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是如何規定的呢
1、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准書號(ISBN)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不包括報紙、期刊、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為批發、零售環節,不包括印製、出版環節。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貳』 批發零售蔬菜要交增值稅嗎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上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叄』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購進適用免增值稅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的憑證
「適用免增值稅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的表述意思是,「並非所有蔬菜、肉、蛋都是免稅的,而且免稅的農產品不止這些蔬菜、鮮活肉蛋」。換句話說,「免稅農產品」和「蔬菜、鮮活肉蛋」在「免徵增值稅」這個方面是「交叉關系」,也就是如果A={農產品},B={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C={免徵增值稅的產品},則A∩C={免稅農產品},B∩C={使用免增值稅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A∩C)∪(B∩C)={不得作為抵扣進項憑證的產品}。
『肆』 超市銷售新鮮蔬菜需要交增值稅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超市銷售蔬菜,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可扣除購進蔬菜時按照收購發 票或銷售發 票及11%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才是應該交納的增值稅。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的規定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37號 :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因此貴企業銷售的蔬菜及肉類食品應免徵增值稅。
對農產品銷售徵收增值稅劃分四種情形: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銷售農產品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戶免徵增值稅
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以上)按13%的稅率徵收
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農產品加工企業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下,商業企業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以下)則執行3%的徵收率
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因此貴企業銷售的蔬菜及肉類食品應免徵增值稅。
『伍』 一般納稅人銷售新鮮蔬菜用交增值稅么
不用。
《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符合規定的蔬菜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5)新鮮蔬菜零售批發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般納稅人不用交增值稅得銷售新鮮蔬菜品類:
1、根菜類:紅蘿卜、黃蘿卜、丁香蘿卜、葯性蘿卜、番蘿卜、歐防風芹菜蘿卜、蒲芹蘿卜、西洋牛蒡、蒜葉婆羅門參等。
2、薯芋類:土豆、山葯蛋、洋芋、地蛋、荷蘭薯、爪哇薯、薯蕷、白苕、腳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紅薯、白薯、地瓜、番薯、紅薯等。
3、蔥蒜類:蒜頭蔥、瓣子蔥、火蔥、肉蔥、四季蔥、香蔥、蝦夷蔥、草鍾乳、起陽草、懶人菜、韭黃、洋蔥、蔥頭、圓蔥等。
4、白菜類: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結球白菜、黃芽菜、包心白菜、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
『陸』 超市銷售蔬菜 增值稅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超市銷售蔬菜,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可扣除購進蔬菜時按照收購發 票或銷售發 票及11%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才是應該交納的增值稅。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 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 票或收購發 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四)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 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 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柒』 賣水果蔬菜要交稅嗎,交多少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7)新鮮蔬菜零售批發增值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葯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捌』 蔬菜批發的企業銷售蔬菜是否可以免徵增值稅嗎
符合下面稅法的規定,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蔬菜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a、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b、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a、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b、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如果符合上述稅法的規定,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蔬菜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