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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零售業大企業定義

發布時間:2021-07-16 11:07:10

㈠ 如何界定批發企業為大形企業

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㈡ 大中小企業規模界定

在中國誰是中小企業?目前在中國,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㈢ 如何界定大中小企業

在中國誰是中小企業?目前在中國,中小企業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如何界定企業規模的實踐問題;中小企業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而是一個相對大企業而言的概念。中小企業還是一個合成詞,是中型企業與小型企業的合稱,是近幾年來才出現的片語。我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直到九十年代後期才提出中小企業。
2003年2月,國家四部門下發了《中小型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廢止了工業企業以生產能力或生產用固定資產作為劃分企業規模的標准,建立了以年末從業人員人數、資產總計及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為指標的新標准。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準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㈣ 大型零售企業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零售業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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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3-11-6 來源: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零售業、零售業態的定義和零售業態分類的原則以及各種業態的結構特點。 本標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業的企業和門店2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2.1 零售業 retailbusiness 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2.2 零售業態 retailingtyPe of operation 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式。2.3 百貨店 department store(Dept.) 在一個大建築物內,根據不同商品部門設銷售區,開展各自的進貨、管理、運營的零售業態。 2.4 超級市場 suPer market(S.M) 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生鮮商品、食品和向顧客提供日常必需品為主要目的的零售業態。 2.5 大型綜合超市 generalmerchandise store(G.M.S) 採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大眾化實用品為主,並將超級市場和折扣商店的經營優勢合為一體的、滿足顧客一次性購全的零售業態。 2.6 便利店(方便店) convenience store(Cv.S) 滿足顧客便利性需求為主要目的的零售業態。 2.7 專業店 s9eciatity store(S.S) 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並且具備有豐富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後服務的零售業態。 2.8 專賣店 exclusive shop . 專門經營或授權經營製造商品牌和中間商品牌的零售業態。 2.9 購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S.C) 企業有計劃地開發、擁有、管理運營的各類零售業態、服務設施的集合體。 2.10 倉儲商店 disc01Int store 在大型綜合超市經營的商品基礎上,篩選大眾化實用品銷售,並實行儲銷一體、以提供有限服務和低價格商品為主要特徵的、採取自選方式銷售的零售業態。 2.11 家居中心 home center(H.C) 以與改善、建設家庭居住環境有關的裝飾、裝修等用品、日用雜品、技術及服務為主的、採取自選方式銷售的零售業態。 3 業態分類3.1 零售業態分類原則 中國零售業態按零售店的結構特點分類,根據其經營方式、商品結構、服務功能,以及選址、商圈、規模、店堂設施和目標顧客等結構特點,分為百貨店、大型綜合商場、超級市場、便利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家居中心、倉儲商店等九種零售業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零售業態分類
3.2 零售業態結構特點 3.2.1 百貨店業態結構特點3.2.1.1採取櫃台銷售與自選(開架)銷售相結合方式。3.2.1.2商品結構為種類齊全、少批量、高毛利,以經營男、女、兒童服裝、服飾、衣料、家庭用品為主。3.2.1.3採取定價銷售,可以退貨,有導購、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項目和設施,服務功能齊全。3.2.1.4選址在城市繁華區、交通要道。3.2.1.5商圈范圍大,一般以流動人口為主要銷售對象。3.2.1.6商店規模大,在5000平方米以上3.2.1.7商店設施豪華,店堂典雅、明快。3.2.1.8目標顧客為中高檔消費者和追求時尚的年輕人。3.2.1.9其他。 3.2.2超級市場業態結構特點3.2.2.1採取自選銷售方式,出入口分設,結算在出口處的收銀機處統一進行。3.2.2.2商品構成以購買頻率高的商品為主,經營的商品應以肉類、禽蛋、水果、水產品、冷凍食品、副食調料、糧油及其製品、奶及奶製品、熟食品以及日用必需品為主。3.2.2.3營業時間每天在11H左右,可採取連鎖經營方式,有一定的停車場地。3.2.2.4選址在居民區、交通要道、商業區。3.2.2.5商圈范圍較窄,以居民為主要銷售對象。3.2.2.6商店爺爺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3.2.2.7目標顧客以居民為主。3.2.2.8其他 3.2.3大型綜合超市業態結構特點3.2.3.1採取自選銷售方式和連鎖經營方式3.2.3.2商品構成為衣、食、用品齊全,重視本企業的品牌開發。3.2.3.3設有與商店營業面積相適應的停車場。3.2.3.4目標顧客為購物頻率高的居民。3.2.3.5商圈范圍較大。3.2.3.6商店營業面積一般在2500平方米以上。3.2.3.7選址在城鄉結合部、住宅區、交通要道。3.2.4 便利店業態結構特點3.2.4.1 以開架自選為主,結算在進口(或出口)處的收銀機處統一進行,可採取連鎖經營方式。3.2.4.2 商品結構特點明顯,有即時消費性、小容量、應急性等。3.2.4.3 營業時間長,一般在16h以上,甚至24h,終年無休日。3.2.4.4 選址在居民住宅區、主幹線公路邊以及車站、醫院、娛樂場所、機關、團體、企事業所在地。3.2.4.5 商圈范圍窄小,一般設定在居民徒步購物5-7min到達的范圍內。3.2.4.6 商店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左右,營業面積利用率高。3.2.4.7 店堂明快、清潔、貨架豐滿。3.2.4.8 目標顧客主要為居民、單身者、年輕人。80%的顧客為有目的的購買。3.2.4.9 經營實行信息系統化,開展單品管理。3.2.4.10 便利店的商品價格略高於一般零售業態的商品價格。

