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您好,請問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7401和8113項整改措施和方案怎樣寫 ,萬分感激
不知是批發企業還是零售企業,給你一個範本,你照樣子套吧
【葯品經營企業】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整改報告(範本)
XX市×××葯店(或批發公司) 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整改報告
XX省XX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受XX省葯品認證管理中心委派的檢查組於2010年×月×日依據《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對我葯店的經營和質量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檢查項目XXX項,其中關健項目XX項,一般項目XX項,總體情況如下:
嚴重缺陷:1項
一般缺陷:1項
(*7401)驗收人員對購進的葯品進行驗收時,驗收記錄內容不齊全。(我不知道是哪方面不符合要求,你按照實際不合格情況寫)
(8113) 質量人員不熟悉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你也要按實際檢查不合格情況寫)
針對以上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情況,本葯店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責任到人。為此,本葯店就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整改情況向XX省食葯監局XX市食葯監局報告。
XX市×××葯店
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合格項目的整改
序號 缺陷項目 整改措施 責任人 完成時間
(*7401)
(8113)
註:(*7401)
缺陷項目,填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提出的不合格情況。整改措施,填寫 組織員工認真學習《葯品管理法》和葯品購進驗收制度及驗收要求,明確葯品驗收員的職責等。責任人 填驗收員,完成日期 填檢查組規定整改日期以內。
(8113)你根據這個檢查項目的條款、要求,仿照上面的寫就行了啊。
② 在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員則中,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多少項
三、本指導原則檢查項目分三部分。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10項,主要缺陷項目(*)103項,一般缺陷項目143項;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7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8項,主要缺陷項(*)53項,一般缺陷項115項;體外診斷試劑(葯品)經營企業檢查項目共185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9項,主要缺陷項(*)70項,一般缺陷項106項。
其中: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76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8項,主要缺陷項(*)53項,一般缺陷項115項;
③ 學過葯事管理的朋友幫我回答幾個問題。
第一題、我國目前葯品價格管理中存在著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問題出在「以葯養醫」的醫療衛生體制上。近20年來,國家財政投入占醫院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減少。因此,醫院要靠銷售葯品的利潤來維持運營和發展。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售高價葯的現象在醫院中比較普遍,造成群眾人均葯費負擔不斷上漲。
其次,是無序競爭和市場「潛規則」環境下的葯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葯品價格的市場調節價體制使然。醫院是葯品銷售的主要渠道,占葯品銷售市場的80%以上,企業在向醫院銷售葯品的過程中,為了從眾多的葯企中勝出,商業賄賂的存在是個不爭的事實。為此,某些葯品生產企業隨意提高葯價,因為葯品定價越高,中間環節形成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葯品的所謂市場競爭力就越強,從而導致葯價虛高。
第三,葯品價格管理不到位。醫保品種價格雖然由國家發改委或各省物價主管部門分別定價,但定價的基礎仍然是葯品生產企業自行定價。葯廠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虛增各項成本,高定葯品價格是普遍現象。價格主管部門對此不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後不能及時查處,個別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葯品虛高定價。
第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我國的葯品注冊管理在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而葯品價格的管理屬於政府物價部門的職責。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使得一些企業在葯品價格的制定上鑽了空子。例如,葯品包裝上的「TM」標識,既不是葯品名稱和經審批的葯品商品名,也不是葯品的注冊商標,在葯品包裝標簽上能否使用,《葯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規定。然而,長期以來,相當多的葯品生產企業把它當作葯品名稱之一,到政府物價部門進行價格審批,每增加一個標示「TM」名稱的包裝,就提高一次葯品價格。再如,改變葯品的包裝規格(包括包裝葯品的葯包材和最小銷售單元的葯品的數量),按規定葯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葯品注冊補充申請,但許多葯品生產企業並沒有取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葯品注冊補充申請批件,卻照樣能在物價部門進行改變葯品包裝規格的定價或價格備案,打破了葯品降價政策的限制,使葯品價格一路飆升。
第五,對葯品價格缺乏動態管理。有的葯品隨著生產工藝的改進、生產設備的更新、原輔料價格下降等,生產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葯品價格並沒有隨著成本的降低及時下調。
