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石油銷售公司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從2001年開始,個人和集體是不能自主申請設立加油站的;據省經貿委市場處介紹,根據國務院2001年下發的72號文件,目前個人和集體還不能自主申請設立加油站,必須要由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集團控股。而且加油站的選址,也必須是在政府的規劃許可范圍之內。
目前加油站網站,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集團佔了60%左右的份額,部分多個加油站(點)因為是在72號文件出台之前就已存在,基本屬於私人所有。
現在,不存在購買加油站執照的概念,私下收購純屬市場行為,個人可以私下轉讓收購加油站的經營權,政府不會干預。但是根據規定,加油站被收購後不能異地經營,只能根據營業執照就地經營。
(1)批發零售天然氣石油要什麼批文擴展閱讀:
1、資源戰略
該公司以謀求油氣資源最大化、多元化和有序接替作為戰略的基點,堅持油氣並重、加強國內、擴大境外、拓展海域、增強儲備、發展替代的原則,實現油氣產量快速增長,新興能源取得突破,鞏固上游業務在國內的主導地位,不斷增強該公司持續發展的基礎。
2、市場戰略
該公司謀求持續的市場主導地位和最大效益,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優勢和上下游一體化的優勢,鞏固成熟市場,擴大高效市場,開拓戰略市場,發展國際市場,不斷增強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3、國際化戰略
按照積極穩妥、互利雙贏的原則,按照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資源、市場、技術和資本相結合的思路,以發展油氣業務為主,加大國際合作和資本運作力度,重點加強海外油氣勘探開發,謹慎、有效、適度發展中下游業務。
Ⅱ 石油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用到縣級辦理嗎
只是經營(倒賣的),不是生產企業,不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如果是廣東省,按照新的規定,到區縣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即可。
轉發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穗安監〔2012〕106號
各區、縣級市安全監管局:
現將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安監函〔2012〕131號)和《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粵安監管三〔2012〕14號)等轉發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工作全面重新開啟,市安全監管局《關於做好法規政策調整期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通知》(穗安監〔2012〕38號)相關內容如與本通知相沖突,則執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下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內涉及下列經營活動的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1、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的;
2、儲存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包括運輸工具加油站);
3、專門從事倉儲經營危險化學品的。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述三款規定以外的企業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鑒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目前未出台與《條例》相配套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規范,我市仍統一執行市安全監管局2007年頒布的《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辦理程序》(穗安監〔2007〕222號)。
(三)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且同時經營其它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直接向市安全監管局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已取得《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備案》的倉儲經營單位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安全監管局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從嚴把握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基本條件
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設備及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依法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企業具備經營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配備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八)建立完善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等「五雙」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管理及報備制度;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設立且有儲存設施的企業必須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運輸工具加油站除外);
(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除外),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並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帶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且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其安全管理人員還應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和《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四)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建立完善變更管理制度;
(六)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三、認真規范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根據《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辦理程序》(穗安監〔2007〕222號)和國家、省安全監管部門關於危險化學品相關管理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目錄清單;
(三)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資質或培訓證明材料的復製件;
(五)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設立企業應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及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七)經營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八)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九)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十)發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認為涉及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文件、資料。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三)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四)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上述申請材料除許可證申請書、安全評價報告外,其它資料應按順序裝訂(膠裝)成冊並提交電子版。
各區、縣級市安全監管部門在執行上述要求時如有問題可逕向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反映。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聯系人:袁小毛,電話:83647050)
Ⅲ 石油開采需要什麼資質資質是哪裡頒發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管理,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採下列各項石油、天然氣資源,必須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
一、石油;
二、烴類天然氣(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烴類天然氣);
三、油砂、瀝青。
第三條 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中,凡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應比照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關聯法規:
