務賬戶中扣款的方式進行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2.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 個體工商戶怎麼交稅
一、個體戶的納稅義務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准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徵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那麼個體戶怎麼交稅?一起來看看個體戶納稅標准。
二、個體戶納稅標准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三、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納稅
稅務部門對個體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徵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 個體經營所得稅怎麼繳稅
1、 個體經營戶的所得稅也是按照一個季度的形式預繳,稅率為5%—35%都有,不同的利潤稅率是不一樣的;
2、 計算方法: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35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扣除標准:2011年9月份起,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准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稅費)*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應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20%
稅率表具體情況如圖:
個體工商戶納稅是指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准確進行核算。對賬證件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徵收的稅款;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相關法規: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規定:
一、查賬徵收的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准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參考資料:網路-個體工商戶納稅
4. 個體工商戶如何納稅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准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徵收;
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一、查賬徵收的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營業稅已退出歷史,不再徵收)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准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三 、核定徵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徵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4)批發零售類個體戶怎麼交稅擴展閱讀:
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准可免徵營業稅。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准,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1)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具體內容,按照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包括以下八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計程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
(2)營業稅: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對在社區內從事家政、環境衛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務業和非生產經營活動的,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徵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比照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退役士兵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體所得稅。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下崗證,經核實經營執照、身份證後,可免收辦(換)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9、凡個人開辦的、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國家承認學員學歷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個人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徵營業稅;個人舉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個人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內免徵營業稅。
11、個人經營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徵營業稅。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12、其他具體細項可咨詢當地工商部門。
5. 個體戶賣東西,稅怎麼算
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半月銷售200件、均價535元,半個月銷售收入達107000元,月銷售售額已經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價÷(1+3%)×3%
半個月銷售收入107000元,應交增值稅為3116.50
6. 個體戶要繳稅嗎
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稅,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兩種。附加稅根據增值稅來計算的,印花稅及其他稅種根據企業實際發生情況判斷是否繳納。個體戶一般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部門確定。
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准,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2、個體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4、其他具體事項等可咨詢當地工商稅務部門。
7. 酒水批發兼零售的個體戶在國稅怎樣繳稅啊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