㈤ 什麼屬於大型零售企業,和連鎖企業有什麼區別

大型零售企業指的是場場的面積、銷售的品種及銷售額達到一定種度,商場、超市、專賣店均屬此列。
如果說區別,這是兩種性質的。大型零售企業指的是企業的規劃,而連鎖企業指的是發展運營模式,也就是說,大型零售企業也可以是連鎖企業,也可以不是;連鎖企業不一定就是大型零售企業,小型的也可以。
不過大多數大型零售企業都是連鎖企業,這主要是因為連鎖的開拓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物流、信息管理體系。

㈥ 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麼

最新企業劃分標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准。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採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 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採用資產總計代替。

(6)批發零售業大企業定義擴展閱讀

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准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㈦ 葯品批發零售企業定義

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章第83條 之規定,將葯品經營企業分為兩類:

「葯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

「葯品批發企業: 是指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

註:( 這里「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是指葯品批發企業將購進的生產所需的原料葯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

㈧ 中小企業和大企業是這么劃分的

我國目前對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為2003年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研究制訂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訂大中小型企業的統計分類。
我國中小企業最新劃分標准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精神,原國家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於2003年2月19日發布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對主要行業的中小企業的標准作出了明確的界定。該標準是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按照《通知》的規定,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應該按照以下標准認定: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建築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5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 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對其界定的標准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動態變化。各國一般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融資方式及所處行業地位等,量的指標則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實收資本、資產總值等。量的指標較質的指標更為直觀,數據選取容易,大多數國家都以量的標准進行劃分,如美國國會2001年出台的《美國小企業法》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准為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英國、歐盟等在採取量的指標的同時,也以質的指標作為輔助。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 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 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 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型企業。
「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會計科目」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
產總額」 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
業,職工人數800 人以下。企業是與所處行業的大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

㈨ 零售業的定義包括哪些

零售業沒有一個統一定義。目前比較主流的零售業定義分為兩種:

一種是營銷學角度的定義:認為零售業是任何一個處於從事由生產者到消費者的產品營銷活動的個人或公司,他們從批發商、中間商或者製造商處購買商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這種定義在近三十年的營銷學的文獻中非常普遍。

另一種是美國商務部的定義:零售貿易業包括所有把較少數量商品銷售給普通公眾的實體。他們不改變商品的形式,由此產生的服務也僅限於商品的銷售。零售貿易板塊不僅包括了店鋪零售商而且包括了無店鋪零售商。

㈩ 什麼是批發零售業具體是什麼樣的

批發零售業是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決定經濟運行速度、質量和效益的引導性力量,是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競爭最為激烈的行業之一。

目前,從宏觀經濟走勢來看,居民收入水平整體上處於較快上升階段。從長遠來看,我國居民消費無論是從總量上,還是從結構上都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這為我國批發零售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中長期宏觀環境。

