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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商給零售商的折扣叫什麼

發布時間:2021-07-13 13:07:42

A. 企業對批發商零售商的折扣一樣嗎

肯定不一樣啊,看誰的銷量大,就能給誰更優惠的價格啊。

B. 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現金折扣是為鼓勵客戶提前付款而給予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為促進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二,發生折扣的時間不同。現金折扣在商品銷售後發生,企業在確認銷售收入時不能確定相關的現金折扣,銷售後現金折扣是否發生應視買方的付款情況而定;而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企業銷售實現時,只要按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確認銷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賬務處理。

(2)批發商給零售商的折扣叫什麼擴展閱讀:

商業折扣納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徵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資料:網路-商業折扣網路-現金折扣

C. 批發商和零售商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批發商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現在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D. 什麼是零售商

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那些其銷售量主要來自零售的商業企業。
零售商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是相對於生產者和批發商而言的,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零售業有:百貨商店,專業商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折扣商店,倉儲商店。
零售商店:
1.百貨商店。指綜合各類商品品種的零售商店,其特點: (1)商品種類齊全; (2)客流量大; (3)資金雄厚,人才齊全; (4)重視商譽和企業形象; (5)注重購物環境和商品陳列。
2.專業商店。指專門經營某一類商品或某一類商品中的某一品牌的商店,突出「專」。 (1)品種齊全; (2)經營富有特色、個性; (3)專業性強。
3.超級市場。是以主、副食及家庭日用商品為主要經營范圍,實行敞開式售貨,顧客自我服務的零售商店。特點是: (1)實行自我服務和一次性集中結算的售貨方式; (2)薄利多銷,商品周轉快; (3)商品包裝規格化,條碼化,明碼標價,並要注有商品的質量和重量。
4.便利商店。接近居民生活區的小型商店。營業時間長,以經營方便品、應急品等周轉快的商品為主,並提供優質服務。如飲料、食品、日用雜品、報刊雜志、快遞服務等。商品品種有限,價格較高,但因方便,仍受消費者歡迎。
5.折扣商店。以低價、薄利多銷的方式銷售商品的商店。其特點: (1)設在租金便宜但交通繁忙的地段; (2)經營商品品種齊全,多為知名度高的品牌; (3)設施投入少,盡量降低費用。 (4)實行自助式售貨,提供服務很少。
6.倉儲商店。是20世紀90年代後期才在我國出現的一種折扣商店,特點是: (1)位於郊區低租金地區; (2)建築物裝修簡單,貨倉面積很大,一般不低於1萬平方米; (3)以零售的方式運作批發,又稱量販商店; (4)通常採取會員制銷售來鎖定顧客。

E. 企業在對待客人時,給批發商的折扣較大而給零售商販的折扣較小這種有法叫做數量折扣

沒錯就叫數量折扣

F. 我想知道商業折扣是什麼意思呢

商業折扣是渠道成員為即將開展的工作而使用的價格清單中的降價。

例如,製造商可以允許零售商從建議的零售價格中提供30%的折扣,以抵消零售功能成本盈利,同樣,製造商可以允許批發商提供100/30/10的連鎖折扣,比推薦零售價低30%和10%。

企業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或不同客戶情況,扣除商品價格。商業折扣是企業最常用的促銷方式之一。為了擴大銷售,佔領市場,企業對批發商給予商業折扣。

他們採取多銷售、低價格的促銷策略。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說的「小利潤多銷售」,如買5件,銷售價格折扣10%,買10件,折扣20%等,其特點是折扣與銷售的實現同時發生。

(6)批發商給零售商的折扣叫什麼擴展閱讀:

商業折扣納稅處理: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

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

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徵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

G.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廠商,零售商,批發商,供應商,配送商等等這些商是什麼意思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分銷商(,指貿易中獲得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只對利潤感興趣,並不忠實於哪個生產廠商和出口商。
廠商,在經濟學中,生產者亦稱廠商或企業,指能做出統一生產決定的單個經濟單位。
零售商,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是相對於生產者和批發商而言的,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批發商,指向生產企業購進產品,然後轉售給零售商、產業用戶或各種非營利組織,不直接服務於個人消費者的商業機構,位於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
供應商,向企業及其競爭對手供應各種所需資源的企業和個人,包括提供原材料、設備、能源、勞務等。
配送商,主要職能就是商品的配送,有配送能力即可。