第四條 辦理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手續,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項目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辦理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和開采登記手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項目或單獨開採的油氣田為單元提出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許可證是准予進行勘查、開採的憑證,持證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分為勘查登記、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和采礦登記。登記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申請者應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工作,並將有關文件和材料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石油工業部門做好登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是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登記管理機關,對執行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法規負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二、對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的工作和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對違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有爭議的,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報國務院計劃主理部門裁決。
第九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勘查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標有經緯度或者全國座標系統的工作區和工區范圍圖;
三、勘查申請登記表。
第十條 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地質研究單位認可的地質技術論證書;
三、經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或部、省級儲量機構認可的不同級別的儲量報告;
四、主管部門對滾動、勘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 新建油氣田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二、國家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的石油、天然氣儲量報告;
三、油氣田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綜合利用的專題論證內容);
四、有關主管部門對油氣田開發建設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對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采礦的登記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或者調整該項目的建議,並說明原由。
第十三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按照盆地(區域,下同)評價勘查和區帶工業勘探兩個階段進行登記。
一個地區的盆地評價可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但工作區不得重復。
一個地區的區帶工業勘探或滾動勘探開發只允許一個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盆地評價勘查過程中的某個地區獲得工業油氣流,或者已進入區帶工業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資料證實該地區是復雜斷塊、岩性或者裂縫性油氣藏等復雜地質條件區域;
三、在該地區已獲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氣基本探明和控制儲量。
第十五條 在勘查活動中各類探井的試采應當有試采方案,一般試采期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高產井試采期不得超過半年。需要延長試采時間的,應當憑勘查許可證和有關文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的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十五年,持證單位每三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驗證一次,儲量已探明的區塊,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滾動勘探開發區域視同礦區范圍,其區域范圍的劃定或者核定,按照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擅自進入油、氣田企業礦區范圍內開採的,必須無條件撤出。
本辦法公布以前已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開采同一地區不同埋深油氣藏的,應當根據雙方協議和各自開採的不同油氣藏屬性及范圍分別核(劃)定礦區范圍。
關聯法規:
第十九條 持有石油、天然氣開采許可證的企業,可以劃分一部分采區工作承包給其它單位,但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由登記管理機關復核並簽署意見,合同簽訂並批准後,由中方國家石油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前款實施中的特殊性問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基本原則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以前已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單位或者企業,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必須按照有關法規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石油、天然氣勘查、滾動勘探開發和采礦許可證及申請登記表,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商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比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采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盆地評價勘查,是指對一個盆地進行整體或大范圍的調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以及少量的基準井或參數井鑽探,並相應地開展綜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氣基本的地質條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氣生成、儲集土區,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早期油氣資源評價和估算。
二、區帶工業勘探,是指在盆地評價時發現工業油氣流後,對盆地評價過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氣區帶,進行物探詳查、精查以及各類工程鑽探等。其目的是發現和探明油氣田,獲得控制儲量、探明儲量,為油氣田開發建設提供資源依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石油天然氣生產,銷售需要許可證嗎
需要,因為它屬於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都需要危險品的許可證
Ⅳ 開通天然氣需要哪些手續
一、一般准備好房產證(購房合同和發票也可以),戶主的身份證,代辦的話,代辦人的身份證,銀行代扣費的,還要准備一個賬號,最好先電話咨詢天然氣公司的客服。
二、需要提供個人戶口本+房產證+個人有效身份證+開通費用。
三、具備安裝條件,已購買合格的天然氣專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戶主家中(請自備灶具電池),已安裝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質,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裝人員打好。
四、天然氣入網費單據原件,戶主身份證(與入網費繳費單據姓名一致),天然氣灶具合格證或說明書,報名安裝件完全具備後,攜所需證件到天然氣綜合服務大廳辦理開戶手續。報名後由燃氣公司安排工程人員安裝,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5)批發零售天然氣石油要什麼批文擴展閱讀:
1、天然氣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氣體,包括大氣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種自然過程形成的氣體(包括油田氣、氣田氣、泥火山氣、煤層氣和生物生成氣等)。
2、人們長期以來通用的「天然氣」的定義,是從能量角度出發的狹義定義,是指天然蘊藏於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
3、石油地質學中,通常指油田氣和氣田氣。其組成以烴類為主,並含有非烴氣體。
參考鏈接:天然氣(氣體)_網路
Ⅵ 辦理銷售天然氣商貿公司都需要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天然氣銷售資質
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單位的職工應當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6)批發零售天然氣石油要什麼批文擴展閱讀: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使用規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Ⅶ 石油天然氣管道輸送需要什麼證件及資質
要到煤氣公司申請,
Ⅷ 石油天然氣行業哪些工種需要取證
我就知道這個。應該各個工作需要的證不一樣吧。
最新石油天然氣行業特有工種
石油天然氣行業44個工種包括:
1.採油工
2.採油化驗工
3.輕烴裝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採油地質工
6.採油測試工
7.集輸工
8.注水泵工
9.地層測度工
10.特車泵工
11.油氣管線安裝工
12.作業機司機
13.井下作業工具工
14.作業井架安裝工
15.石油金屬結構製作工
16.井下作業工
17.氣測工
18.輸油工
19.管道保護工
20.防腐絕緣工
21.綜合計量工
22.采氣工
23.采氣測試工
24.輸氣工
25.輸氣管線維護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測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鑽井工
30.鑽井架安裝工
31.鑽井地質工
32.測井工
33.鑽井泥漿工
34.鑽井柴油機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鑽井工具裝修工
38.地面鑽井工具裝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鑽機修理工
41.抽油機安裝工
42.注輸泵修理工
43.特車泵修理工
44.油氣田水處理工
Ⅸ 如何注冊銷售天然氣(lng)的公司
首先,點供的lng因為點供距離差異而價格不一樣,還有
在天然氣的哪個環節拿的氣(不同環節肯定價格差異很大),然後就是天然氣氣源不一樣(天然氣又稱油田氣、石油氣、石油伴生氣。開採石油時,只有氣體稱為天然氣。),另外陸氣lng和海氣lng也不一樣。最後價格主要差異是因為季節:冬季比夏季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