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嗎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
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1)食鹽銷售包括食鹽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規定:
第三條第八項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三條第九項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准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㈡ 有食鹽零售資質個體能夠批發食鹽嗎
日暮掩柴扉。
㈢ 跨省經營食鹽業務是指批發還是零售
個人認為跨省經營食鹽業務是指零售
㈣ 請問鹽業銷售中的轉代批是什麼意思
「轉代批」業務,其實質上是在由鹽業公司負責食鹽專營的特殊體制下,鹽業公司委託農貿市場等銷售網點代理批發的一種特殊的代理行為,其業務實質是委託和被委託的關系,如果鹽業公司取消了委託權,相應的銷售網點也就失去了「轉代批」的資格。
在各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中,也提出要對該業務模式予以保留,但提法較為模糊,具體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可以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即包括「轉代批」模式,但這種經營模式是一種單向的特定的委託模式,即原有的「轉代批」網點,只能接受原有鹽業公司的委託進行「轉代批」業務。對於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轉代批」不是其原有銷售渠道,因此原有的「轉代批」網點也就不能接受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的委託,從事「轉代批」業務。如果「轉代批」網點接受其他鹽業公司或生產企業委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顯然違背了食鹽專營辦法,應該予以查處。
㈤ 具有食鹽零售資質批發食鹽承擔什麼責任
現在食鹽是專營 不允許私人批發。 商戶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於是壟斷,留給商戶的利潤很小。 一般商戶只是為了配貨才做
㈥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6)食鹽銷售包括食鹽批發零售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㈦ 有食鹽零售許可證將食用鹽賣到飯店裡算批發嗎
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