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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零售和食鹽批發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1-07-09 20:48:16

1. 具有食鹽零售資質批發食鹽承擔什麼責任

現在食鹽是專營 不允許私人批發。 商戶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於是壟斷,留給商戶的利潤很小。 一般商戶只是為了配貨才做

2. 國家鹽業是怎麼定價的,為什麼各個地區的鹽價都不一樣啊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 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

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 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

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准。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並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

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 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

、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 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

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台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等。

第九條 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託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

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 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

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准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 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

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 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

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

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

料。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製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

定價的,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

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准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

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3. 有食鹽零售許可證將食用鹽賣到飯店裡算批發嗎

零售

4. 跨省經營食鹽業務是指批發還是零售

個人認為跨省經營食鹽業務是指零售

5.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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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6. 國家為什麼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

國家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是為了防止壟斷,防止哄抬物價。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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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思路

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7. 有食鹽零售資質個體能夠批發食鹽嗎

日暮掩柴扉。

8. 我們平時吃的鹽與市場上賣的竹鹽有什麼區別

竹鹽與普通鹽的區別:

1、加工方法的區別:普通鹽用140℃蒸發法,竹鹽用1300℃以上烤製法。

2、成分的區別:普通鹽NACL98.8%水不含礦物質、不含微量元素,竹鹽NACL93%水含幾十種微量元素。

3、化學性質的區別:普通鹽PH=6.8—7(弱酸性),竹鹽PH=11—12(鹼性)。

4、口味區別:普通鹽苦、咸、口渴竹鹽甜、咸、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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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規范鹽,要到持有食鹽零售許可證的商場或商店購買需要的食鹽,以便保證食鹽安全質量。

二、適量用鹽,世界衛生組織和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我國成人每天適宜的食鹽攝入量為6克,也就是去掉底層膠墊的啤酒蓋,平著裝滿一瓶蓋的量。

三、慎重選擇食鹽的類型,按照需要選用低鈉鹽、碘鉀鹽、海藻鹽、螺旋藻鹽、綠色食品食用鹽等。低鈉鹽含鉀量較高,腎功能不全和心臟疾患等病人不建議食用。

四、不要存放時間太長,要隨吃隨買;裝入有蓋的容器,存放在陰涼、避光、乾燥的地方

五、把握住放鹽時機,注意平時炒菜的過程中,在關火之前加入食鹽即可,不要剛把菜放進鍋里,就把食鹽往裡倒。這時油鍋內溫度很高,會導致食鹽中的碘元素揮發,鹽分也會滲透進菜中,降低咸感,而且對人體不好。

9. 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什麼意思

《食鹽專營辦法》於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該辦法的第十四條內容是: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該法律條款的意思是說:只是要經營食鹽的單位,包括零售商店、商場以及飯店、加工廠等使用食鹽的單位,在采購食鹽時,應該從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正規商家(企業)采購。
食鹽自古以來就是利稅大戶,並且利潤也較高,在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中,個別人或企業貪圖便宜制假售假,或以次充好,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等,不僅嚴重損害了企業的誠信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也極大的威脅到了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正因如此,該辦法才規定,食鹽經營或使用單位在購進食鹽時必須從正規的、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商家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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