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葯品經營企業可以從事的活動是( )。
正確答案:C
解析:考察重點是《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對葯品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規定。葯品經營企業不得非法收購葯品,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超出《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銷售中葯材,故選C
B. 做醫葯、醫療器械銷售都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做醫葯、醫療器械銷售都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流通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加強葯品流通領域監督管理,規范葯品經營秩序,結合葯品流通市場存在的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一、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銷售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葯品監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書。
(二)葯品銷售人員必須是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合法聘用人員,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營銷工作。
(三)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正式的任職文件,企業應對葯品銷售人員的葯品銷售行為負責。
(四)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經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登記,符合條件的葯品銷售人員相關信息由市局統一錄入資料庫,供社會查詢。
申請登記的銷售人員應提供以下合法資格證明資料。
(1)高中以上文化畢業證書或相關職稱證書復印件;
(2)與勞動部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本人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5)聘用單位任職文件復印件;
(6)葯品銷售人員登記表(一式兩份);
(7)需要的其他證明。
(五)企業銷售人員發生變化的,或變更授權期限和授權范圍的,應在7日內報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變更。
二、 葯品經營企業及銷售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按照《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是葯品質量第一責任人,對葯品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七)葯品批發企業應定期對銷售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葯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和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八)葯品批發企業每年應組織葯品銷售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
(九)葯品批發企業作為委託授權者:必須是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合法葯品經營企業。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對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企業提供銷售人員的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
(十)葯品銷售人員作為接收委託授權者:必須是合法聘任和委託,銷售人員在銷售葯品時,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
(十一)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十二)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儲存葯品或者進行葯品現貨銷售活動。
(十三)葯品批發企業和葯品銷售人員禁止銷售下列假劣葯品:
(1)《葯品管理法》禁止銷售的假、劣葯品。
(2)無葯品生產廠家、無葯品批號、無通用名稱、無效期等葯品;有毒副作用未予註明、特殊管理葯品未印有規定標記等葯品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3)醫院制劑、科研製劑、限軍隊內部使用的葯品及批准進行臨床試驗或驗證但尚未批准生產的葯品。
(4)超出委託或授權單位生產或經營范圍的葯品。
(5)無《進口葯品注冊證》、《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葯品通關單》的進口葯品。
(6)非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銷售的葯品。
(7)撤銷批准文號的葯品和吊銷《進口葯品注冊證》的進口葯品。
(8)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其它葯品。
三、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
(十四)對不實施銷售人員培訓、登記管理的,將按照《葯品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其以上單位接受委託,對超出授權范圍進行業務活動的、偽造經營資質銷售葯品的,將其列入"葯品銷售人員黑名單",停止其從事葯品經營活動資格,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對銷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負有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相關企業和企業法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將一同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從事葯品銷售工作。
(十六)葯品銷售人員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儲存葯品或者進行葯品現貨銷售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查處。
(十七)對葯品銷售人員違反十三條規定的,將按照《葯品管理法》給予行政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十八)建立健全企業葯品銷售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作為企業安全信用體系的一項考核內容。
C. 試述葯品生產、葯品經營必須遵守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從事葯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四十二條
從事葯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五十一條
從事葯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葯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葯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3)葯品批發和零售活動都應當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從事葯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師或者其他葯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葯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葯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葯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D. 開葯品批發和零售店需要辦哪些手續和自己必須應有哪些證件求大神幫助
目前全國各省都有個人經營的葯店。但是,各地對於個人投資開葯店的政策傾向差別很大,您最好向當地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咨詢。開葯店投資額比較大,以80平方米的店堂為例,啟動資金應在20-30萬元,個人投資開葯店還應該根據自己的資金狀況考慮經營規模。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2)具有與所經營的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葯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申請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的過程與上述程序基本一致。 另外,《實施條例》還規定《葯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自治區的審批機構: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地點與時間: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處;地址:烏魯木齊市新民路9號;電話:0991-2629949;監督電話:0991-2660453; 具體辦理申報提交材料: 1、申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統一使用A4紙列印裝訂成冊(下同)。 自治區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批發企業設置標准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並完成籌建後,向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准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企業驗收申請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准(試行)》組織現場驗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結論。不符合標準的,下達《驗收整改通知書》,企業應當在30日內完成整改,提出復查申請,由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再次組織驗收。 經現場驗收符合標準的,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通過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後,未提出異議的,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並在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告;提出異議的,待調查核實後再行處理。不符合條件的,自治區葯品監督管理局製作《開辦葯品經營企業不予發證通知書》,並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辦人。 收費標准:510元,包括資格審查費(500元);證書費(10元)
E. GSP要求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共計多少項內容
看情況定吧,沒有硬性要求的,但內容上不能有欠缺,一般可以參考ISO來建立,分體系策劃、管理職責、產品實現與控制、自查與改進這四個方面入手,如質量手冊,裡面可以從經營企業實際出發介紹企業的體系基本情況,同時可以把一些管理規程列入,管理規程多少自己定吧。其它就不多說了,舉個例就可以了。
F. 葯品批發零售
葯品經營企業只能是批發或者零售,不能兩者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G. 開辦葯品批發、零售企業需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7)葯品批發和零售活動都應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H. 什麼是葯品零售企業
是指經營葯品、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
第二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葯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准、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也可以委託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葯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
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葯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託銷售的,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葯品經營企業。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託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託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從事葯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葯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葯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I. 2000年的gsp包括哪幾章gsp對葯品批發和零售企業的管理職責有哪些規定
這是根據對葯品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依法進行經營許可的條件決定的。葯品批發企業是將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批發企業的經營特點在於購銷葯品的數量大、儲存規模大、銷售去向可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客戶均依法應當建有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能夠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所以GSP規定批發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購銷渠道審核、儲存養護、運輸配送。葯品零售企業是將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它的經營特點是購銷數量小、儲存量少、銷售去向不能實施有效追蹤,而且其銷售對象不一定具備葯品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專業知識,消費者很難對葯品質量進行有效鑒別和選擇。所以,GSP規定零售企業的質量控制要點是確保消費者安全、合理用葯,葯店駐店葯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承擔起對消費者合理購葯的質量審核、安全用葯的技術指導職責。由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及實施GSP認證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對批發企業向消費者銷售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也未對零售企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儲存葯品等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所以,批發企業不得零售葯品,零售企業不得批發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