零售業

①交易對象是為直接消費而購買商品的最終消費者,包括個人消費者和集團消費者。消費者從零售商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用於轉賣或生產所用,而是為了自己消費。

②零售貿易的標的物不僅有商品,還有勞務,即還要為顧客提供各種服務,如送貨、安裝、維修等。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加劇,零售提供的售前、售中與售後服務已成為重要的競爭手段或領域。

③零售貿易的交易量零星分散,交易次數頻繁, 每次成交額較小,未成交次數佔有較大比重,這是零售應有的定義。正由於零售貿易平均每筆交易量少,交易次數頻繁,因此,零售商必須嚴格控制庫存量。

④零售貿易受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影響比較大。零售貿易的對象是最終消費者,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表現為無計劃的沖動型或情緒型。

面對著這種隨機性購買行為明顯的消費者,零售商欲達到擴大銷售之目的,特別要注意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和需求興趣,一定要有自己的經營特色,以吸引顧客,備貨要充足,品種要豐富,花色、規格應齊全。

⑤零售貿易大多在店內進行,網點規模大小不一,分布較廣。由於消費者的廣泛性、分散性、多樣性、復雜性,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要,在一個地區,僅靠少數幾個零售點是根本不夠的。

零售網點無論從規模還是布局上都必須以滿足消費者需要為出發點,適應消費者購物、觀光、瀏覽、休閑等多種需要。

⑥零售貿易必須依靠周轉速度取勝。相對於批發貿易,零售貿易每次交易額小,因此必須注重提高成交率,提高貿易資本的周轉速度,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使貿易資本周轉更快、更有效率,做到薄利多銷,快買快賣。

對企業來說:

(1)企業有自己的經營門店,直接售予城鄉居民生活消費的商品和社會集團用於公共消費(如辦公用品、小轎車等)的商品。

(2)企業無門店,通過網上或電話售予城鄉居民生活消費的商品和社會集團用於公共消費的商品。

(3)企業對醫院、學校等非盈利機構銷售的中西葯品、醫療器械、教學用品及設備等。總之,零售業的銷售對象是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銷售的商品是以生活消費或公共消費品為主。常見的零售業有百貨店、超市、便利店、專賣店、專業店等以銷售生活消費品為主的企業。

批發業

與零售業相比較, 批發業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①批發業的交易額一般較大。批發業基本屬於資本密集型行業,對於批發業而言, 資金較勞動更為重要, 資金問題往往是決定批發商經營成敗的關鍵。

②批發業的商圈比較大。中小批發商業一般集中在地方性的中小城市, 但經營范圍會輻射到周圍地區;大型批發商業往往分布於全國性的大城市, 其經營范圍可以涵蓋整個國內市場, 有些還可以開展進出口業務, 其商業圈還可以突破國界。

③服務項目相對較少。由於批發商業其服務對象主要是組織購買者而非個人消費者, 因此相對而言, 批發業的服務項目要較零售業少, 而著重於通信、儲運、信息、融資等方面, 表現為組織對組織的服務,交易往往具有理性化。

對企業來說:

(1)企業以售給國民經濟各行業用於生產經營、勘察設計、科研試驗等商品為主。

(2)企業以售給批發和零售業、餐飲業和其他服務行業用於轉賣或經營的商品為主,包括售給外貿部門出口或加工後出口的商品。

(3)企業以直接向國(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託外貿部門代理出口的商品為主。批發業的銷售對象是另一個生產經營或轉賣(含直接出口商品)的企業,銷售的商品有生產經營用途,也有生活消費用途。

(10)批發零售業大企業定義擴展閱讀:

從事批發零售類的客戶,在我行申請授信,除了要符合總行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幾項基本條件:

1.注冊從事批發、零售業務且年檢合格的企(事)業法人;

2.在本地經營期限1年以上,對經營年限不滿3年的要多加關注;

3.具有穩健的經營作風,穩定的供銷渠道和良好的經營記錄,並要提供進銷貨渠道的相關資料;

4.具有真實的銷售背景,所經營商品市場情況比較穩定;

5.最低資本金要求:項目資本金比例要達到35%及以上;

6.通過人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顯示與銀行往來記錄良好,對於禁入類客戶要查明其逾期原因,其中因信用卡年費而造成逾期的客戶可酌情考慮;

7.客戶提供我行認可的擔保,目前只有自有房產抵押和租賃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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