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零售行業,國稅是定稅的,但被稽查部門查出每個月的營業額遠高於申報的金額。這樣的情況會有怎麼樣的懲罰
如果實際營業額高於核定營業額的20%,需要調整定額並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Ⅱ 開網店銷售產品被告侵權,告上法庭了怎麼辦!
那就拖吧,讓原告補充證據。一旦開庭就找對方弱點,要求對方提供來源。反正就是拖。敗訴後繼續上訴,在敗訴在上訴。一般人就會和解了。在訴訟過程中不會有強制執行,但是會有財產保全,不要緊,只要你名下沒有獨立資產就沒事
Ⅲ 賣小豬佩奇的拖鞋被告侵權總營業額8萬 要求賠錢11W 怎麼處理
這個沒有什麼好的辦法,因為你確實侵害了別人的權益,所以你只有接受處罰。
Ⅳ 法院認定的侵權賠償金額是按照營業額還是利潤算的呢
《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第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第三,法定賠償。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可以通過取得侵權人的財務記錄就一目瞭然,但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真實財務記錄。另外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費用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被侵權人因為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事實上,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個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牌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如果被侵權人的銷售量減少無法計算,可以以侵權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為依據,再乘以自己單位利潤即為賠償額。
(3)法定賠償
《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50萬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
Ⅳ 本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一、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刑法條文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 法發(1994)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二、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經營法違法音像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辦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Ⅵ 銷售額和零售額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從購買或接受應稅勞務方或服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切價外費用。零售額指各種經濟類型的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製造業和其他行業對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
3.特點不同
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零售額反映通過各種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會集團供應的生活消費品來滿足他們生活需要。
Ⅶ 我是做批發零售的,我想知道,年營業額和年收入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年收入是你的純利潤,而年營業額是一年的毛利,就是說,包括成本的
Ⅷ 民事案件中,受害者是從事批發零售業,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般是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這還要看看受害者有沒有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減少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有些法院按當地最低工資計算,有些法院按當地按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廣東的2011年批發業按44116元/年計算,零售業按 27139元/年計算,兩者間是按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會取得較高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