H. 營銷裡面的功能折扣是什麼意思 求案例+案例分析 和淺顯易懂的功能折扣的解釋。

功能折扣又叫貿易折扣,是製造商給某些批發商或零售商的一種額外折扣,促使他們願意執行某種市場營銷功能(如推銷,儲存,服務)。

是由製造商向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折扣的大小因企業在商品流通中的功用不同而不同。對批發商來廠進貨給予的折扣一般要大些,零售商來廠進貨的折扣低於批發企業。

例如:「CIF倫敦每公噸200美元,折扣3%「。此例也可這樣表示:「CIF倫敦每公噸200美元,減3%折扣」。

此外,折扣也可以用絕對數來表示。例如:「每公噸折扣6美元」。

在實際業務中,也有用「CIFD」或「CIFR」來表示CIF價格中包含折扣。這里的「D」和「R」是「Discount」和「Rebate」的縮寫。鑒於在貿易往來中加註的「D」或「R」含義不清,可能引起誤解,故最好不使用此縮寫語。

(8)批發商給零售商的折扣叫什麼擴展閱讀:

交易雙方採取暗扣的做法時,則在合同價格中不予規定。有關折扣的問題,按交易雙方暗中達成的協議處理。這種做法屬於不公平競爭。

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額或發票金額為基礎計算出來的。例如,CIF倫敦,每公噸2000美元,折扣2%,賣方的實際凈收入為每公噸1960美元。其計算方法如下:

單位貨物折扣額=原價(或含折扣價)*折扣率

賣方實際凈收入=原價一單位貨物折扣額

折扣一般是在買方支付貨款時預先予以扣除。也有的折扣金額不直接從貨價中扣除,而按暗中達成的協議另行支付給買方,這種做法通常在給「暗扣」或「回扣」時採用。

I. 供應商還零售商有什麼區別

供應商與零售商的區別:

供應商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或稱為「廠商」,即供應商品的個人或法人。一個門店的供應商以500~700家為宜。供應商過少則供應鏈受壟斷,容易產生弊端,不利於新一佳;但供應商過多則采購量分散,采購價格沒有優勢,且訂單處理程序復雜,流通費用過高,同樣不利於新一佳。供應商可以是農民、生產基地、製造商、代理商、批發商(限一級)、進口商等,應避免太多中間環節的供應商,例如:二級批發商、經銷商、皮包公司(倒爺)、或親友所開的公司。

什麼是零售商?

零售商是指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中間商,處於商品流通的最終階段。
零售商的基本任務是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服務,它的職能包括購、銷、調、存、加工、拆零、分包、傳遞信息、提供銷售服務等。在地點、時間與服務方面,方便消費者購買,它又是聯系生產企業、批發商與消費者的橋梁,在分銷途徑中具有重要作用。
零售商是分銷渠道的最終環節。面對個人消費者市場,是分銷渠道系統的終端,直接聯結消費者,完成產品最終實現價值的任務。零售商業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零售商業種類繁多、經營方式變化快,構成了多樣的、動態的零售分銷系統。

零售商的形式
(一)零售商店
1、百貨商店。指綜合各類商品品種的零售商店
2、專業商店。指專門經營某一類商品或某一類商品中的某一品牌的商店。
3、超級市場。是以主、副食及家庭日用商品為主要經營范圍,實行敞開式售貨,顧客自我服務的零售商店。
4、便利商店。接近居民生活區的小型商店。營業時間長,以經營方便品、應急品等周轉快的商品為主,並提供優質服務。
5、折扣商店。以低價、薄利多銷的方式銷售商品的商店。
6、倉儲商店。是20世紀90年代後期才在我國出現的一種折扣商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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