第六,有關部門對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葯品降價措施,推遲降價或不按規定降低價格以及不執行集中招標采購葯品超過合理差價部分應讓利於患者的行為查處力度不夠。
第七,對新葯定價存在很大盲目性。例如,國產葯只要被批准為新葯,物價部門就會按照新葯定價,而目前我國市場上的新葯,大部分是原有品種過了保護期的仿製葯,或更換劑型、包裝的「變臉」葯品,按新葯定價後這些葯品的價格立即飆升。
第二題、目前,醫葯回扣泛濫,其主要原因有:
一、惡性競爭,催生醫葯回扣
目前我國葯品生產企業有6000多家,流通企業有數萬家,醫葯企業為了生存,千方百計讓自己的葯品進入醫療單位。一般來說,醫葯公司按一定價格將葯品銷售給醫療單位,醫葯公司將銷售款中10%至30%的款項,算入銷售費用中,醫葯代表將其作為回扣返給開處方的醫生或者科室有關人員,醫葯代表提2%。醫生普遍認為:回扣既不損害醫院的利益,又不損害患者的利益,只不過是和葯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讓葯商白白得了好處。醫葯代表李(音)某說:公司要求給,醫生願意要,我也有任務,所以身不由己。基於三方共同利益,在競爭失序的情況下,催生了醫葯回扣。
二、高額利潤,支撐醫葯回扣
葯品價格降不下來,主要問題出在定價機制。目前,葯品的定價體系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並行,國管葯由中央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省管葯由省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其他葯品由企業自行定價。醫葯購銷雙軌,計劃和市場結合,醫葯批發、零售基本市場化,但葯品定價不完全是市場化,使定價與實際成本差距過大。目前實行的意在降低葯價,堵塞腐敗之源的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由於本身很不完善,不能從根本上壓縮醫葯企業的利潤空間,因而難以達到預期作用。
三、醫葯體制,迎合醫葯回扣
葯品從出廠直到患者手中,要經過數道流通環節,流通過程中價格差距之大,已經不言而喻,高額利潤到底流向誰的手中?
明線是:買斷總經銷權的大型批發企業→全國各大片區或省級代理→地市級代理→醫葯批發公司銷售商→招標代理機構→醫院或葯店。
暗線是:醫葯代表→葯事委員會(或招標領導機構)人員→醫院葯劑科主任→醫生→統方人員。
明線是合法利潤,暗線是醫葯回扣,看這兩條線,連正常環節都是層層剝利,更何況加入醫葯回扣,當然,這些付出最後都由患者「埋單」。
一位公立大醫院院長說:「怎樣管住醫生這支筆?真是道士遇到鬼,法都施盡。」他認為只有斬斷葯商和醫生的聯系,才能杜絕回扣現象。同時由於醫生處方權對患者的影響,患者選擇葯品的幾率很小,醫生選擇何種葯品,對醫院的利益有一定影響,選擇高價葯,醫院獲利也多,有些醫院因此對醫葯回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四、醫德缺失,助長醫葯回扣
醫生的勞動價值沒有得到合理體現,醫生中普遍存在的補償心理,助長了醫葯回扣的泛濫。
當前,公立醫院醫生的工資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由政府人事部門確定。宜昌市一家效益較好的公立醫院,醫生一年收入平均3.9萬元,最好的醫生收入約7萬元。一台手術的誤餐費僅有8元錢,醫生的責任、風險和技術付出與獲得的報酬不相匹配。同樣在宜昌市,某私立醫院醫生的工資和業務掛鉤,最高和最低的收入相差10多倍。由於收入的不平衡,引發心理的不平衡,導致醫生醫德缺陷的暴露。
五、法律盲點,放任醫葯回扣
醫葯回扣隱秘、低風險。回扣款被醫葯商家甩給了醫葯代表,變為了銷售費用,醫葯代表和醫生單線聯系,直接到診療室、醫生家裡進行推銷,結成利益聯盟,他人很難被發現,也給司法辦案帶來了難題。
一是因為送與收是一對一,證據難收集。
二是對醫生收回扣行為的定罪難,《刑法》規定受賄的重要條件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對負有管理職責的院長、科長或受委託從事購銷工作的其他人員,可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對只有職稱(執業證書)而無職務的醫生,夥同有職務的人員受賄的,也能定罪處罰,但是單純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的,能否定罪,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難以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即使查證屬實,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處理也得慎之又慎,回扣收得多的,一般是技術好的、或者工作量大的骨幹,處理得不好,對醫生隊伍穩定,對患者的利益都將產生難以預料的後果。
查處打擊的難度大,致使法紀對醫葯回扣約束作用相當軟弱,也是近年醫葯回扣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一個因素。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為醫生收受葯品回扣行為構成犯罪的觀點主要是:醫生的處方行為是在政府授權後,對有限衛生資源配給的一種公權力,其濫用處方權直接導致葯物濫用,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執業醫師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否定醫生收受葯品回扣行為構成犯罪的觀點則認為,由於國有醫院的醫生並不行使國家權力,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主體的規定。對醫生收受處方回扣行為在刑法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只能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首先,明確商業賄賂與商業賄賂罪、公務受賄罪之間的關系。商業賄賂是一個行政法律關系下的名詞,而商業賄賂罪與公務受賄罪是刑事法律關系下的名詞。前者是指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違法行為,即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而後者則是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或三百八十五條的犯罪行為。
從中可以看出,商業賄賂行為中只有一部分違法行為可以被認定屬於犯罪行為,而根據其犯罪主體的不同,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或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罪或公務受賄罪。在商業賄賂罪與公務受賄罪中,又有部分犯罪行為並不具有商業賄賂行為,因為其完全可以不存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都可以構成公務受賄罪,但並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才屬於具有商業賄賂行為的公務受賄罪。
