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徽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是否改變用地性質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為非建設用地的地方要變成建設用地
要看他是什麼性質的地
集體農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還要看城市規劃是什麼,然後通過征地程序,變成國有建設用地才能用於開工建設。
國有農用地:也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然後通過征地程序中的農用地轉用成建設用地。
還有就是如果是涉及基本農田的拿就麻煩了。
不過這些手續都是土地規劃局在辦,個人是不能辦的。
B. 我打算做農產品生意,我打算先去外地農戶或者農貿市場先拿貨,然後再賣給本地批發市場。這樣行的通嗎
首先你賺的是差價,那肯定是低價進,高價出,但有時候受外來因素影響,農產品的價格會有所變化,所以有一定的風險。其次就是客戶方面,我就說如果可以你乾脆直接做批發商,這樣連你和批發商之間的差價也賺了,如果不能,也可以找個專門跟你合作的批發商,價格可以優惠點,而且只收你的貨,這樣也降低囤貨的風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因為我沒做過這行呵呵
C. 剛以工業地價取得農產品市場用地可以按商業用地評估嗎
一般土地使用證上面都有寫明是什麼性質的用地,按上面直接的評估就行了
D. 農產品批發的經營范圍怎麼寫
注冊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需要設定從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業務的經營范圍。各地工商部門,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有不同要求。經營范圍網,基於工商大數據,讀取最新工商注冊審核通過的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經營范圍,供用戶做填寫參考,幫助用戶順利的注冊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辦理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營業執照。
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的批發、零售;畜牧產品、食用農產品零售、批發;信息咨詢;商品倉儲;房屋租賃;人工搬運裝卸;機動車停車服務(社會車輛);房地產開發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需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銷售食品;普通貨物運輸;承辦北京八里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上市商品:日用品、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鞋帽、服裝、首飾、玩具、游藝用品、室內游藝器材、樂器、針紡織品、五金交電、金屬材料、機械電器設備、建築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傢具、花卉、觀賞魚、日用雜貨、文化用品、工藝品(不含文物)、攝影器材、體育用品(不含弩)、製冷專用設備、家用電器、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汽車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鋼材、照明設備、木製品、不銹鋼製品、儀器儀表、新鮮蔬菜、新鮮水果;經濟貿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銷售食品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區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農副產品批發、配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倉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市場物業管理,市場場地、設施租賃,停、存車場,服裝、鞋帽、百貨、日雜、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化肥銷售,供熱,食品、農產品、水產品收購及銷售服務,普通貨物倉儲。蔬菜、干鮮菜、農副土特產品、百貨、干鮮果銷售;房屋出租、攤位出租,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房屋租賃。
任何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都要設定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設置不當,有可能通不過工商部門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注冊的審核,也有可能造成後期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經營內容超出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涉嫌違規經營。由於地區差異性,不同地方的工商部門,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要求是不一樣的;同時填寫方式也不一樣,如深圳和北京的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填寫方式差別很大。
E. 請問不動產登記證上用途為:批發零售用地/商業。是什麼范圍,能做歺飲嗎
你的土地用途是批發零售用地和住宿餐飲用地,同屬於商業用地。房子用途是商業。按照用途,可以做餐飲。
F. 什麼是批發零售用地
批發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於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等及其附屬的小型倉庫、車間、工場等的用地。
G. 農產品批發市場如何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H. 開發商賣的農貿市場(土地用途:批發零售用地),買來後不做農貿市場,做其他的可以不,有沒有限制
我覺得不可以 因為 農貿市場是 國家給農民做 農產品交易的 。不管是誰買了不做農產品交易,那農民的農產品去那裡交易啊
I. 這個題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什麼要乘以1/3啊
財稅[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1號),進一步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決定繼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