同樣,「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可以構成商業受賄罪,但並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才屬於具有商業賄賂行為的商業賄賂罪。
所以,《修正案》特別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受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公務受賄罪定罪處罰。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因此,公立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人員,如院長、葯劑科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葯事委員會委員,均可在司法實踐中被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具有公務受賄罪犯罪主體的適格條件。
根除葯品營銷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對策
1. 企業應該主動有所作為
首先,作為科技含量高、投資風險大的醫葯企業,要想在嚴峻的外部環境下生存發展,主要就是要提升產品的核心競爭力。醫葯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歸根結底體現在新葯研發能力上,所以我國的醫葯行業只有徹底改變當前以仿製葯作為支撐企業發展的「核心」力量的現狀,加大自主研發投入,並增強與葯物研究所的合作,爭取到有前景的新品種,不斷創新自己的核心產品,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並不斷發展壯大。
④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嚴重缺陷有幾項
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8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6項,主要缺陷項目(*)107項,一般缺陷項目145項。
零售企業檢查項目共180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 4項,主要缺陷項(*)58 項,一般缺陷項118項。
⑤ 葯品批發企業gsp嚴重缺陷共多少項
批發企業檢查項目共258項,其中嚴重缺陷項目(**)6項,主要缺陷項目(*)107項,一般缺陷項目145項。
⑥ 葯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GSP再認證,葯品批發企業應不得有哪些違規行為
主要是不違反《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的規定。GSP再認證也是對軟體和硬體的綜合考察。做好票務工作,無假葯,無漏稅。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葯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葯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和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第八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葯品,並處違法購進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第八十一條 進口已獲得葯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葯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第八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葯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葯、劣葯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 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葯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葯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葯品廣告的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並由發給廣告批准文號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葯品廣告不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批准發布的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第九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或者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在葯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葯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九十七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照本法規定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已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除依法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一 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葯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葯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⑦ GSP要求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共計多少項內容
看情況定吧,沒有硬性要求的,但內容上不能有欠缺,一般可以參考ISO來建立,分體系策劃、管理職責、產品實現與控制、自查與改進這四個方面入手,如質量手冊,裡面可以從經營企業實際出發介紹企業的體系基本情況,同時可以把一些管理規程列入,管理規程多少自己定吧。其它就不多說了,舉個例就可以了。